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辽夏金经济史探研
辽夏金经济发展中的若干问题
一
正当我国两宋时期(960—1279)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达到新的巅峰的重要时刻,我国边疆地区崛兴了三个民族,并且建立了自己的国家。这三个民族和国家,亦即本文所要探索和论述的对象,她们是:(一)以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草原为中心的契丹辽国(907—1125);(二)以宁夏和陕甘边界为中心的党项夏国(1038—1227);(三)崛起于白山黑水之间、进而统治北中国广大地区的女真金国(1115—1234)。对这三个民族及其建立的国家,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去进行考察和评估呢?
诚然,契丹、党项和女真是汉族以外的三个民族。如果对汉族而言,称之为“异族”,也未尝不可。亦仅仅是从这个唯一的狭隘的视角看,称之为异族的。但从中华民族这样一个民族大家庭的广泛立场看,称契丹、党项和女真为异族,就不正确了。今天的中华民族,是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形成的,而契丹、党项和女真等族都是中华民族形成过程中的一员。在中华民族形成的过程中,有的民族消失了,例如契丹;但消失了的民族往往又融化于其他民族,如女真人的一部分融化到汉族中,一部分融化到蒙古族中,契丹人也是如此;有的民族仍然有后裔继续在当地进行活动,如满族即是女真人的后裔,党项人的后裔曾搬迁到西南地区。因此,绝不能够以狭隘的民族主义观点,视汉族以外的民族为外族或异族。只有在正确的民族观的认识基础上,才有可能正确评价契丹、党项和女真诸族及其建立的国家。
在中华民族形成和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前,汉族固然有权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包括契丹、党项和女真诸族在内,同样有权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各族不仅有权建立自己的国家,而且如大家所知道的,一个民族只有发展到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才能够建立自己的国家。从这一意义上说,对契丹、党项和女真建立了国家的,还要承认它们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这一进步。不限于国家政权这一个方面,对于契丹等族不论是在政治上、军事上,还是在经济上和文化上,只要是有益于中华民族发展的活动和创造,都应当予以肯定和称赞。同样地,对契丹等族活动中消极的甚至是反动的方面,对中华民族的发展起着有害的或阻碍的作用,也都应给以批判和否定。评价契丹诸族及其国家政权,同评价汉族及其国家政权,用的是一个标准和一个尺度,这个标准和尺度就是历史唯物主义,进一步具体地说,是看它们对中华民族发展总过程中所产生的具体作用。这是本文所要说明的第一个问题。
二
经济史是研究社会生产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并从联系、制约和作用中观察它们之间的发展和变化。尤其是构成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直接决定社会的性质和面貌,从而成为经济史研究中的主要内容。本文把契丹、党项和女真诸族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演变,作为探索、论述的主要内容,但限于有关客观实际的事实材料的短缺,以及限于主观认识水平,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探索,有力不从心之感,只能提供一些粗浅的看法。这也是需要说明的。
契丹、党项和女真社会的发展,在时间上虽然参差不齐,有先有后,但却有很多的共同点。这些共同点表现在:
(一)契丹、党项和女真诸族都经历了原始社会阶段,并从父家长制阶段进入奴隶制,而后又演进到封建制。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女真人的发展则泾渭分明、脉络非常清楚,即从1115年以后在反辽侵宋战争过程中,通过掠夺大量的财富和人口,使奴隶制急遽地发展起来;到1160年完颜亮侵宋失败,随着此后战争的减少,奴隶制呈现了衰落;与此同时,迁移到中原地区的大量的猛安谋克户,虽然以村寨的围墙把他们同外界隔离开来,但一个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行程,却首先推动了猛安谋克户的下层向封建制转化,使女真人也进入了封建制。女真奴隶制形成、发展、衰落,及其向封建制转化,脉络是分明的。
契丹和党项的发展没有女真那样脉络明晰,在向阶级社会过渡时,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经济成分几乎是同时并存,长期地纠结在一起,从而使这两者的发展更富有特色。契丹在耶律阿保机建国之前,已经进入奴隶制,一些显贵家族占有一定数量的奴隶。其中阿保机先世及其本人、后嗣,从掠夺战争中俘获数十万各族人民,这些俘虏大部分成为耶律氏、萧氏为首的贵族们的奴隶,奴隶制的形成和发展也是非常明晰的。但另一方面,在阿保机建国前后,契丹社会中也出现了封建经济关系。如阿保机建国前建立的挞马沙里这一亲兵制,它本来是为加强阿保机家族在契丹上层的统治力量,而从一些所谓“豪族”中选拔亲兵的制度。但这个制度一经形成,亲从与主人之间便产生了依附关系。也是在阿保机建国之前,还出现了族内外成员向显贵家族投靠、由此而形成的依附关系。如“太祖始置宫分以自卫,[耶律]欲稳率门客首附宫籍”;“其先撒葛只,太祖时愿隶宫分,遂为太和宫分人”。耶律欲稳所率的门客,显然不是奴隶,门客对其主人显然是有一种依附关系。另外所谓的部曲也同样是依附关系。依附关系不论通过暴力还是通过非暴力结合成功,都是封建性的经济关系,而非奴隶制关系。由此可见,契丹在其建国之前社会内部即已经包容了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经济成分。在尔后的百年发展过程中,封建制经济关系终于战胜了奴隶制,成为契丹辽国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而辽圣宗统治期间便是这两种经济制度沿着相反方向发展的关节线。
党项缺少这样一个比较明晰的关节线,但在夏国前期也是两种经济关系并存的。
(二)契丹、党项和女真在发展过程中又一个共同点是,从其建国之前到亡国,宗族一直作为经济实体而贯彻其终始,对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辽史·营卫志·部族》曾说:“部落曰部,氏族曰族。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处。”这清楚地说明契丹的宗族具有聚族而居的特点。在契丹宗族中,耶律氏皇族和萧氏后族是最为显贵的两大族系。
党项在其东迁之前,居住在青甘川交界地区时,即“每姓别自为部落”,“一姓之中复分为小部落”,从而形成为细封氏、野律氏、房当氏等相当强大的氏族,而“拓跋最为强族”。东迁之后,党项的强宗大族依然如故,“不相统一”,从而形成为宗族林立的局面,西夏文字典《文海》对“宗族”一词的解释是:“宗号也,分别族类用之谓也。”认为宗族是有血缘的联系而成为一个共同体。
女真的习俗也是“合族而处”的;在其大批迁徙到中原地区时,一些强宗大族都是全族迁移的。海陵王时,按答海“自上京徙河间”,由于该地瘠薄,乃“诏按答海一族二十五家”迁至平州,“给平州官田三百顷,屋三百间,宗州官田一百顷”。金世宗打算将徒单克宁“宗族在山东者居之近地”,由于“官田少,无以尽给之”,乃选其“最亲者徙之”。
契丹、党项和女真的宗族,不仅是血缘关系组成的共同体,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实体。每个宗族不仅有血缘关系的族属,也有血缘相异的非族属。每个宗族都有自己的土地,在氏族部落时期,都有自己的“分地”,不相侵逾;在奴隶制封建制时期亦都占有数量可观的土地,特别是其中的贵族。上述按答海一族二十五家拨占官田四百顷即是一例。每个宗族也都有自己的兵甲,兵甲的多少反映了族属(也包括非族属)的多少,从而成为这个宗族强弱的标志。因此,宗族,尤其是强宗大族,在辽夏金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耶律氏皇族和萧氏后族为核心组成的贵族专政,与辽国二百年统治相始终。李继迁在揭起反宋大旗之日,即制定了“联络豪右”的基本国策,把分散在银、夏诸州的党项大族团聚起来,共同建立了夏政权,并在此后二百多年都是少数几家大族控制政权。在金代上层统治机构中,完颜氏皇族宗亲以及与阿骨打族系有姻亲关系的,如徒单氏、唐括氏,都据有重要的地位。在其二百多年统治过程中,利用世选和荫补之制,“使金代女真人得以控制大多数政府中重要的位置”;而能够在世选和荫补之制中取得重要官位的,只有那些享有这种特权的女真贵族,一般的女真人、猛安谋克户是无份的。
(三)宗族这个经济实体之所以重要,尤其在于它孕育着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经济成分,对社会经济制度的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女真族的发展与此不同,而契丹和党项的发展,则极为相似,因而构成为两者间又一共同性。
契丹、党项的显贵家庭都占有一定数量的奴隶,在父家长制时期为数不多,构成为家内奴隶,随着战争的掠夺,奴隶数量激增,广泛地被使用于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生产,社会经济也沿着奴隶制的方向发展。这是契丹、党项宗族发展的一个方向。
但在契丹、党项宗族内还同时孕育了封建经济关系。如前引《辽史·耶律欲稳传》中所谓的“门客”即是封建依附者。另外,在《辽史·地理志》头下军州中,契丹贵族们所建立的头下军州,从事畜牧业生产的有许多“部曲”,部曲同样是封建依附民而不是奴隶。党项宗族也有这类情况。因此,在契丹、党项宗族内既有封建经济成分,又有向封建制发展的可能。
马克思对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所作的摘要中,曾经提到氏族公社末期“不仅有servitus(奴隶制)而且也含有农奴制”。契丹、党项在其氏族制末期的宗族中,同样寓存了这两种经济成分,形成了两个发展方向。
(四)事物的发展变化依赖于时间地点条件的转移变换。在契丹、党项和女真的宗族中,前两者寓存了两种经济成分,而女真族在进入中原地区之前宗族内没有封建经济成分。契丹、党项宗族内的封建经济关系终于发展成为一种主导的经济制度,从外部条件看,它是受到了邻近的中原地区汉族高度发展的封建经济制度的影响,而女真人在其进入中原地区前,是缺乏这样一个外部条件的。
契丹建国以来农业以及纺织等手工业之所以迅速地发展起来,与俘去的数十万汉人有着至为密切的关系。契丹的社会生产力既然在这一影响下大大提高,契丹的社会经济制度就不能不在这一影响下发生变化。所谓影响,当然是被俘汉人以及汉族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影响。更何况,自耶律德光由扶植儿皇帝而据有了燕云十六州这一要区,更加径直地受到这个地区封建经济制度的影响。所以,被俘汉人虽然成为契丹皇室、贵族们的奴隶,但这些奴隶则演变转化为所谓的“蕃汉转户”和“二税户”:
初,辽入掠中原人,及得奚及渤海诸国生口,分赐贵近或有功者,大者一二州,少亦数百,皆为奴婢,输租为官,且纳课给其主,谓之二税户。
“二税户”在名义上是奴婢,但他们是以户为单位,除输租纳课之外,余下的产品归自己所有,从而有自己的小经济,这种小经济虽然是极为细小的,但这样的劳动生产者已经从奴婢转化为农奴了。蕃汉转户与二税户的经济地位类似,他们虽然可以被当作赏赐品赐给一些达官贵势,但他们同样有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且据辽兴宗重熙十二年(1043)六月庚戌诏,“汉人宫分户(即汉人转户)绝,恒产以亲族继之”,他们的私有财产早在重熙十二年以前即可由自己的直系亲族继承了,而这道诏令则进一步扩大了继承的范围,户绝恒产即土地房舍等可以由亲族继承。由此可见,汉人宫分户亦即转户是皇室领地(即斡鲁朵)上的农奴而不是奴隶。契丹宗族内的封建经济终于取得了极大的发展。
党项的宗族,在其建国前是分布在各个地区的独立王国,在其建国后依然是如此。党项宗族内的两种经济成分及其发展尤具特色。党项夏国始终存在一定数量的奴隶,但是,直到西夏后期,党项奴隶制不仅没有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而且党项的奴隶又别具色彩。据自俄文转译过来的《西夏法典》,西夏天盛年间(1149—1169)改旧定新律令第二七三条第四款规定:
关于奴仆战具,三种[战具][战马、甲胄],若奴仆要求视其财产状况(真正的“牲畜类别”)发给二种甲胄,即人用和马用,并应注册。
奴仆之能够有自己私有财产,同奴隶占有制下的奴隶,显然存在明显的区别。
尤为明显的是,党项之向封建制过渡,受到了北宋高度发展的封建租佃制的重大的影响。在党项统治的腹心地区即兴灵、银夏一带的党项人,与同北宋接境的党项人,在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上有不小的差别。腹心统治地区的党项人缓慢地走上领主庄园制,而同北宋接境的党项人则沿着封建租佃制的道路发展。还在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十二月知环州史方奏言中即曾提到,“如有汉户百姓将带妻口等投熟户蕃族内居住者,从违制断。若止自身与蕃部合种口苗从违制……”;而此前一年,即天圣四年(1026),“泾原路副总管康继英定夺百姓弓箭手不得典买租蕃部地土,许令蕃汉愿合种利害闻奏”。按此条记载极为重要。在宋代蕃汉杂居的一些地区,蕃汉之间总会在土地关系上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诸如土地买卖、转让、租佃等,宋政府为减少由此而引起的蕃汉之间的麻烦,试图以行政命令予以遏止,则是难以奏效的。尽管天圣年间继淳化景德之后,严禁汉人去蕃部处居住,但未能禁止。而其中“自身与蕃部合种口苗”一事,令人尤为注目。所谓“合种口苗”是宋代土地租佃经营的一种形式,国内外学者对此多有论述。在这种经营形式下,汉人只身到蕃部佃种蕃人土地,宋政府明令禁止,恰好说明蕃汉之间所寓存的租佃关系,已经不是个别的偶发的社会现象,而是边境上常见的一种经济关系了。沿宋夏边界居住的党项人,谓之“熟户”,他们在汉人高度发展的封建租佃制影响下,便朝这个方向发展起来了。
有关上述契丹、党项和女真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契丹、党项宗族内部包孕的两种经济成分和两个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我国古代殷周到春秋社会经济制度的演变也具有重要的借鉴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在于,对于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因此,它反对任何的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若干年来,学术界对西欧中心论一再提出批评,但是碰到具体问题仍然不免落入西欧中心论的窠臼。古代的雅典,是在手工业商业(包括海外贸易)发展的基础上,才建立了城邦制的,它仅仅是奴隶制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唯一的形式。这种形式的奴隶制,对我国殷周春秋时代的奴隶制的研究当然有其借鉴作用,但一定比着葫芦画瓢,把我国古代奴隶制也纳诸城邦制的框框中,同我国古代社会的实际便凿枘难入了!这种研究方法似有改进的必要。如果从契丹、党项和女真的发展情况看,宗族大抵形成于父家长制阶段,并在奴隶制、封建制转换中依然广泛地存在,尽管宗族的内容已经随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而有所改变。实际上,我国古代宗族的情况,与契丹诸族颇多类似。商鞅变法时期,大力发展个体生产,使国家获得更多的丁口、赋税,曾对维护奴隶制的宗族制度施以打击。到汉代,宗族制度又适应了封建制的需要,又逐步地形成、发展,到东汉已是盘根错节,牢固地建立起来了。因此,认真研究契丹诸族宗族制度,对了解殷周春秋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是大有裨益的。
对契丹诸族的发展也不妨作些价值判断。无疑地,契丹、党项和女真诸族,从父家长制阶段跃入奴隶制,当然体现了它们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进步,这是应当指明的。但契丹、党项和女真诸族靠掠夺战争发展奴隶制,因而对契丹诸族是好事的,对于遭到契丹诸族掠夺的汉族等族来说,却不仅不是好事,而且是坏事。这是因为,契丹诸族的奴隶制的发展是建立在汉族诸族劳动人民被掠夺的基础上,诸族人民不仅沦为奴隶,而且被卖到边远部落为奴,更何况这种掠夺对被掠夺者的社会生产产生了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对这类掠夺战争亦即不义战争当然要予以批判。在没有更恰当更精确的词汇形容这类不义战争时,称之为“侵”,称之为“掠夺”,不是不可以的。而且这类批判主要针对契丹诸族贵族统治集团,对民族关系不会产生任何的副作用。
尤为重要的是,要从对中华民族发展总过程中的影响——前面所提出的唯一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契丹诸族奴隶制的发展。契丹、党项族的奴隶制发展,局限于边疆一隅之地,虽然有所破坏,还不算大。女真贵族集团把奴隶制推广到北中国,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在女真统治北中国之前,正值宋徽宗腐朽统治集团当政,阶级矛盾达到空前尖锐的地步,全国性的农民战争已经孕育成熟。如果说,历史是沿着这个方向发展,农民战争摧毁了赵宋统治,在“等贵贱,均贫富”口号的推动和作用下,全面地有力地冲击了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封建制度,使农民占有更多的土地,获得更多的人身自由,继续推进手工业、城镇经济、商品生产和货币关系的发展,中华民族的发展将会是另一种局面。而女真贵族入主中原的结果,民族斗争取代了阶级斗争,不仅腐败的宋皇朝得以苟延残喘,偏安一隅,而且女真贵族所代表的奴隶制渗透、侵蚀到高度发展的社会有机体中,造成了北中国的局部倒退。对这一问题,应当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三
契丹、党项居住在高寒地区,草原与沙漠相间;女真居住在林海雪原、较为寒冷的地区;自然环境都是比较艰苦的。这些地区即使在今天,其人口密度远不能和沿海地区相比,而在古代更是地旷人稀的局面了。出使金国的宋使臣在《许亢宗宣和乙巳奉使行程录》(钟邦直)、《茆斋自叙》(马扩)等记录中,对女真金国建国后的金上京一带的情况均有所记载,其中如:过涞流河,“五里至句孤寨,自北以东散处原隰间,尽女真人,更无异族,无市井,买卖不用钱,唯以物易物”;“[上京一带]一望平原旷野,间有居民数十家”,“自涞流河东行,约五百余里,皆平垣草莽,绝少居民”;只有以无比的吃苦耐劳的精神和毅力,克服自然条件所给予的种种限制,才能将这些地区开发出来。契丹人、党项人和女真人就是这样做的。
在对边疆地区的开发中,契丹诸族在许多生产部门都有自己的创造性的活动,其中尤以畜牧业为最。他们不仅蕃息了许多优秀品种的马、羊、牛等牲畜,而且还积累了有关牧养牲畜的经验,即:如何更好地适应和利用草原的自然条件来蕃息更多的牲畜。在对武器、甲胄的制作,鞍、车的修造等许多方面,都有突出的成就。在各项生产活动中,中原和边疆之间的交流起了重要作用。新品种、新技术通过多种渠道互相交流。特别是在汉族劳动人民的帮助下,契丹等族对纺织、制瓷、建筑都有了极为可观的成就。只要略微的思索,在辽河上源耸立着像辽上京、中京那种规模的城市,在贺兰山下建有包括承天寺在内的庞大的建筑群,虽然有的已经成了历史的遗迹,仅供后人凭吊,但不能不赞佩契丹等各族人民的伟大创造。
四
既然形成鼎峙之局,就不能不有战争,而且战争有时又极为剧烈,往往绵亘若干年。但在非战争的和平年代里,相互往还则十分频繁,通过各种渠道展开了经济文化的交流。如西夏赵德明时,“岁遣人京师贸易,出入民间如家”;“朝聘之使,往来如家,牛马驼羊之产,金银缯帛之货,交胜其利,不可胜纪”;“从德明纳款后,来使蕃汉之人,入京师贾贩,憧憧道路,百货所归,获中国之利”;“入贡京师者,纵其私市”。自契丹、党项带来了“牛马驼羊”等产品,而自中原地区流入边疆地区的产品,诸如丝绸、茶、瓷器等生活用品,以及有关生产、医药方面的知识,对于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都发生了重要的作用。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宋在经济文化上是当时世界上最为先进的国家,因此宋的通货——铜币竟在海南诸国流通,甚而成为他们的“镇库之宝”。我国北部铜少,契丹、西夏铸币很有限,更加仰仗宋钱。“北界(指契丹)别无钱币,公私交易并使本朝铜钱”。因而总是想方设法吸引宋钱入境。金国在这方面尤为用心:“金本无钱,惟炀王尝一铸正隆钱,绝不多,余悉用中国旧钱,又不欲留于河南,故仿中国楮币,于汴京置局造官会,谓之交钞,拟见钱行使,而阴收铜钱,悉运而北。”并在贸易中展开了争夺铜钱的斗争。针对“宋金的对峙”这一情况,乔幼梅在八十年代初发表的《宋金贸易中争夺铜币的斗争》一文中写道:“统一的中国被人为地分裂开来,但政治上的对立,并不能削弱早已形成的南北之间共同的经济生活,也不能割断这种经济联系。事实上,共同经济生活的要求,以及经济联系的力量和作用,却能够冲破由政治对立而造成的种种障碍,使其继续得到发展。可见,经济的力量是巨大的,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正是这种经济力量,使边疆地区对中原地区产生了凝聚力,伴随着时间的推移,使两者日益紧密地联系起来,并在“宋元以后,我国形成为越来越巩固的统一大国,中华民族这个共同体日益发展,边疆和内地联系之越来越不可分割,就是由于包括商品货币在内的各种经济力量所固有的冲击力,打破人为的障碍而推动起来的。”深入研究辽夏金经济史,由此探索边疆和内地的经济联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凝聚力,用来说明我国多民族大国的形成,当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本文系与漆侠教授合作,
原载《河北学刊》199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