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律师说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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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和解解决特殊人群离婚诉求

——魏某与纪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魏某(男)与纪某(女)在2010年相亲认识,在认识半年后双方感觉还可以就登记结婚了,婚后生育了一子,孩子大多由女方照顾,男方负责公司的经营。后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在2017年2月公司即将筹备上市。但此时女方纪某却向魏某提起离婚,双方主要争议财产即公司股权,魏某怕影响公司上市,一直在跟纪某协商,但均无进展,在协商无果下无奈委托律师帮其处理。

案件焦点

公司上市的过程中,如果公司股东被爆出离婚,很有可能会影响公司上市的进程,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故魏某一直想通过协商处理与纪某的离婚,但纪某似乎也是抓住了这一点,对离婚财产分割提出很多苛刻的条件。

律师调解结果:经过律师对整件事情的全面了解和把握,根据纪某的性格特征分析,通过律师的提点,魏某掌握了纪某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证据,另外从离婚的时间点、双方对孩子的照顾和影响、抚养权以及纪某工作等方面,抓住纪某的痛点,最终纪某妥协,男方掌握了公司80%股份,成为公司最大股东,后公司顺利上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至第二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