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关于执行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未成年孩子的情形,房屋归孩子所有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曾是夫妻关系,1991年2月14日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5月生育一子张某某,现就读于潍坊某职业学院,2015年4月20日张某与李某到潍坊市潍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约定位于潍坊市潍城区的房屋归他们的儿子张某某所有(该房屋的权利人张某和李某,张某占99%的产权份额,李某占1%的产权份额)。2015年6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张某某变更由张某抚养,法院判决后张某多次要求李某配合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李某均拒不配合,李某称:房屋在离婚时有个协议,房屋我有权居住,如果现在我把房屋过户了,你们把房屋卖了,我就没地方住了,我不是不把房屋过户给你,到了时间自然会给你过户。而张某某称:我是你们双方的儿子,现在已经是大学生,已经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张某和李某离婚时有个协议约定,位于潍坊市潍城区的房屋归我所有,李某应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来李某拒不配合,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和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潍坊市潍城区的房屋归张某某所有;要求李某配合张某和张某某将位于潍城区的房屋变更登记在张某某名下。
案件焦点:离婚协议中规定房屋归孩子所有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经法院判决,位于潍坊市潍城区的房屋产权归张某某所有,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房屋产权的1%的份额过户给张某某。
案例评析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处理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潍坊市潍城区的房屋产权归儿子张某某所有”,李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处理约定履行义务,将其享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的1%房屋产权份额过户给张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第一款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