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下册)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疑难解答】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提级执行适用于何种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哪些情况属于“情况特殊”?“特殊情况”,一般是指一审法院由于客观上存在某种困难或障碍,不便于、不适宜执行或者难以达到执行的目的和效果。但对当事人而言,都应当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一审法院认为需要由二审法院执行的,应当书面报请二审法院决定,并据实陈明本院不宜、不便或者难以执行的理由。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报请,应当及时研究并作出是否由本院执行的决定。二审法院决定仍由一审法院执行的,一审法院应当执行二审法院的决定,不得再次报请或者拒绝执行。可见,二审法院作为上级法院,在决定执行主体问题上有较大的裁量权。

二、如何与跨区划法院建设以及各地推进的集中管辖、交叉管辖、提级管辖相衔接

随着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近年来,以铁路法院为依托的跨区划法院建设以及各地推进的集中管辖、交叉管辖、提级管辖如火如荼、不断深入。因此,这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很多方面较以往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在管辖制度的改革朝着有利于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有效排除外部不当干预迈进的同时,因为地域变化等原因,客观上也给执行便捷性带来一些新的难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强调研,进一步寻求解决的适当路径。

三、非诉行政执行由法院内部哪个部门负责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固然有其对非诉行政行为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但是,其缺陷也是较为明显的。主要是:(1)由于行政审判庭主要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如果参与到具体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去,容易产生法院偏袒行政机关或者只是行政机关执行工具的不良印象。(2)由于行政审判庭既承担行政诉讼任务,又承担强制执行任务,而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相对容易,在实践中造成许多法院“重执行,轻审查”的弊端。(3)按照规定,执行工作统一由执行机构而不是审判庭执行。况且,执行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工作证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的执行公务证。行政审判庭的法官既无执行员身份,亦无执行公务证,在具体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执行机构负责非诉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