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网络平台责任时代
——《网络平台治理与法律责任》代序
龙卫球[1]
周学峰教授和李平研究员主持的“网络平台治理与法律责任”研究课题成果即将面世,这对于网络信息法学界和实务界来说,可以说是一件大幸事!互联网发展到了平台阶段可以说是互联网的一个重大提升,但是由此也使得互联网组织生产生活的方式发生了重要转型,即进入到了一个平台时代——这场平台化之大潮,浩浩荡荡,席卷方方面面,经济、社会、文化与政治,无一不置身于平台化之中。近十年,我们已经见证了国内外各领域网络平台的巨无霸式的成长和扩张,像商业意义的“eBay”、“Uber”,淘宝、京东、携程、滴滴,社交通讯意义的“facebook”、微信,信息搜索意义的“google”、百度,文化传媒意义的“今日头条”,等等,这些正在深刻改变着我们的生产生活关系,影响着我们的交往和利益关系,当然这更对我们的治理带来极大挑战,而且这种挑战随着平台科技和应用的不断迭代,本身还在动态发展。那么,从“希冀善治”的原则而言,平台化的实践和现实,对于当代治理来说提出了何种转型要求呢?从法律治理特别是到法律责任这一复杂问题来说,正在呈现什么样的趋势呢?
目前,我国有关网络平台的研究和法律实践正在迅速开展,学者从中不断提出大量的法律课题,形成了许多有益的研究成果,其中也出现了不少特殊的值得研究的新型案例。立法在平台治理和法律责任问题上已经取得不少进展。但是,总的来说,我国关于网络平台治理和法律责任问题的理论和对策研究,还处于极为不成熟和不系统的阶段。相关立法也因此严重滞后,平台运营与经营多为依靠自律,实践做法往往十分任性,常被业界形容为“新丛林规则”。现行法律中尽管存在可以资用的一些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6条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规定,可以扩及适用于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网络安全法》多处规定,对于网络运营者建立了具体的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也同样应当推及于网络平台,但是这往往都不是量体裁衣的结果,因此并不是令人满意的方案。国外网络发达国家在网络平台治理上也处于新法形成的时期,但是比较起来,关于网络平台的规范体系已经在许多方面展开,并且在一些重要的方面逐渐成型。考虑到在国际大环境下,互联网的竞争,更多的时候是制度和法律的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急需加强网络平台治理的法律研究,以备网络事业大发展之需。
众所周知,网络平台治理和法律责任的全面研究非常困难,是当今网络法学界众多高难课题中的难关。究其原因,不仅在于这种研究的综合性要求极高,网络平台法律治理涉及多个法律部门,从民商法、经济法到刑法、行政法、程序法乃至宪法,可谓不一而足,在法学二级学科分立如此泾渭分明的现状下,很难有学者愿意或敢于组织这种跨学科的研究;而且还在于这种研究在平台本身还面临类型不断分化、应用不断区分的现实和趋势,因此存在细分研究的必要性,而这种网络平台分类和应用细分本身是前所未有的全新的实践,需要强大的创造性研究能力,因此具有极大的挑战性。
所幸,有北航法学院的周学峰教授、腾讯公司的李平研究员二位携手勇挑大梁,他们作为我国目前活跃在网络法研究锋线上的出色专家,年富力强,知识扎实,视野开阔,又极具有平台实践和平台管理的业态敏感性,因此以高度的学术责任心组织了此项宏大研究。他们以开放组织和产学合作的方式,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网络法研究团队和腾讯公司特别是腾讯公司法务团队的合力支持下,组织数十人克难攻坚。整个研究团队通过历时近两年的紧密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背景优势和研究经验,以网络平台法律责任为侧重,做出了全面、精细的研究。
在他们组织研究过程中,我也有机会受邀出席多次内部的研讨活动,亲历了整个的研究过程,在最终成稿之后,又做了先睹为快的阅读,受益匪浅。全书搭建了非常合理而实用的研究框架,进行充分的比较研究,做出了相应的理论、规则、实践的梳理和分析,厘清了与许多网络平台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大量的法律政策建议。本书关于美国、德国、英国、日本、韩国五国的网络平台相关问题典型研究,最为可圈可点,这些比较研究做得系统、深入、精准、凝练,充分揭示和对比了这些国家关于网络平台治理和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律体系理解和相关机理,重点就平台民事责任(含侵权责任、知识产权责任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有效归纳相关规则、分析相关实践,对蕴含理论要点进行趋势预测。
例如,关于美国的网络平台具体研究:研究者精准揭示,《美国通信正派法案》在平台民事责任问题上发挥基本规范的意义,构建了独立的网络平台责任基本准则,特别是其中的第230条的适用和适用限制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通过就平台间接责任的细分研究,展示了具体实践的复杂差异,并且呈现其严格化的趋势。在行政责任上,显示在营业自由、职业自由的基础上,网络平台是通过经济行政法特别是交易公平法的方式受到联邦和州的双重监管,其中特别注重对于提升自律的引导,同时在色情、淫秽内容和对儿童保护方面存在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刑事上则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身份证件、鉴真标识或信息诈骗及相关行为犯罪,与计算机相关的诈骗犯罪,对电信、电子或口头通讯的监听和泄露犯罪,非法获取通讯记录犯罪,主动泄露用户通讯或相关记录犯罪等。这些使得美国网络平台法在整体上达到了相当的成熟性,保持了治理上巨大的领先优势。
又比如,对于德国网络平台的具体研究:研究者在民事责任问题上,准确地将《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和《德国电信媒体法》(TMG))在体系上结合起来,并就TMG作为基础规范的基本架构规定,特别是通过对TMG第7条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第8条纯粹信息传播义务,第8条第2款、第9条信息系缓存义务,第10条信息托管义务进行解读,以及对欧洲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相关判例分析,准确归纳出网络平台就用户信息在发布前无一般监管义务、发布后基于妨害者责任承担间接责任、在特殊情况下用户信息发布后负有监管义务的一般原理。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则以TMG的一般适用、《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和《德国著作权法》中的数字化复制权、向公众再现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体系结合为基础,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归纳出网络平台对于用户行为的责任区分。首先是行为人或参与人责任与间接责任的区分;其次是在间接责任承担的情况下,其重点仍然是妨害者责任,但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则转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在行政责任上,注重《基本法》保障职业自由、表达自由与第5条“一般法律和保护青少年或个人”的限制之间的平衡,网络平台行政责任规定主要依托于传统的行政法秩序、《广播电视国家协议》、《青少年媒体保护国家协议》、《赌博国家协议》、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等特别法;最近,为了解决社交网络空间治理难题,出台《网络执行法》,引入行政监管和处罚措施,明确、强化大型一般社交网络平台对违法内容的监管义务。在刑事责任上,除应用于网络治理的《刑法典》相关规定,还要注意2001年《网络犯罪公约》的适用,但是《德国电信媒体法》第7条到第10条的规定,为网络平台责任过滤机制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在探讨对用户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时,理论上还涉及“中立的帮助行为”问题。其他相关国家的比较研究大抵也是如此。
上面这些研究结果,是以往既有的研究难以达到的,不仅极为系统,而且材料丰富、归纳精准,在分析深度上也存在明显的进展。全书绝大多数资料都是来自第一手,研究者们做出了巨量的资料爬梳和缜密的整理思考,并且在重点国别研究基础上还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和总结。我个人以为,仅就比较法研究这一部分而言,该研究成果就可以说是目前国内这一领域可见的最为完整、最为系统也最为权威的成果。本书研究建立在充分扎实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但其贡献又不限于这些比较成果,它以比较材料为支持,还研究了网络平台的基础理论、治理机制、我国平台法律责任的现状与检视、我国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研究,廓清了现存的关于网络平台事物性质、相关治理和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的许多模糊认识,对于网络平台的相关理论根源、治理必要性、我国平台立法和实践问题、未来的制度改进设计,可谓做出了深化理解,特别是提出了许多有益建议。
总之,本书大大提升了我国在网络平台治理和法律责任研究课题的整体研究水平,可喜可贺,不仅是一顿新知识的的大餐,也是一场新思想的盛宴。当然,可能是限于时间的原因,也有不少遗珠之憾,例如关于网络平台治理机制的研究,用墨不多,显得比较单薄,留下继续研究的余地。我想,也许本书的组织者是希望下一个阶段再组织攻关吧。是为序。
2018年6月14日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