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工具与实务:保险·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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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变动风险

2017年8月,国家民政部发布了《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1]。公报显示,2009年以来,离婚率[2]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年复合增长率达到7.2%。

表2-1 中国2009—2016年全国结婚率和离婚率

图2-1 2009—2016年全国结婚率和离婚率[3]

如果我们将“离婚率”换算为媒体常用的统计方法,用当年离婚总对数除以当年结婚总对数,可以发现2015年和2016年两年这个数字都超过了30%。2016年,天津、上海、北京三省市离婚结婚比位列全国前三,天津市甚至达到了66.4%,意味着在2016年,在天津市每有100对新人结婚,同时就有66对夫妻离婚。

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破碎,但破碎的不光是家庭和感情,还有财富的分割!

对高净值人士来说,婚变冲击带来的不仅是夫妻反目、财产纠纷,甚至可能会引发股权争夺,从而导致家族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受影响等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土豆网创始人兼CEO王微的离婚纠纷错过海外上市良机、“真功夫”前董事长蔡达标与潘敏峰的婚变引发公司股权与管理权大战甚至牢狱之灾、三一重工副总裁袁金华离婚成就王海燕登上2012年“新财富500富人榜”等[4],令人唏嘘。

另外,如果高净值人士的子女发生婚变,则会造成家族财富的外流。现在,在子女结婚时,父母一般都会一次性赠与子女大额的现金或者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父母在赠与子女财产时,如果没有做好合理的规划,一旦子女离婚,这部分财产很可能就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进行分割,导致家族财富的外流。

当婚姻触礁,往日情谊可能化做愤恨,夫妻双方在心情低落之余,常常会在财产问题上寻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分割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财富工具,对婚前婚后个人和共同财产做好规划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有一天,婚姻无法挽回,不得不结束,我们希望能够心平气和地分手,并且离婚不伤财,原来属于我们的依然属于我们。其实,通过合适的工具、合理的规划完全可以做到,美国传媒大亨默多克做到了,龙湖地产的吴亚军也做到了,他们使用到的共同工具就是家族信托,本书将在后面详细讲述。

案例2-1 离婚纠纷让土豆网错失上市良机[5]

2012年3月,视频网站老大优酷吞并老二土豆成了IT界议论焦点,很多人也为土豆扼腕叹息。其实,土豆比优酷更早创立,早期曾处于领先地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两家公司也不分上下,谁也不服谁,只是到了后来,土豆的市场领导地位才被优酷超越。

不得不说,压倒土豆的最后一根稻草就是创始人王某的离婚案。2010年11月,就在土豆网酝酿多年准备赴美上市之际,王某前妻杨某(上海电视台知名主播)半路截杀,要求分割土豆网38%的股权。两人2007年8月19日结婚,实质婚姻维持了不到一年,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2010年3月,双方正式离婚。离婚之时,王某忽略了,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土豆网成立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某在该公司中占股95%,这部分股份中,有76%涉及夫妻共有财产问题。王某的前妻提起诉讼,对这部分股份的一半予以权利主张,法庭随后冻结了该公司38%的股份进行保全,禁止转让。后来,王某付出700万美元现金补偿前妻从而双方达成和解。

等到王某解决完家事、重启IPO的时候,美国资本市场却早已变冷,上市惨状与8个月之前优酷上市的热闹光景形成鲜明对比:土豆上市首日下跌12%,市值7.1亿美元;而优酷上市首日大涨161%,市值超过30亿美元。之后,两家网站的差距越来越大。与其说优酷选择上市的时机非常恰当,倒不如说土豆因为创始人的一段婚姻耽误了上市前程。

投资大师沃伦·巴菲特说过,他一生中最重要的投资并不是买入哪种股票,而是选择跟谁结婚。因为“在选择伴侣这件事上,如果你错了,将让你损失很多。而且,损失不仅仅是金钱上的”。从土豆的例子可以看出,不少企业家挺过了创业初期的艰难,解决了商业模式的困顿,挨过了数轮融资的洗礼,却被婚姻破裂扼住咽喉,痛失企业发展良机。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土豆网创始人离婚案件之后,有投资人把项目创始人的夫妻关系也当作考察因素之一,以规避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以及公司关键人婚变可能带来的风险,创始人在投资协议中增加“家庭状况变化也需报请董事会”的相关条款,这一举动被戏称为“土豆条款”。

在国外,夫妻双方在订立婚约之初,便明确将来一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在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婚前、婚内协议中涉及离婚时的处理条款在发生争议时往往被视为限制离婚自由而被法院认定无效,存有争议。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婚姻家庭契约化趋势加剧,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今后,只要是夫妻双方认真思考、真实意愿所达成的协议就应被认可,婚前或婚内协议对于明确离婚时财产的归属具有重要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