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欧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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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封建制度

第一节 封建制度之起源

封建制度为西部欧洲第九、第十两世纪状况之天然结果。其中要质,并非当日新发明者,亦非当日新发见者,实则合各种要质以应付当日之需要者也。故吾人于研究封建制度之前,不能不先述罗马帝国末造之政情及日耳曼蛮族之习惯。一则可以了然中古分封领土之习惯,一则可以明白诸侯与附庸之关系。

当罗马帝国末年,西部欧洲一带之小地主,多以土地之主有权让诸有力之大地主,求其保护,前已述及。当时因人工稀少之故,大地主每许小地主仍得耕种其土地,不取租金。自蛮族入侵以来,小地主之景况,日趋恶劣。然其时寺院林立,小地主每向寺院求保护,寺院僧侣无不乐而许之,收其田产为寺产,并允小地主仍得耕种其地。小地主虽无主有之权,然地中所产,仍为所有,只须年纳收入之一小部分于寺院,以承认寺院之主权。此种土地之使用(Usufruct)谓之恩泽(Beneficium)。Frank王国之君主及大地主之处置其领土,类皆如此。此种恩泽,实为封建制度发达之第一步。

与恩泽制并起者,尚有一种制度,足以说明封建之起源。当罗马帝国末年,凡自由民之无产者,每入附于富而有力之地主。衣服饮食及保护之责,均由地主负之,而自由民则有忠顺主人之义,“爱主人之所爱,避主人之所避”。

此外又有日耳曼种人之一种习惯,极有类于罗马之习惯,以致研究历史者,每难断定封建制度之何自起。Tacitus尝谓日耳曼种之青年每有誓忠于领袖之习,如青年之助彼出战者,则领袖有维护之义。此种制度,Tacitus称之为同志结合(Comitatus)。在日耳曼种人视之,不仅义务之交换而已,实亦为主人与同志间之一种道义上结合。其结合也,有一定之仪节。为同志者并须宣誓其忠爱之忱,正与后日封建时代诸侯与附庸之关系相同。领袖与其同志之互助义务,两方均视为神圣不可违者。

罗马之小地主,与日耳曼之同志,虽绝不相同;然他日封建制度中之附庸,实源于此。自Charlemagne卒后,西部欧洲一带遂将日耳曼同志结合之习惯与罗马恩泽之习惯合而为一。凡使用地主之领土者,即为附庸,封建制度,于是乎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