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欧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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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古教会之政权

然中古教会之重要,不在其宗教上之职务,而在其与当日政府之关系。其初教会与帝国政府,颇能互相尊重,互相援助。总之罗马帝国政府存在一日,则教士永无自由专断之一日。盖帝国法律,由皇帝规定之,彼教士绝无置喙之余地也。而且教会亦非有政府之援助不可。因崇奉基督教及摧残异端之二事,非有政府之力不行也。

然自蛮族入侵,罗马帝国西部瓦解之后,西部欧洲之教士,多不服各国君主之干涉,渐脱离政府而自立。再进而渐夺政府之大权。五〇二年,罗马宗教大会曾宣言Odoacer之命令为无效,以为俗人无干涉教会事务之主权。罗马主教Gelasius第一(四九六年卒)曾述教会权力之根据如下:“治世界者有二力:即教士与君主是也。唯前者之权实大于后者,盖教士固对于上帝负责者也。”夫人类之永久利害,既较世俗利害为尤重,则万一人类利害有冲突时,教会官吏当然有最后判决之权利云。

然教会要求管理教务之权为一事,而其代行昔日帝国政府之职务又为一事。唯教会之代行政府职权,并非僭夺,因当时实无强有力之政府,足以维持秩序也。盖自罗马帝国瓦解以来,西部欧洲一带,直可谓为无国家。各国君主之权力尚不足以保存本国之秩序。国内之大地主,纷争不已,中央政府,无力干涉。战争之事,为国内贵族之唯一要务,视同娱乐。为君主者,既无维持和平之力,又无保护人民之方。政局既如此之纠纷,政府又如此之无能,则教会之得势,理有固然。凡民间契约、遗嘱及婚姻诸事,莫不受教会之节制。孤儿寡妇之保护,人民教育之维持,均唯教会之是赖。此教会势力之所以日增,而政治大权之所以渐入于教士之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