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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关于先后签订两份离婚协议书时,以最后签订的协议为准

——张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孟某原系夫妻。2010年6月12日,双方在诸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二条约定:夫妻双方现位于诸城市南关区的房屋、汽车归女方所有,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第四条约定:离婚后,男方每年支付女方人民币叁万元整,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共支付五年从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双方在登记离婚后,原告又亲笔书写了一份《离婚后协议书》,原、被告在上面签字按印。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女方不得向男方乱发脾气或隐瞒真实情况,男方可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应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平均分配;第五条约定:财产由女方保管,以后双方谁有想法离开,财产平分。后来,张某与孟某对两份协议的效力发生争执,孟某认为应以《离婚后协议书》效力为准,男女双方的房产和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书》已经对房产和汽车的归属做出了约定,协议明确写明房屋和汽车归女方所有,至此女方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和汽车的所有权。

案件焦点:存在两份以上的离婚协议时,以时间靠后的为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孟某支付原告张某2010年6月12日至2011年6月12日的3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离婚后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捺手印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协议书》虽未署明具体的签订日期,但比较两份协议书的名称及依据日常经验法则分析,《离婚后协议书》应形成于《离婚协议书》之后,由此,两份协议书中的内容若相互抵触,则应以时间较后的协议为准,先后有冲突的部分应视为双方对财产重新进行了分割,即讼争房屋与车辆为双方平均分配。现张某主张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第一款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