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股指期货交易
一、股指期货概述
(一)股指期货的意义
资本市场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对整个证券市场或绝大部分证券普遍产生不利影响而导致证券市场变动的风险,其主要是由宏观政治经济环境因素引起的;非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指对某一只证券或某一类证券产生不利影响而导致其价款发生大幅度波动的风险,其主要是由证券发行人经营与财务状况、销售、投资等微观因素引起的。
投资者通过组合投资可以有效规避单只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非系统性风险,但是却无法规避整个证券市场下跌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为交易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指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
(二)我国股指期货发展
我国于2010年2月推出并于2010年4月正式上市交易第一只股指期货产品——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选取的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其上市交易市场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6]。
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表
二、股指期货交易参与方资质条件
(一)信托公司资质
信托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经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信托公司申请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3C级及以上。如果申请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最近年度的监管评级应为2C级及以上,并且已开展套期保值或套利业务1年以上。
2.具有完善有效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3.具有接受相关期货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1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分析和管理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相互之间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期货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具备2年以上直接参与期货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4.IT系统的要求:具备可靠、稳定、高效的股指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及股指期货估值系统,能够满足股指期货交易及估值的需要;具备风险控制系统和风险控制模块,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将股指期货交易系统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信托公司与其合作的期货公司IT系统至少铺设一条专线连接,并建立备份通道。
5.具有从事交易所需要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6.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期货公司的资质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可以选择期货公司进行合作,但该期货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分级制度,具备全面结算会员或者交易结算会员资格。
2.最近年度监管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
3.具备二类及以上的技术资格。
4.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准备金余额。
(三)投资顾问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自主管理原则,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进行投资决策。信托公司也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聘请投资顾问,但投资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实收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有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4.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5.其他条件。
三、信托公司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规则
(一)业务准入范围
根据《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集合信托业务可以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单一信托业务可以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如果信托公司已经开展的信托业务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但可以通过召开受益人大会或取得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变更信托合同,约定投资股指期货,并对后续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信托公司以套期保值、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订详细的套期保值、套利方案。套期保值方案中应当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套利方案中应当明确套利工具、对象、规模、套利方法、风险控制方法等内容。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对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研究、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信托业务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套期保值或套利交易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二)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1.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2.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3.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价值,应当符合信托文件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银信合作业务应当作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
5.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三)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信托公司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并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则。
信托公司以集合信托计划或单一信托业务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如果因为证券市场波动、信托规模变动等信托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信托公司应当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调整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向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
(四)禁止行为
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应当避免从事如下禁止性规定:
1.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2.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3.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股指期货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5.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履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按期公布信托资产管理报告。信托公司在信托资产管理报告中应详细披露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应当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对信托资产总体风险影响情况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