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用法律与维权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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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村委会组织与村民自治法律常识

1.什么是村民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什么?

村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长期在农村一定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农民。本村村民是指居住在本村、户籍也在本村并与本村发生土地使用关系的自然人。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4)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活动。(6)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7)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村民委员会有什么特点?

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基层性。村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跟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一个村就是一个社区,村民们在社会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具有基层性的特点。二是群众性。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来自本村村民,享有选举权的本村村民都有机会被选举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既从事劳动生产,又从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说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以及如何办理由村民自己决定。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特点使它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特点使它区别于其他的群众组织。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全国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青年联合会等。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它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特点还使它区别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村民委员会。自村民自治推行以来,得到各级国家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受到海内外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这就证明村民自治的原则和方向是正确的,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

3.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至第10条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2)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4)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4.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哪些?其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便于村民监督,便于开展工作,任期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首先,任期3年,可以增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责任感,努力做出工作成绩,比较适合我国农村基层的实际情况。其次,任期3年可以使年轻有为的人才有更多的机会进人村民委员会,给村民委员会带来新鲜血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人以及社会的进步,增加农民的收人已成为当前“三农问题”的重点和难点,而最根本的出路就在于搞活广大农村地区的微观经济。因此,村民委员会对具有现代市场经济头脑的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村民委员会任期3年有利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更新换代”。最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可与乡镇人大同步换届,有利于集中力量搞好选举,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村民委员会3年任期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的精神,村民委员会要依法按期进行民主选举。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拖延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任期届满,成绩显著,受到村民拥护和信任的,可以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机制,它有利于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热心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争取下届连任;其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保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以及积累工作经验,使一些好的“土政策”不至于因换届而废除。

5.如何正确处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

为正确处理村“两委”关系问题,各地在探讨这个问题的实践中不断创新,实行“四个提倡”“两票制”“两委合一”,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个提倡”,即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提倡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程序先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拟推荐的村党组织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选举,再推荐为党组织书记人选;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所谓“两票制”,又称“两推一选”。所谓“两委合一”,可以概括为“从村支书到村主任”与“从村主任到村支书”的“二选联动机制”。其具体表述是:鼓励在职的村支部书记竞选村主任,如果当选了,在获得群众投票的基础上一身二任。如果一个普通党员当选村主任,因其民意基础强于在职的村支书,可以通过党内民主选举程序出任村支书;如果是非党员当选村委会主任,则作为重点人党培养对象,争取将其培养成村支部书记。

“四个提倡”“两票制”“两委合一”这些制度创新的具体形式,解决了农村党支部建设中导人村民选举的制度机制,不仅扩大了党内民主,而且扩大了村民民主,使村民群众在党组织书记和委员的人选上开始拥有发言权,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村民对村级事务的主权,从而解决党组织领导权的群众认同的问题。

上述创新是为了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组织战斗力,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里对党支部书记提出了素质要求,即村党支部书记不仅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法制意识和工作能力,而且在领导农村工作的实践中,必须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体现一个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树立起共产党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崇高形象。

6.怎样进行委员会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产生办法是: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7.如何实施选举?

(1)选举大会的组织和主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2)对候选人的介绍。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3)监票人和计票人的产生和职责。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选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4)投票方式。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5)选举结果的宣布。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6)选举结果的确认。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方可列为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才可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7)关于选举有效无效的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8.“两推一选”的含义是什么?

近几年来,各地在村级党组织建设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了通过“两推一选”搞好村级党组织换届的办法。其操作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1)党内民主推荐。换届前,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也可吸收非党的村委会成员、村民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在对原党支部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推荐新一届党支部成员初步候选人(党内、党外分别计票)。乡镇党委根据投票结果,决定初步候选人,初步确定的候选人数应多于最后实际参加选举的候选人数。

(2)群众推荐。召开村民大会,对初步候选人进行信任投票。乡镇党委对过半数以上群众信任的初步候选人进行考察,确定正式候选人。

(3)党内选举。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选举产生新一届党组织的委员会。

9.流动党员在哪里参加选举?

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人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外出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10.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是什么?

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在择优的环境中开展。同时,使一批因两委会关系不协调而长期受到村党支部排斥的优秀农村干部得以确认为人党积极分子,有效地改善了村“两委”之间的关系,增强了村级组织的整体合力。

11.党的基层组织在进行换届选举前,应当做好哪些筹备工作?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前,应做好以下筹备工作:(1)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党的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可以由支部委员会负责人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情况)。(2)换届选举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3)起草换届选举的有关文件,主要有: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大会选举办法。(4)组织酝酿推荐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等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5)做好各项会务工作,包括:印制选票和相关证件、表格,布置会场等。(6)召开党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党的委员会还应按规定组织指导代表的选举审查工作,并提出大会领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讨论名单等。

12.党的基层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内容应包括哪些?

党的基层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委员会任期情况;(2)换届选举的条件具备情况;(3)换届选举的形式、时间及主要议程;(4)下届委员会构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5)下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名额及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的办法等。

召开党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还应包括代表的名额、构成比例、分配原则、产生方法等。

13.党的基层组织如何起草选举办法?

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选举工作需要的选举办法,并须经过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讨论通过。选举办法是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具体规则,在选举过程中,所有选举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1)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2)选举的任务;(3)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4)选举的方式、程序;(5)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6)确定当选人的原则;(7)填写选票注意事项;(8)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9)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方法;(10)选举纪律等。

制定选举办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2)内容要具体、明确、全面,对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有明确的处理办法;(3)程序、步骤要清楚,便于操作;(4)文字要准确,简明易懂,不用可能产生歧义的字句。

14.怎样印制选票?

选票是选举人表达意志的载体,必须认真设计、印制。总的要求是庄重、大方、清晰、准确,便于选举人填写。使用计算机计票的,选票的设计、印制还应符合计算机计票要求。候选人姓名的上方应留出空格,供选举人填写表示意见的符号,并应留有选举人填写另选他人姓名的位置。选票应标明选票的名称,填写选票说明要简明、准确、清晰。

印制选票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用于不同选举目的的选票,在颜色上应有明显的区别;(2)票面式样和大小要根据候选人数来确定,用纸应注意厚度适宜,便于划写符号和迅速、准确地清点选票;(3)为做好重新选举的准备工作,应印制一套备用选票;(4)选票不得编号或作标记;(5)选票加盖选举单位党组织印章后有效。

15.被开除党籍和退党、劝退、除名及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能否重新入党?

因触犯刑律或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和退党、自行脱党、劝告退党、党内除名的人要求重新人党,党组织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这些人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其中开除党籍必须5年以上),如果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经严格审查,可以吸收他们重新人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因尚不具备党员条件而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要求重新人党,只要经过学习和实践的锻炼,改正了缺点、错误,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就可以重新吸收其人党。

16.发展党员能把文化程度作为入党条件吗?

发展党员强调注意文化素质,是因为我们党肩负着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历史使命。共产党员如果没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就难以团结和带领群众去实现这一伟大任务。因此,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从总体上强调要注意文化素质,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具体工作中,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不能把文化程度作为能否人党的一个先决条件。一些优秀工人、农民虽然文化程度低些,只要具备人党条件也可以发展他们人党,党组织要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文化素质。

17.追认为共产党员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共产党员能否加入民主党派?

追认共产党员,是接收党员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给那些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人党要求,一贯表现好,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人办理人党手续。追认共产党员须由所在单位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审查,经省一级党委批准。追认党员不需要预备期。

共产党员一般不能加人民主党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了积极帮助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健全、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合作制度,对个别适合做民主党派领导工作的中共党员,在民主党派要求和同意的前提下,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加人民主党派组织,调到民主党派工作。

18.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召集村民会议,并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编制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教育村民实行计划生育;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管理村级财务和集体财产,提出村集体重大事项开支的草案;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并按照规划进行街道建设,指导村民建设住房,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民团结和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加强民族团结;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教育村民爱护国家及集体财产;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9.什么叫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哪些党组织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党内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党内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党的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20.什么叫差额选举与等额选举?党内哪些职务实行差额选举,哪些实行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而言,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21.怎样保证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

在党内选举中,为保证选举人按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主要有以下措施:(1)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2)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使选举人充分发表意见,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3)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4)对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要按违纪进行处理;(5)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22.在党内选举中,哪些行为是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党员可否放弃被选举的权利?

在党内选举中,凡是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诸如威胁、欺骗、拉拢、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势力等妨害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利、表达本人意愿的行为,都是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在党内选举中,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被提名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党内职务的候选人后,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正当原因,自己认为当选以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的意见,并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

23.农村干部在村委会中应发挥哪些作用?

农村干部是村委会的成员,而村委会是村内日常工作的实际组织者、领导者,可见农村干部是村内各项工作的直接实施人员,他们将村民会议的决定最终落到实处,在带领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负有重大历史责任。村委会是村内各项工作的实际组织者,负责主持村内的各项日常工作。而村委会组织管理作用的实际发挥需要每个农村干部的努力工作。因此,农村干部应该比普通村民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注重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模范带头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农村干部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成员,不仅代表着该村民组织的形象,而且是广大村民群众效仿的对象。因此,农村干部应该认真领会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和村委会的各项制度、决议和决定,关心群众的利益和要求,不仅要做带领广大村民群众致富的模范,而且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起表率作用,用自己的模范行动为群众树立榜样。

(2)协调、凝聚作用。村务工作任务重,头绪多,关系复杂。其中,既要搞好村里的经济建设,又要保护好自然环境;既要保护村民的自主经营权利,又要讲求整体效益,推动村民的和谐共处;既要尊重群众的风俗习惯,又要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面对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干部并没有政府的行政权威来保证,只能通过村民的感情认同来执行各项措施,这就更要靠农村干部的智慧来通盘考虑、从点滴做起,协调方方面面的利益安排,理顺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局部和整体等各方面的关系,团结全体村民,凝聚全村的智慧,拧成一股绳,推进村里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3)化解矛盾,维护安定和谐。目前,我国还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时期,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许多新矛盾、新问题,存在一些不安定因素。农村干部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领导者,在化解矛盾、维护基层社会安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为群众排忧解难。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委会的主要职能就是为村民群众服务。农村干部作为村民的带头人和公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心村民群众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准确把握村民群众所需所盼,多为群众做实事。

总之,农村干部应当充分发挥示范表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等方面的作用和功能,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促进村民自治的不断创新,发展农村经济,狠抓精神文明建设,办好各项基层社会事业,成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层骨干力量。

24.怎样罢免村委会成员?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总的说来享有罢免权的是而且只能是全体村民。也就是说,作为村民自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村民才有权行使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乡镇政府及其领导干部都无权随意罢免或撤换村委会成员。具体到罢免程序上,有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1)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这是因为罢免村委会成员是村内一件相当重大、严肃的事情,一定要反映出一定数量的村民的意愿,体现出真正的民意。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小团体出于自身利益而随意罢免农村干部,以保持村委会的稳定性、持续性,从而能够正常运转。

(2)给予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在公开场合或以其他适当方式为自己申辩的机会。

(3)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由村委会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决议,并接受当地基层政权机关的指导。对于符合法定联名人数的罢免要求,村委会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联名村民有权向基层政权机关或有关部门反映。投票表决时应该坚持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等规则,而不能由某个人说了算。

(4)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才能罢免村委会成员。这应比选举村委会成员时更加严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25.什么是村民自治章程?它的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村民自治章程,是目前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综合性规章制度,具有结构合理、形式完备、内容广泛、语言通俗、实用规范的特点,所以被各地广泛采用。它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基本趋向一致,比较统一。

章程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分则、附则,有“章”“节”“条”三级形式。总则为第一章,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分则为若干章,少则三四章,多则七八章,一般为五章:“村民组织”为一章,内容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村委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相互关系、议事规则等。“经济管理”为一章,内容包括发展村办企业、劳动积累、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国家任务的完成、宅基地审批等。“社会秩序”为一章,内容包括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户籍管理、民事调解等。“社会福利”为一章,内容包括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保险、兴办公益事业、养老办法、减免提留摊派款的办法、奖励学生学习的办法、村民档案管理等。“监督机制”为一章,内容包括农村干部的廉政制度、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渠道、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农村干部等。“附则”为最后一章,内容包括本章程何时由村民会议通过、何时执行、如何修改、解释权归属等问题。当然,也有的章程分则各章的名称用“组织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来表述,但实际内容基本相同,这也是一种模式。

26.何为“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1)本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人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27.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什么?

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28.哪些村务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和程序是什么?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9.如何进行村民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有哪些权利?

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订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订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例会,充分履行职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

30.什么是民主监督?如何实现村级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是指由村民通过一定的形式监督村内重大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及其成员的行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级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工作报告等措施来实现。其中,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推行村民自治、落实四个民主的重要保障。村民委员会应当就法律规定事项进行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本章案例

请客拉选票,选举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陈某是某村的养猪专业户。几年来,陈某靠着自己的勤劳发了家,不仅盖上了小洋楼,也购买了小汽车,平时常出入饭店酒楼。一次,在与朋友酒足饭饱之后,陈某发起了感慨,虽然手里有了一些钱,但觉得没有什么地位,自己总梦想着有一天也能过把当官的瘾。于是,他的几个朋友便着手开始为他谋算。最后,大家一致认为,陈某应当参加村主任的竞选。可陈某自己心里非常清楚,自己不仅没有多少文化,在村里人缘也不好,如果凭本事选肯定没有自己的戏。没有办法,陈某在与几个朋友商量后,由陈某出资,几个人去替他拉票。在选举前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陈某的几个朋友各显“神通”。有的通过亲戚去说,有的领到饭店去请,有的直接提出如果愿意投陈某一票,每人给现金100元。2011年5月11日,选举如期进行。选举结果一公布,陈某如愿以偿当选村主任,而一直在村里德高望重、群众威信和呼声很高的另一名候选人落选了。但是“纸里包不住火”,经群众举报,陈某只当了18天的村主任就被撤职了。

【案例解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本案中,陈某明知自己不具备竞选村主任的条件,但为了满足自己的“官瘾”,故意采取贿赂的手段,让他人替自己花钱购买选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其当选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