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信托行业稳定机制
一、净资本管理
(一)资本管理概述
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可以包括经济资本、账面资本和监管资本。账面资本即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是可用资本;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要求必须持有的最低资本,是符合监管指标的最低财务资源要求;经济资本是反映金融机构抵补自身风险所需要的资本。
(二)净资本管理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鉴于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规模的快速增长,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与其管理的资产规模的杠杆率急剧放大,从而导致信托公司风险抵补能力严重不足。为了防范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也是为了落实《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监会于2010年印发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信托公司根据各项目业务的风险系数和各项业务的规模计算风险资本,并建立起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信托公司应结合业务发展规划,各项业务风险绩效分析及风控政策,以确定各业务条线可分配风险资本额度。
【示例】净资本:净资本是在净资产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银监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风险资本: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风险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风险控制指标:信托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①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②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二、生前遗嘱及资本补充机制
(一)生前遗嘱
生前遗嘱又称为恢复与处置计划,是由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的,要求金融机构拟定向监管机构提交,对当期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的快速有序的处置方案,以使其恢复经营能力,或者实现业务分拆或机构关闭等制度安排。
信托公司应当制订恢复与处置计划,并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后报监管部门备案。恢复与处置计划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信托公司需要建立与风险责任和经营业绩挂钩的科学合理的薪酬延期支付制度。
2.限制分红或红利回拨制度: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严重风险时,减少分红或不分红,必要时应将以前年度分红用于资本补充或风险化解,增强信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3.业务分割与恢复机制:通过对部分业务实施分割或托管以保全整体实力。
4.机构处置机制:事前做好机构出现重大风险的应对措施。
(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并侵蚀资本时,应当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者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三、信托业保障基金
(一)信托业保障基金概述
1.保障基金设立背景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4年4月8日印发《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信托行业的稳定机制,积极探索设立信托行业稳定基金,发挥行业合力,消化单体业务及单体机构风险,避免单体机构倒闭给信托行业乃至金融业带来较大负面冲击。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于2014年12月10日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宣布成立;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5年2月25日印发《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信托业保障基金于2015年4月1日正式启动。
2.保障基金性质和来源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信托业保障基金是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依法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①信托业市场参与者认购的资金;②使用保障基金获得的净收益;③国内外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来源。
(二)保障基金的认购主体
信托公司与保障基金公司签署认购保障基金合同认购保障基金:①按信托公司净资产余额和财产信托报酬比例认购的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②融资性资金信托对应认购的保障基金,由融资人或用款人委托信托公司认购;投资性资金信托对应认购的保障基金,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与信托当事人的约定,将认购保障基金作为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由信托公司认购。
(三)保障基金的认购比例和标准
1.认购比例:
(1)信托公司按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
(2)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
(3)新设立的财产信托,信托公司应按审计的前一年度实际收取财产信托报酬的5%认购保障基金。信托公司收取的报酬具体指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协议中约定由信托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手续费、佣金等各种形式的报酬。
2.认购标准
(1)分期放款的融资性资金信托,由融资人或用款人按照实际使用金额认购。
(2)结构化资金信托产品中包含部分财产信托的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
(3)TOT信托产品按最底层终端信托的性质各自进行认购,上层信托不进行重复认购。
(4)家族信托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
(5)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和企业年金信托按财产信托的标准认购。
(四)保障基金的使用
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在具备如下情形之一时使用保障基金:
1.信托公司市场退出风险
信托公司出现如下市场退出风险时,保障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有权机关的认定和处置原则拟订处置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1)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2)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3)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
2.信托公司流动性风险
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支持的,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流动性困难解决方案及保障基金偿还计划,由保障基金公司审核决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信托公司与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使用保障基金的金额和期限等协商资金使用的条件,并签署资金有偿使用合同,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依法约定相关监督条款和双方履行的权利义务。
3.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当出现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的,由保障基金公司拟订方案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件:项目操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