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標識符號特徵
一、符號的書寫形態
標識符號雖然不是文字,但卻是文本構成的一部分。標識符號是書手通過書寫工具在書寫載體上留下的筆迹,同樣反映出書手的運筆特徵。不同的書手,所寫出的符號形態也各有差異,瞭解、分析不同形態的標識符號對辨别書手的同一性也是十分重要的。常見的戰國時期標識符號有“_”、“=”、“┗”、“■”、“▂”等幾種。
關於這些標識符號的功能,許多學者做了專題討論,程鵬萬在其博士學位論文中做了總結。在本文中,我們將從字迹角度對這些最常見的標識符號的書寫形態進行分析。
這些標識符號依不同的書手筆下書寫出的形態而有所不同,我們曾通過字迹特徵及符號書寫特徵對郭店簡抄手數量做過分析。如郭店《緇衣》、《五行》兩篇就包含了多位抄手,這些抄手不僅書寫的文字字迹特徵差異明顯,連標識符號也是各異。郭店《緇衣》中的墨節有兩種寫法分别作“”與“”,前一種寫法很容易看出是由兩筆寫成,即使有的墨節中間没有留出縫隙,但在書寫符號起筆處也可以看到筆尖在上面出鋒的痕迹;後一種寫法的墨節是呈長方形的小墨塊,書寫者有意把其填實,四周邊綫也比較規整。再如郭店《緇衣》與上博一《衣》爲内容相同的、由不同抄手抄寫的文本,兩文本中所使用的分章符號也不一樣,郭店簡《緇衣》作“■”,上博《衣》作“_”。所以,標識符號的寫法特徵對區别書手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參看下表)。
符號書寫形態特徵表
二、符號的書寫位置
以往研究者只重視符號的功能,忽略了符號書寫形態特徵,以至於把一些與文字書寫距離很近的符號當作筆畫來看,也造成了文字釋讀上的錯誤。所以,標識符號的書寫位置也要作爲字迹研究中的一部分。
在戰國簡帛文獻中,除表示文章完結的符號如横杠從左至右書寫,其他符號常寫在最右側。不過偶有例外,如包山簡144中有一處“小人”寫作“”,這是因爲“小人”既是合文又是重文,所以該書手將“=”分寫於合文“小人”的兩側。郭店《語叢》四簡5末端表重文的“=”寫在了簡的左側,這是由於“及”字的豎畫已經書寫到簡末,造成重文符“=”的書寫空間不足,纔改寫在左側。但這些都不能算作戰國簡帛文獻符號的常見書寫格式。
當標識符號與文字書寫距離過近時,會造成文字的誤釋。如上博一《衣》簡22中的“”字,整理者未能識出,後有學者指出該字爲“仇”字,其右下角的小横不是筆畫,而是標識符號。其實即便没有郭店《緇衣》作對比,這個標識符號也是可以認出的,一是這個“筆畫”形態與那些表示分章的“-”的書寫形態一致;另外,仔細觀察該篇所有的表示分章的符號“-”後均另引起“子曰……”這樣的辭例。“仇”字下也正是“子曰……”的内容,這個小横就一定是標識符號而非筆畫。再如上博三《中弓》簡16有“”字,整理者未釋,後有學者或釋爲“道”、“順”等字,程鵬萬正確地指出這是“小人”的合文,右下兩小横是合文符號。所以,分析標識符號的書寫形態及書寫位置也是十分重要的。
合文及重文符號往往與文字書寫的距離很近,有時表示合文或重文的符號與文字間距離也會成爲判斷書手的字迹特徵之一。如上博九《成王爲城濮之行》中即含有A、B兩個抄手的字迹,抄手A所寫重文符號,是兩個小横畫,並與文字寫在同一空間内;抄手B寫重文及合文符號是兩個向右下的小斜點,並且符號書寫位置在文字所佔空間外(如下表)。
由此可見,標識符號的書寫位置也是考察字迹特徵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合文符號
合文大多有合文符號,合文符號常用“=”表示,但也有用“-”表示合文的,如郭店《尊德義》簡16中“先之”,《性自命出》簡20中“君子”,《五行》簡33中“兄弟”,上博《衣》簡10中“仇仇”、簡17中“穆穆”等詞下均用“-”表示合文。
對於古書類竹簡文獻而言,合文符號的書寫又有可能受到底本文字的影響,所以,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例如郭店《老子》甲中有這樣一段話:
聖人欲【11】不欲,不貴難得之貨;教不教,復衆之所過。是故聖人能輔萬物之自然,而弗【12】能爲。
圖四一
簡12上有一個符號“=”,該符號位於“之所”下面,因爲“之所”下面文義未完,尚有“過”字,這個“=”一定不是表示句讀的符號,而應該是表示合文的符號,但“之所”兩個字並没有以合文形式書寫,卻使用了合文符號,這個合文符號“=”應是衍符,如程鵬萬就認爲這個符號是誤加。我們認爲,這一方面説明郭店《老子》甲這篇文本一定是抄本,而非原創文本;另一方面説明其所抄底本中的“之所”兩個字應是以合文形式書寫的,所以後來抄手雖然分開書寫了“之所”兩個字,卻不慎將符號一併抄入,使其成了衍符(見圖四一)。此外,郭店《緇衣》簡42“小人”一詞中“小”字下也出現了衍符“=”。
另外,當一些合文與重文重複出現時只加一個符號,如上博五《姑成家父》簡9“强=門=大夫=”其中“大夫”既是合文,又是重文,這裏用了一個“=”。這種情況也出現在清華簡中,如清華《耆夜》簡8“明=上=帝=”爲“明明上帝,明明上帝”的重文形式,其中兩次重文的“明”字(即“明”先重文爲“明明”,“明明”再重文一次)下只用了一個重文符“=”。
許多簡文的合文不加合文符號,這與書手的個人習慣有關,如郭店簡《忠信之道》簡6、簡7中的“君子”,《性自命出》簡67中的“君子”,包山簡7中的“一夫”等詞,均爲合文卻未使用合文符號。
四、校勘符號
值得注意的是校勘符號的運用。校勘符號是因爲書手在出現書寫錯誤時進行修改而添加的。如在郭店簡中,《老子》甲簡8“其事好_”後脱“還”字,“好”字下有“_”;《老子》乙簡6“寵辱_驚”中脱“若”字,“辱”字下有“_”。
校勘符號的書寫形式同樣反應了書手的個人習慣,如郭店《語叢》四簡27“視貌而内_”下脱一段話“内之或内之,至之或至之”,這段話後補於簡背,簡正面“内”字下有“_”。同樣情況出現在上博五《鬼神之明》簡2中,其中“亂邦家”下脱一段話“此以桀折於鬲山而受於岐社”,後補於簡背此脱文位置,“家”字下有“”。同樣是爲了標記脱文,但兩個抄手用的校勘符號卻不同,這也正反映出了不同抄手對標誌符號的使用也不同。也有學者認爲《語叢》四簡27與《鬼神之明》簡2中的符號不能算是校勘符號,應該是增補符號。因爲我們這裏主要是分析符號的書寫形態,所以對這些符號具體功能的劃分不做詳細的討論。不同書手對不同功能的標識符號使用是不一樣的,這種情況則在我們的研究之列。
另外,添加這些校勘符號的人既可能是書手本人,也可能是閲讀者,因爲這是書手個人習慣的重要表現,這就要通過比較全文符號的書寫形態後,再來判定該符號的書寫者。如《語叢》四簡27背面的補文爲另一個抄手所寫,那麽簡27“内”下的“_”就可能是校勘者或後面補文書寫者所加;而上博五《鬼神之明》簡2背面的補文與正面文字爲同一抄手所寫,這個“”很有可能就是抄手自己所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