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制订要点
根据前述的主要制订依据,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的制订要点应当包括:
1.明确合格投资者(含单位和个人)须具备的条件;
2.仅能向特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3.列明可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4.列明合格投资者(含单位和个人)须提交的信息或文件;
5.合格投资者应填写《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6.每隔三年对投资者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7.明确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下面我们就对前述要点进行具体说明。
一、明确合格投资者(含单位和个人)须具备的条件
《暂行办法》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即: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虽然其仅对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的经济能力作出了具体要求,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或服务时,应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诚信记录等信息。因此,我们认为,基金管理人在对投资者的资质进行审核时,不应只局限于投资者的经济能力,而应对投资者的相关情况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如此才能确保其符合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的各项法定条件。此外,我们认为,《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是基金管理人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核必须遵守的最低条件,募资能力强的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在制度中规定更高的标准,比如,有些基金管理人已经不再向个人募资,其只需列明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明确任何个人不视为合格投资者;有些基金管理人则将募资门槛提高到300万元甚至更高,因而其对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的经济能力也会相应更高。更高的标准意味着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也更高,发生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纠纷的概率因而也会大幅降低;此外,采用更高的标准也可以提高募资效率。
二、仅能向特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不应超过50人,因此,有限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基金仅能向不超过50个投资者进行募集。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则应当适用基金法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者人数的规定,即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最多不超过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审核投资者的资格时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投资者数量的限制,以避免被认定为公开募集。此外,基金业协会曾在就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的过程中表示,对于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也就是说在有嵌套的情况下,经穿透核查的最终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上述数量限制。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可以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3]。
三、列明可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
虽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也规定了几种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即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然而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建议基金管理人在对这些能突破合格投资者资格限制的情形进行审查时,对其相关信息进行仔细核查,以确保其符合上述要求。例如,对于投资计划而言,应要求其提供已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等。而对于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而言,则应严格核查其主体资质,以确保其属于真正的社会公益机构。
四、列明合格投资者(含单位和个人)须提交的信息或文件
如果说《暂行办法》仅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设置了准入门槛的话,《管理办法》则非常细致地列明了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者资质审核时,投资者应提交的相关信息和资料[4]。我们认为,《管理办法》列明的该等信息和资料为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者审核的过程中应当了解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可能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例如,针对个人投资者,核查其学历和职业、金融资产和个人收入以及投资经验等信息时,应要求其提供个人简历(内含学历、工作经历)和近年来的投资履历,并附上学历证明,其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税单,其持有的银行存款和/或理财产品、股票、债券、基金、资管计划以及保险产品等金融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征信报告等。而针对机构投资者,除前述材料中适用的内容之外,还应提供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实缴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以及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等信息。
除此之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自身和所募集基金的实际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更多相关信息,以便对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五、合格投资者应填写《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依据《募集办法》等规定,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我们理解,相较于机构投资者而言,个人投资者的构成更为多样,情况更为复杂,因此,作为募集办法附件一的《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以下简称“问卷指引”),明确了针对个人投资者的调查问卷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姓名、年龄、联系方式、学历和职业等基本信息,金融资产和个人收入等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等。我们不难发现,问卷指引基本涵盖了《暂行办法》和《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标准以及基金管理人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的相关规定,建议基金管理人以此为模板,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投资者调查问卷。在此须提醒基金管理人的是,调查问卷仅是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的开始,其中的许多内容,尚需根据投资者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加以验证,必要时基金管理人还应进行相应的核查。
六、每隔三年对投资者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募集办法》规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此处所称“3年”为投资者评估结果的最长有效期,即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有效期设定为3年或3年以下的任何时间周期。之所以将最长有效期设定为3年,我们认为,监管层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量:首先,投资者自身状况的不确定性。以个人投资者为例,假设其为企业员工,且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性收入。很多企业因出于自身利益,均倾向于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时限定为3年,而一旦3年后该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也未能在短期内获得一份与原岗位收入相当的新工作,其就失去了主要收入来源,极有可能将不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而机构投资者也同样可能在3年内陷入经营困境,从而导致其不再符合适格投资者条件。如此时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对其资质进行重新评估,而贸然向前述可能已丧失合格投资者资质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进行再次募集,将面临极大的违法风险。其次,与私募基金的存续期相匹配。就私募证券基金而言,不同基金的存续期存在较大差异。而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说,“3+2”的存续期在业内较为普遍,即3年的投资期+2年的退出期。而基金管理人,通常会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期内让投资者分期缴纳出资额,或向其追加募集投资。如果某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在3年的投资期后的某个时点因某些原因导致其不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而基金管理人向其追加募集投资或就另一个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向该投资者进行募集,但却未履行资质重估程序,将直接面临违法风险。
因此,我们认为,监管层将投资者评估结果的最长有效期设定为3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制度中对此加以明确并严格遵照执行,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风险。
七、明确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如果说《内控指引》仅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则对该项制度应具备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应成为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明确应作为适当性匹配意见提出依据的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
2.列明与适当性内部管理相关的各项风控制度,具体应包括限制不匹配的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方面;
3.明确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出具相关自查报告;
4.明确适当性内部管理资料的保存期限;
5.规定与投资者就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产生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