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离婚后财产纠纷
导读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婚姻关系结束后产生的财产纠纷。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都或多或少拥有一些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二是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也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而只能是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若是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收益,从而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则诉讼时效为三年。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制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二,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离婚协议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其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其四,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