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哪些反腐败政策、规定需要掌握
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很多反腐败的政策、规定,对于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了解、熟悉这些规定,明确党纪、政纪与国法的界限,对于防止触犯红线具有重要意义。
(一)“三类人”
“三类人”,这是针对问题线索反映对象而言的。2014年5月,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的王岐山与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负责同志座谈。他强调,对反映干部的问题线索要认真清理、分类处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2016年10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
突出执纪审查的重点,以点促面,是一项重要的反腐败策略。反腐败的资源总是有限的,只有突出重点,才能取得最大的综合成果。“不收敛不收手的领导干部”属于其中之一,是因为这直接涉及腐败增量,属于党的十八大以后顶风违纪,当然要成为执纪审查的重点。“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属于其中之二,即使他们在党的十八大以后没有新的违纪违法行为,但是因为他们先前的违纪违法问题性质、情节较重,群众反映多,也不能轻易放过。“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属于其中之三,这直接涉及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如果这三种情况同时具备,并且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相互交织的,更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以来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一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不收敛、不收手,而且作为“60后”中管干部,落马前都在重要领导岗位且可能进一步提拔重用。
中宣部原副部长鲁某,1960年1月出生,2004年任新华社副社长,跻身副部级,成为高级领导干部;2011年3月,转任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2013年4月,被提拔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兼中央外宣办、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2014年5月,任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等职务,可谓位高权重。经查,鲁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阳奉阴违、欺骗中央,目无规矩、肆意妄为,妄议中央,干扰中央巡视,野心膨胀,公器私用,不择手段为个人造势,品行恶劣、匿名诬告他人,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群众纪律,频繁出入私人会所,大搞特权,作风粗暴、专横跋扈;违反组织纪律,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收钱敛财;违反工作纪律,对中央关于网信工作的战略部署搞选择性执行;以权谋色、毫无廉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经研究决定,鲁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被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通报指出,该案例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知止,问题严重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典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党的十九大闭幕不满一个月,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某就被拿下,这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谁不收敛不收手,反腐败的利剑就会砍向谁。
(二)六项纪律
六项纪律,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所规定的六类违纪行为及其处分。这些违纪行为,都是党员干部不能触碰的红线。一旦触犯,轻则警告,重则面临开除党籍的严重后果。然而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基本内容没有掌握,等到出了问题受到处分时,还怪组织事前没有提醒。
1.政治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有些党员干部认为政治纪律的要求离自己很远,只要不叛党、不分裂党,就不会违反政治纪律。其实,政治纪律的要求就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日常行为中。比如,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入境的;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家尊严的;非法出境或滞留国外不归的,都属于违反政治纪律。
2.组织纪律。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面广量多,涉及以下25类情形,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必须高度注意: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或者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或者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3)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4)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满不报,或者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或者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
(5)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
(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
(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
(8)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9)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或者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10)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
(1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13)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
(14)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或者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15)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16)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17)压制党员申诉,或者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18)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19)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20)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22)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
(2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2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
(25)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违纪行为类型中,大部分一经实施即构成违纪,并不要求情节较重或造成实际后果,因而可称之为“行为犯”。因此,纪律作风无小事,党员干部须谨记“勿以恶小而为之”。
3.廉洁纪律。这一部分是仅凭朴素的纪律观念就应该意识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权谋私,权权交易,收受或赠送礼品礼金,借机敛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兼职,谋取特殊待遇,违规占用或出借公物,违规用公款支付宴请等高消费娱乐活动,自定薪酬或滥发津补贴,公款旅游,大吃大喝,违反办公用房或公务用车规定,权色交易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与《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相区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之外的违规行为。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则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群众纪律。违反群众纪律容易发生在基层党员干部与群众的日常工作接触过程中,许多可以归为“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比如,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等。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是各级纪委执纪审查的重点。
5.工作纪律。工作纪律主要涉及党组织或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的情形。比如,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等等。
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一样,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生活纪律。包括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以上六项纪律,党员干部务必牢记,列为自身行为的负面清单,触犯其中任何一项,均有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然而现实中,总有人对这六项纪律项项违反,因而成为反面典型。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市委常委杨某某就是其中之一。
杨某某系乌兰察布市市委常委、原集宁区委书记。经查,杨某某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管理对象和下属礼金、礼品,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吃空饷”、为亲属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搞权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违反工作纪律,不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损害党的形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涉嫌犯罪。杨某某对六项纪律项项违反,受到严肃处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收缴其违纪所得,对其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七个有之”
“七个有之”,是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的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习近平同志强调:“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而这些问题往往没有引起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组织的注意,发现了问题也没有上升到党纪国法高度来认识和处理。这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
“七个有之”,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意义很深,分量也很重。意在告诫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站稳政治立场,坚守政治方向。“七个有之”是领导干部的大忌,是封建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变种。在中国人情社会土壤的培育下,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总是有它的市场,对于一些领导干部也有诱惑力。2016年3月,中央纪委发布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通报批评其阳奉阴违、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在我党历史上,也曾出现过这样的人、发生过这样的事,教训十分沉重。因此,领导干部要经常检视自己的言行,防止在这方面重蹈覆辙。
(四)八项规定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八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八项规定是一个切入口和动员令,党中央从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破题,以上率下,率先垂范,严肃查处和曝光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细化措施。在神州大地上荡涤起一股激浊扬清的净化之风,刹住了一些曾被认为难以刹住的歪风邪气,攻克了一些曾被认为司空见惯的顽瘴痼疾,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使党风、政风、社风、民风为之一新。八项规定也由此成为十八届中央政治局抓全面从严治党的亮丽名片。
党的十九大以后,中央推动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劲头持续保持,强调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是关系我们党会不会脱离群众,能不能长期执政、能不能很好履行执政使命的大问题。2017年10月27日,党的十九大刚刚结束不久,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党的作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根据这几年中央八项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对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厉行勤俭节约等方面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党中央狠抓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决心,千万不能认为八项规定精神管的是小事琐事,如果思想麻痹、冲撞红线,必将受到严肃问责。
违规操办婚丧嫁娶宴席 2018年2月13日,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河边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为儿子举办结婚宴,共办宴席29桌,违规收受了该村低保户、贫困户、五保户共12户村民所送礼金共计2200元。在组织调查前,王某某主动退还了违规收受的礼金。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规组织公款吃喝 2018年1月14日至2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某街道党工委原副书记、办事处原主任易某某,在担任某街道办事处主任、某房屋征收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先后组织私人朋友和区内其他单位人员在该指挥部食堂违规宴请、聚餐10次,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折合金额共计1万余元。易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湖南省株洲市某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廖某,先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2笔共8000元、购物卡3次7张面值共7000元、高档香烟17条、高档女包1个,均未按规定登记、上交。此外,廖某还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廖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购物卡等被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