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全球系统性风险与机遇报告:以全球系统性风险理论与指数体系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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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BIS和FSB的评价

BIS发挥了传统的全球金融监管标准设立的职责,在全球系统性风险防范中自觉和不自觉地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FSB在G20的背景下做的工作仍然相对有限,但这种将国际金融组织和G20监管机构组织起来的机制,仍然非常有价值。不幸的是,由于全球系统性风险的复杂性,仅仅靠国际金融组织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用目前的方法与程序,仍然难以有效地预测全球系统性风险的出现,难以有效地防范全球系统性风险。

一、BIS和FSB对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的贡献

BIS和FSB对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的贡献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早期混乱的世界中为全球金融业(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确定了初步的秩序(主要是金融机构的运行标准,如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且这一秩序在BIS的努力下不断得到优化,这是BIS最大的贡献。

第二,在全球金融风暴爆发后,BIS和FSB面对全球系统性风险的新形式,已经协作开展了系列工作,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如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提出,以及对它们监管的加强。

第三,在G20的背景下,以FSB为平台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框架与平台初步建立起来了,对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协作与沟通将大大增加。

二、BIS和FSB在全球系统性风险监管方面的不足

从BIS和FSB发布的相关文件和开展的相关行动来看,我们以为它们仍然存在着与IMF和WB类似的不足,有的甚至是认识上的误区:

第一,思维具有极其严重的滞后性,行动多属于弥补性,而不是预防性。为防范“大而不倒”的风险,采取的是从传统银行和保险公司中筛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针对不同机构分类,要求不同类的金融机构比一般的金融机构增加不同的资本充足率,以限制其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并试图将这一逻辑推广到国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上去。如果按照这一逻辑,国家下面每一个行政区划是否都可以确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呢?如果按照这一逻辑,金融系统是不是就不存在着其他系统性风险呢?

第二,思维有严重的自我约束性,其实对于金融系统的系统性风险,并没有真正深入地思考与研究。具体可以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国际货币体系对于全球系统性风险有何影响;二是全球资金流动与全球系统性风险有何关系;三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发展与全球系统性风险有何关系。

第三,全球系统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所依赖的数据严重滞后。每年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到该年的11月公布,利用的是上一年的数据,实际上基本上滞后了一年,一些金融机构的重大系统性风险足够发生了。

第四,不断严格地限定资本管理方式,对于防范全球系统性风险或许会发生一定的作用,但这种方法如果层层加码,也会限制金融机构的发展活力,甚至让金融机构采取目前允许但却蕴藏着极大风险的方法来规避监管,为全球系统性风险埋下隐患。因此,在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银行业的监管领域,还有许多深入的工作要做,不能仅仅停留在量的监管上。

第五,对于全球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过多关注了金融机构,而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全球经济金融体系中存在的系统性问题,甚至是宏观经济环境问题。不管是美国次贷危机以及由其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以及欧债危机,都有其深层次的系统性因素,甚至是非金融因素,而仅仅局限在金融机构,很多时候只能是隔靴搔痒。


[1]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国际清算银行处:《促全球央行合作,做金融标准中枢——写在国际清算银行成立80周年之际》,《中国金融》,2010年第12期。

[2] http://www.bis.org/cgfs/?m=3%7C15.

[3] http://www.bis.org/cpmi/.

[4] http://www.bis.org/bcbs/index.htm.

[5] 20国集团(G20)是一个国际经济合作论坛,于1999年9月25日由八国集团(G8)的财长在德国柏林成立,于华盛顿举办了第一届G20峰会,属于非正式对话的一种机制,由原八国集团以及其余12个重要经济体组成。由中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南非、土耳其、英国、美国以及欧盟等二十方组成。宗旨是为推动已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就实质性问题进行开放及有建设性的讨论和研究,以寻求合作并促进国际金融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按照以往惯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列席该组织的会议。二十国集团是布雷顿森林体系框架内非正式对话的一种机制,旨在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为有关实质问题的讨论和协商奠定广泛基础,以寻求合作并促进世界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增长。G20的成立为国际社会齐心协力应对经济危机,推动全球治理机制改革带来了新动力和新契机全球治理开始从“西方治理”向“西方和非西方共同治理”转变。

[6] http://www.bis.org/publ/bcbs255.pdf.

[7] 肖远企:《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国际比较与启示》,《中国银行业》,2015年第6期。

[8]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2811.html,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461.html.

[9] 梁晓、唐文、吉敏:《巴塞尔委员会G-SIBs评测方法解析》,《生产力研究》,2012年第6期。

[10]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Assessment methodology and the additional loss absorbency requirement〖C〗.BIS Consultative Document,2011.

[11] 梁晓、唐文、吉敏:《巴塞尔委员会G-SIBs评测方法解析》,《生产力研究》,2012年第6期。

[12]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Assessment methodology and the additional loss absorbency requirement〖C〗.BIS Consultative Document,2011.

[13] IMF/BIS/FSB关于《评估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系统重要性:最初构想》的指引。

[14] 这73家银行分别来自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中国、法国、德国、印度、意大利、日本、韩国、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