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和律师说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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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关于离婚不离家时,若无再婚证明,则应认定双方无婚姻关系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7年李某(男)与王某(女)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3年6月23日双方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李某称,离婚后自己购买了坐落于宣化区恒基花园A区2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一套。2006年7月24日双方办理了复婚登记。李某称双方购买了一辆中华尊驰轿车,该车一直由王某开着。后李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吵,双方遂协议离婚,但王某不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此后,王某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诉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分割。一审法院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李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即坐落于宣化区恒基花园A区2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名下的中华尊驰轿车一辆归王某所有。后王某申请再审,称:其与李某虽然于2003年6月协议离婚,但离婚不离家,其从2002年至2005年一直在宣化区顺城街租住房屋生活,2003年也是其与李某共同购买了本案诉争的房屋。王某认为其与李某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也是其出资购买,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离婚不离家”时财产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一审判决,即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李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即坐落于宣化区恒基花园A区2号楼4单元502室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名下的中华尊驰轿车一辆归王某所有。

案例评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王某在再审中主张其与李某离婚不离家,诉争房屋系由其出资购买,但王某并未提供事实依据,所以应当按照原审判决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