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国外房产且没有产权证情况下协商解决离婚

——秦某与梁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秦某(女)和梁某(男)于2015年10月5日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互生好感,在交往6个月之后,双方登记结婚。男方梁某是二婚,比秦某大8岁,婚后双方并未生育子女,秦某成为全职太太,专职在家中照顾家庭和梁某。婚后两年双方感情尚可,但梁某一再提出离婚,秦某无奈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婚后男方有两套房子,一套在日本,一套在北京,北京房产没有房产证。梁某经营公司的财务状况待查,双方有一辆车在男方名下。

案件焦点

在房产分割方面,日本的房子,一般是在不动产所在地分割,所以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只能到日本另诉,北京的房产由于没有房产证,双方有争议,诉讼解决也会增加解决问题的时间。故双方协商解决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律师调解结果:经过律师不断与男方梁某沟通向其分析利害关系,知道各项财产在梁某内心的排序,利用公司股份,让其在房产上让步。最终,双方协商同意,日本房产归男方所有,北京房产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都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