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封建制度之权舆
中央既无有力之君主,国内又无强盛之军队,各地之安危,无人顾及。国内之伯、边防使、主教及大地主辈,群起而谋自卫。若辈一面有卫国之功,一面有保民之德,故人民之向往者,无不倾心。此Charles the Fat以后之政权,所以旁落于国内大地主之手也。中古诸侯之城堡,类皆位置于形胜之地,如果国君有力,又焉能坐视其存在者?于此可见当日之诸侯,已隐然有负固不服之志矣。
吾人今日试游历英国、法国或德国之境中,每见有中古城堡之遗址,雄踞山颠,凭眺四方,可达数英里之地。围以厚墙,墙外有濠。堡中有高塔,其窗甚小。可见此种建筑决非升平时代之居室,而为云扰世界之王宫。
盖居住堡中之人,必随时有被攻之险,如其不然,又何必靡巨费造成冷静森严之巨厦为居室之用乎?当时巨厅之中,诸侯之扈从,群集一处,以备调遣。一旦被攻,则群趋于小窗之内,以箭射敌。如敌人逼近,则倾火烧之沥青或融化之铅以御之。
昔日罗马人每于军营之外,围以厚墙,此种有墙之营,名曰castrum。然皆系政府之堡垒,而非私人之居室也。罗马帝国衰替之日,蛮族相继入侵,国内大乱。于是伯、公与大地主,多建筑堡垒以自卫。然当日之所谓城堡,不过筑土为堆,围以深濠,卫以木桩而编以树枝。土堆之上为木造之堡垒,亦以木桩围之。此种城堡,在Charlemagne死后,尚通行数百年。唯因材料不甚坚实,或被焚,或腐烂,故至今已无存者。
约自一一〇〇年以后,建筑城堡之材料,渐以石代木。盖至是战术已变,木料已不足以资保卫也。昔日罗马人之攻城也,每以巨石或尖锐之木棒向墙上或向墙内投之。并有投石与投木之手机。当兵士携斧或撞车登城时,并有自卫之方法。自日耳曼民族入侵以后,对于此种战机,不甚习惯,故旧日之武器渐废而不用。唯东部罗马帝国中尚沿用旧日之战术。自有十字军之役以后,此种战术,复传入西部之欧洲。西部欧洲之建筑城堡,因之不得不以石代木云。
唯方形之堡,不如圆形无角者之易守,故百年之后,圆形之堡,极其风行,以迄一五〇〇年为止。自一五〇〇年后,火药巨炮之为用已广,城堡虽坚,亦难御炮弹之攻击矣。
昔日木堡,至今无存。吾人之城堡观念,可自石造者得之。城堡之地址,多在悬崖之上,得建瓴之势,不易近攻。如在平地,则围以深沟,谓之城濠(moat)。中储以水,横以吊桥。其大门并有厚木板造之栅栏,由上而下,谓之吊门(porteullis)。墙内有高塔一,谓之主塔(donjon),内包数层。有时堡内亦有巨厦及居室,为诸侯及其家庭起居之所。然有时即居于主塔之中。此外堡内并有储藏粮食及军器之处,并有礼拜堂一。
吾人欲明中古贵族之地位及封建制度之起源,不能不先知当日地主之状况。当Charlemagne在位时代,西部欧洲一带地,多分裂而为巨大之地产,有若罗马时代之Villas。此种分裂之由来,已不可考。此种巨大之地产,亦名封土(Manor)。类以佃奴耕种之,终身不得离其地,并受地主之约束。同时佃奴并须代种地主之私地,凡地主及佃奴日用之需,皆取资于封土。所谓中古之地主,即系指领有封土一二处之地主而言;每年收入,足以自给,并有余暇与四邻之地主战。
当Charlemagne即位以前,政府已有给予寺院、教堂及个人,以免纳地税之特权。凡朝廷官吏之司法或募捐者,不得擅入其地。此种特权,原在免除官吏之勒索,并不予以政府之大权。其结果则享有此种特权之寺院及个人,每以君主之代表自命,实行国王之权责。他日中央政府之势力日衰,地方诸侯遂渐成独立之地主。此外即无此种特权之地主与重要官吏如伯与边防使等,亦多尾大不掉,独霸一方。
国内诸伯之地位,尤为优胜。Charlemagne所任之伯,类皆选自富民或巨族中人。又因政府无钱之故,凡有功勋于国家者,则酬以土地,诸伯之势力益大,渐视其领土及地位为私产,传之于其子若孙。当Charlemagne时代,因有巡按使巡行制度,故诸伯尚能就范。自彼死后,巡按制废而不用,官吏之抗命或无能者,中央已无法以处之矣。
然吾人断不可以为Charlemagne死后,西部欧洲一带,遂无国家,或以为四分五裂,小国如林。
第一,当时君主,犹保其昔日威严之一部。为君主者或柔懦而无能,或无法以抑服抗命之官吏。然无论如何,君主自君主,曾受教皇之加冕而为上帝之代表。其地位总在诸侯之上。他日英国、法国、西班牙诸国之君主,最后意大利德国诸国之君主,摧残封建,抑服诸侯,终占优势。
第二,当日之地主,虽形同独立,然无不属于封建制度(Fendalism)之中。凡地主之有余地者,每分给他人,唯受封者须尽忠顺及其他种种义务,如从军,供献意见,及援助主人等。诸侯(Lord)与附庸(Vassal)之关系,遂权舆于此。凡诸侯同时为国王或其他诸侯之附庸,各尽其忠顺之义务。故封建制度,遂起而代国家,以私人之结合代君主与人民之关系。
封建制度中之政府与田产制度,均与今日各种制度不同,极难了结。然吾人若不晓然于封建制度之为何,则中古千余年间之欧洲史,即将茫无头绪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