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被执行人有工作能力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民事判决
——黄某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7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自诉人黄某与被告人黄某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巴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人黄某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给自诉人黄某;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黄某将承担(黄某已预交)。判决生效后,自诉人黄某于2015年1月30日以黄某将不能按期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受理执行后,执行员传唤被告人黄某将多次,其均不到案。2015年4月1日,本院将黄某将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黄某将帮其哥哥黄某琪在马山县名厦地王国际工程中带班,黄某琪给其4000元/月工钱。自诉人黄某打听到黄某将的下落并告知本院后,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到马山县名厦地王国际工程项目部送达法律文书,但黄某将故意逃避,由项目部的人员接收并转送。2015年7月7日本院对黄某将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又于2016年10月13日决定拘留黄某将15日,但黄某将仍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自诉人黄某于2016年10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查处黄某将拒不履行判决行为,但公安机关不予调查处理,遂向本院控诉。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黄某将与自诉人黄某自行和解,黄某将当场支付部分款项并约定分期偿还余下款项,自诉人黄某请求本院对黄某将从宽处罚。
【案件焦点】
被告人黄某将是否有能力执行民事判决。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黄某将及辩护人在庭上提出黄某将没有履行能力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黄某将主动与自诉人和解达成协议并且自诉人向本院请求对黄某将从宽处罚,可对黄某将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将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黄某将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法官后语】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有二:一是有能力执行,二是情节严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黄某将有没有能力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列举了四种具体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增加了八种情形,所以目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共具体列举了12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的情形不符合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十二种情形。
实践中遇到的一大类执行难案件是无大件财产(如汽车)、无第三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无高消费,但有劳动能力,如可以打工,与债权人玩“躲猫猫”,逃避执行。审理法院认为,黄某将帮其哥哥黄某琪在马山县名厦地王国际工程中带班,黄某琪给其4000元/月工钱,应视为有执行能力,如每个月还债权人2000元是完全可以的,但是黄某将这两年一直逃避,一分不还,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黄某的利益。
该案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有能力执行的问题上有所突破,即被告人有劳动能力而且确实有工作收入的,应视为有执行能力。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