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前言
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级别最高的法院,是美国司法体系内最终的上诉法院。近两个世纪以来,该法院对宪法进行解释,并且判决了美国最引人注目的法律争议。事实上,美国社会每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事件最终都会到达最高法院。其判决最终会影响到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无论他是穷人、富人、黑人、印第安人、孕妇、被指控的罪犯、死囚、报刊出版人、色情文学作家、环保主义者、商人、棒球选手、服刑者还是总统。
近两百年来,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是绝对秘密作出的,只是以正式的书面判决的形式将其公布。只有这些终局的、不可复审的判决被公之于众。没有哪个美国机构可以如此完全控制公众了解它的方式。最高法院对判决的评议过程——法院内部的争论、大法官们踌躇的立场、初步投票、书面判决各种版本的草拟稿、协商、对峙和妥协——都隐藏在公众的视野之外。
最高法院已经设计并逐步形成了特定的传统和规则以确保评议过程的秘密性,其中大部分是非书面形式的。之前试图描述最高法院内部工作机制的少数几次尝试,要么是特定法官的传记,要么是对特定案件历史的记录。但它们是在事件发生多年后,通常是数十年后才被公之于众,或者仅反映了少数大法官的观点。
最近一段时期的历史,尤其是包含越战和“水门事件”连锁丑闻那段时期的历史表明,裁决作出的详细步骤、裁判者隐藏的动机可能和最终的裁决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但与国会和总统不同,最高法院总体上不受公众审查。并且因为最高法院成员任期终身制,无须定期重选,最高法院并不倾向于将其裁决过程公之于众。公众对最高法院法官知之甚少,当其就职后,其出现在公众面前的途径也仅局限于最高法院的公开判决,或者是在公开仪式上露面。
《隐秘的江湖》一书是对1969年至1976年,即沃伦·E.伯格作为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期的最初7年内部运行机制的记录。为保证我们的调查不会干扰最高法院正在进行的工作,我们将调查局限在上述时期。我们没有向被采访者了解任何1976年之后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案件的情况。
我们选择检视当代最高法院,是为了获取清晰的回忆、处理热点问题以及将任期内的法官纳入我们的记录中。本书无意对这一时期最高法院作出的所有重要判决进行全面的回顾。我们检视的案例通常反映了法官自己赋予这些案例的意义、时代性和重要性。因此,一些引起关注的、重要的案例,如若无法借其洞察最高法院的内部运作机制,只被简要提及或被完全忽略。最高法院运作过程中每年开庭的期间被称作庭期(term),庭期开始于每年的10月份,一直持续到来年6月或7月初最后一个案件判决宣告。之后最高法院休庭到10月份。
一般而言,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要经过七个步骤才作出判决。
1.作出受理案件的决定,要求法院对案件拥有管辖权,或者可以签发正式的调卷令(grant cert)。根据最高法院的诉讼程序,大法官在审理案件选择方面享有裁量权。在每年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的五千件案件中,只有不到两百件会被受理。九位大法官中至少有四位投票决定审理某件案件,该案件才会被受理。投票在只有大法官参加的秘密会议上进行,并且实际投票情况通常不会公开。
2.一旦决定受理某件案件,法院就会为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安排进行书面和口头辩论的日程。书面辩论也被称为书状(legal briefs),需要提交到最高法院,并且会向公众公开。口头辩论在法庭公开进行,由法官出席,向双方当事人各分配半个小时的时间。
3.口头辩论几天后,大法官会在被称为案件讨论会(case conference)的非公开会议上对案件进行讨论。经过初步的讨论,会进行预备性投票。像所有上诉法院一样,最高法院一般会援用已通过证词证明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提交给下级法院的诉讼资料。最高法院可以重新解释法律、美国宪法和先前判例。在此基础上,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者被维持,或者被撤销。和决定受理哪些案件的调卷会议(cert conference)一样,只有大法官参加案件讨论会(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通常将其全体自称为讨论会)。
4.下一步关键的步骤,是在九位大法官中选择其中一位撰写多数人意见判决。根据惯例,如果首席大法官在最初投票时站在多数人立场上,即可指定自己或其中一位持多数意见的大法官撰写判决。当首席大法官不属于多数派时,多数派中资历较老的法官负责确定执笔法官人选。
5.在一位大法官撰写多数人意见判决的同时,其他大法官也可撰写不同意见(dissent)判决或单独的并存意见(concurrence)判决。这些判决可能历经数月才会送交其他大法官传阅。在某些情况下,多数人意见判决可能会数易其稿。原因在于,为了适应可能赞同多数派意见的其他法官,或者为了说服举棋不定的大法官,判决的结论或是推理都有可能会被修改。当大法官们阅读判决书草案后,他们可能会改变其原有立场。有时候,最初的多数人意见不复存在,不同意见获得了足够多的票数从而成为法院暂时性的多数意见。
6.接下来直至最后阶段,大法官将决定参与多数意见或不同意见。大法官通常十分重视参与的时机、顺序以及理由,以努力形成并保持多数人意见判决。
7.在宣告及公布最终的判决时,大法官可以有选择地公布判决的理由。只有最终版本的判决才可以在法律图书馆查阅。被公之于众的多数意见判决成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本身的未来裁判起到指导作用。
撰写本书的计划始于1977年夏天,那时的我们还是对法律知识缺乏全面了解的两个门外汉。我们利用了我们可以支配的所有时间,尽可能多地阅读了该时期所有的案件及背景资料。我们发现德里克·贝尔、保罗·布莱斯特、莱尔·丹妮斯顿、弗莱德·格雷厄姆、尤金·格雷斯曼、杰拉尔德·冈瑟、理查德·克鲁格、内森·勒温、安东尼·路易斯、约翰·麦克肯兹、迈克尔·梅尔兹内、约翰·诺瓦克、罗纳德·罗唐达、妮娜·托特博格和劳伦斯·泰伯的著作对我们帮助尤其大。我们向他们以及无数被我们引用的著作作者表示感谢。
本书大部分信息来源于对两百多人的采访结果。他们中有数位大法官、一百七十多位前法官助理以及几十位最高法院前雇员。首席大法官沃伦·E.伯格拒绝以任何方式对我们提供帮助。事实上,所有的采访都是幕后进行的,也就是说,我们会对消息来源的身份保密。向我们的消息来源提供保密保证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他们的配合。
帮助我们提供信息的人士都具有非凡的智慧。有关最高法院处理的案件,尤其是那些重要案件,他们都有精准的回忆。不过,本书最为核心的文件材料均来自尚未公开的资料,许多能够接触这些资料的人士将其披露给我们。我们获取了大法官的内部备忘录、信件、讨论会上随手写下的记录、案件分配表、日记、未公开的判决意见草拟稿,几个判决意见草拟稿甚至从未在大法官之间传阅。当我们结束我们的研究工作时,8个文件抽屉被几千页文件塞得满满的,它们来自1969年至1976年期间在最高法院任职的12个大法官中11位的办公室。唯一的例外是约翰·P.史蒂文森大法官,他在本书涉及的这段时期的最后6个月进入最高法院。
在本书描述的最高法院七个庭期中的任何一个庭期,我们在每个大法官办公室都至少拥有一个,一般是两个,乃至三四个可靠的信息来源,因而每个庭期我们拥有的信息来源绝不会少于二十个。任何被引用的文档,我们都能直接取得原件或复印件。我们描述了每个大法官的想法、感受、结论、倾向和动机。这些信息直接来源于大法官本人、他们的日记或备忘录、他们对法官助理或同僚的陈述或是他们通常在法院公开的判决中阐明的立场。对任何一位大法官的描述都不可能是全面的,但我们相信书中所述有助于解释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和采取的行动。
未来很可能也会获取伯格任期内的新的法院文件资料。这些材料会为进一步解释相关事件和人物提供支持。本书下文所述均基于我们可以获取的信息和文件。
鲍勃·伍德沃德
斯科特·阿姆斯特朗
一个可以作出终局裁决且不受审查的法院,比其他任何法院都需要更为细致的监督。不受审查的权力最易放纵自己,并且最无可能进行不带感情色彩的自我分析。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任何公共机构,或操控该机构的人,都不能不受公众监督。
——引自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沃伦·E.伯格于1968年9月4日,即其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9个月前,在俄亥俄州司法会议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