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网络平台的治理机制
一、网络平台治理的含义
(一)治理的含义
“治理”一词在英文中被称为“governance”,该词源自于拉丁语“guberna”,原意为船舵,其衍生词“gubernator”即为“舵手”的意思,后来演变为英文中的“governor”,即统治者、治理者,而“政府”(Government)一词亦是从中演变出来的。因此,“治理”一词就其本义而言含有引导、统领、统治的含义,具有强烈的“自上而下”的色彩。在现代社会中,治理一词被广泛地应用于众多的场合,如国家治理、社区治理、公司治理、社团治理、网络治理等。随着治理场景的多样化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一词所固有的“自上而下”的纵向色彩在逐渐淡化,以多方利益主体平等参与、相互合作为核心的横向治理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
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从政治学的角度将治理定义为“政府制定和实施规则、提供服务的能力”[1],有的欧洲学者将治理定义为“将不同公民的偏好意愿转化为有效的政策选择的方法手段,以及将多元社会利益转化为统一行动,并实现社会主体的服从”。[2]由此可见,治理的主要内容在于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本文将“治理”界定为:为了实现某种公共利益的目标而制定规则和实施规则的过程。治理的核心在于权力和责任的分配,其既体现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亦体现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
(二)网络平台治理的含义
网络平台治理是镶嵌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一个概念,因此,先行了解互联网治理的含义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网络平台治理的含义。美国著名的网络专家劳拉·德拉迪斯认为:“互联网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为维持互联网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技术支持和制度安排,以及围绕此类制度设计和实践的互联网政策。”[3]该定义所涵盖的内容非常宽泛,包括互联网技术标准的制定、基础网络资源的分配、域名系统的管理、对信息代理机构的规制,以及对网络层系统的规制。
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结束后,联合国成立了“互联网治理工作组”就互联网治理问题展开专门研究,在互联网治理工作组的报告中,其将“互联网治理”界定为“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市民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4]
本文所称的网络平台治理的含义要较上述关于互联网治理的含义窄许多,其主要关注的对象限于对网络平台上信息内容的规制。但是,两者关注的视角是相同的,即关注点在于相关的制度与规则的设计与实践。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本文所称的网络平台治理,既不是指政府将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作为规制对象而进行的治理,也不是指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作为治理主体对平台上的用户所进行的治理,而是指对以网络平台为核心而构建的网络空间的治理,特别是对网络平台所传输、存储和传播的信息内容与服务的治理,其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多元的,既包括政府机构,也包括政府以外的民间非营利机构、网络平台企业、互联网行业协会以及网络用户等。
“互联网治理架构即权力分配”[5],同理,网络平台治理机制的核心亦在于权力的分配,包括与网络平台相关的各种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中的权力分配,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义务与责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