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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 桩基础工程

一、基本规定

1.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20mm;单排桩10mm。

2.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2-6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2-6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2-7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2-7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注:1.桩径允许偏差为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6.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7.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8.除第6、7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

9.桩基础包括的种类:

(1)静力压桩。

(2)混凝土预制桩。

(3)钢桩。

(4)混凝土灌桩桩。

(5)支盘桩。

二、静力压桩

1.静力压桩包括锚杆静压桩及其他各种非冲击力沉桩。

2.施工前应对成品桩(锚杆静压成品桩一般均由工厂制造,运至现场堆放)做外观及强度检验,接桩用焊条或半成品硫黄胶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或送有关部门检验,压桩用压力表、锚杆规格及质量也应进行检查。硫黄胶泥半成品应每100kg做一组试件(3件)。

3.压桩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接桩间歇时间、桩的连接质量及压入深度。重要工程应对焊接接桩的接头做10%的探伤检查。对承受压力的结构应加强观测。

4.施工结束后,应做桩的承载力及桩体质量检验。

三、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1.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桩,接桩用焊条等产品质量。

2.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桩的贯入情况、桩顶完整状况、焊接接桩质量、桩体垂直度、焊后的停歇时间。重要工程应对焊接接头做10%的焊缝探伤检查。

3.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验。

四、混凝土灌注桩

1.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

2.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渣、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人工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3.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