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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国君主之地位
Capetian朝诸君主之地位,极其复杂。以巴黎诸地之伯之地位而论,则享有普通封建诸侯之权利。以法兰西公之地位而论,则Seine河以北一带之地,名义上均为其领土。以诸侯上属之地位而论,则诸侯中如Normandy公、Flanders伯、Champagne伯等,无一非其臣下。而且除享有诸侯之权利外,同时并为法国王。加冕之礼必由教会举行之,与昔日Pippin及Charlemagne辈无异。既受上帝之命而为王,遂一变而为教会之保护者及国法之泉源。在国民眼中视之,其地位当然加诸侯一等。为国王者,不但得诸侯之臣服,而且能迫人民之忠顺。
至于诸侯,则以为国王者,不过封建中之天子。而国王则一面以君主自居,一面亦以诸侯之上属自命,每能利用其地位以扩充其势力。三百年间,Capetian朝之君主,从无嗣续中绝之患。而且承继大统者,类皆年壮有为之人。故至十世纪初年,法国王之势力,已驾于诸侯之上。
法国王之能统一其私有之公国者,当首推Louis the Fat(即第六)其人。(一一〇八年至一一三七年)王善用兵,并尽力于维持国内要地之自由交通,及减削负固不服者之势力。然彼不过开国内统一之端而已,至其孙Philip Augustus(一一八〇年至一二二三年)时,统一事业,方告成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