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操作全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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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的实践与经验

“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是兰台的发展战略,这个战略是在2009年确立的,那是6月份的一个下午,在兰台的大会议室,在《飞得更高》的背景音乐中,年轻的兰台、年轻的兰台律师汇聚一堂,讨论这个话题,并由此开始了生涩的实践。

确立这样一个发展战略的初衷是以专业为本,放开熟人市场,恰也暗合了兰台的一体化的管理架构及规模。兰台一直认为,一个律师或者一个律师团队是不能够为客户提供好的法律顾问服务的,这样的法律顾问服务不效益。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披露: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7.7万亿元,增长6.9%,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披露:201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4.7%、21.1%和54.5%”。

这两处数据表明:66.7万亿元的GDP,进入诉讼并审结的标的有4万亿元(涉诉标的要大于这个数字)。

下表为2011年2015年各年度GDP与法院结案标的对比图:

从上图推算可知,国民经济生活中,每年都有超过3.5%的资金及资产脱离了正常的使用用途,处于争议的状态,不能参与到正常的经济生活中,而且,这一比例处于逐年上升的通道。一个案件从一审开始,到执行完结,周期少则半年,多则十几年,不仅涉案的资金及资产无法正常调配使用,更耗费涉案主体的时间、精力及资源!

市场经济是自主选择、自己责任的经济。市场活动首先是市场主体的活动,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是市场主体活动的主要内容。虽然从本质而言,市场经济是自由的经济,但即便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有市场主体的准入及活动内容的限制,不同的主体确定了市场活动的内容和范围,仅就主体而言,就确立了在法律层面之下,应该遵循的法规、规章的差异。就市场本身而言,杀机重重却又充满商机,瞬息万变,促进决策的同时揭示风险所在,是法律顾问的分内之责。公司法务律师于企业而言,“无讼”并不是目标,促进交易,让企业对交易的代价(法律风险)了然于心并有所准备措施才是目标。

自由经济之下,最宝贵的就是资源,包括资金、设备、房地产、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主体资格等等,而在更多的意义上,“人”如果可以归类为资源的话,无疑是最大的资源。这些资源的配置,无一不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关,不与“专业”律师、“专业律师团队”相关。

一、“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是一个过程

实施“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战略,需要文化和以文化为灵魂的制度的支撑。“以同事为第一客户”“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是实施这个战略的文化根基,建立于这个根基上的合伙人制度及绩效考评制度体系是实施这个战略的制度保障,而移动互联为这个战略的实施插上了飞翔的翅膀。

“小时计费”的律师收费模式发端于欧美,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虽然现在颇受诟病,依然有其存在的巨大价值。我们理解,“专业工作小时数”是指一个专业领域的专业律师,在完成一项工作时所耗费的时间,不包括为完成这项工作而学习和研究的时间。这样的定义确立了专业分工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确立了专业律师的工作价值,确立了律师收费的计量标准,而这也是客户非常关心的问题。

而如果给“专业工作小时数”以这样的定义,其应该和合理的结论就是专业分工,只有这样,才有效益。效益的含义于客户而言包含了专业、即时,于律师而言包含了产出的最大化,一个工作小时数可以记录为客户账单上的一个工作小时,而不是二个、三个工作小时数在客户的账单上只能记录一个工作小时。

即使从趋利的角度出发,规模律所都希望建立起专业分工、相互协作的作业体系,因为这样做有效益。专业分工有一个前提,就是有海量的同质业务;相互协作也有一个前提,就是以同事为第一客户。这两个前提,一个是硬件,一个是软件(文化),殊途同归,就是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质量稳定且不断升级的法律服务产品。

专业的法律服务产品与质量稳定且不断升级的法律服务产品互为因果,如前文所述,专业性来自于实践,来自于海量的同质业务,因为能够以同事为第一客户,所以能够提供质量稳定且不断升级的法律服务产品,而正是因为能够提供质量稳定且不断升级的法律服务产品,会产生和提供海量的同质法律服务需求并因实践和总结而更加专业,由此循环往复,螺旋上升。

“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是兰台的发展战略,更是一个过程,是一个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过程,是一个给客户提供好产品的过程,是一个锻造能够提供好产品的专业团队的过程。

二、“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是一个熔炼团队的过程

“专业团队”这个概念有几个含义,一是技术(专业)好,二是有相同的作业习惯,三是有同一的作业标准,四是能够提供质量稳定的产品,五是有协同作战的能力,六是有产品创新和产品升级的能力,七是有满心欢喜地接受伙伴交办专业任务的态度。专业团队的熔炼,就是把“以同事为第一客户”的文化,“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落在实处的过程。

一个专业团队,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熔炼团队,实现专业化的发展,路径很多,每个事务所的管理者和合伙人都有丰富的经验,条条道路通罗马,但有两点不能离开:不能离开移动互联这个几乎和水、空气一样重要的工具;作为一个以写字为生的职业,不能离开怎样写好字。我们理解在今天这个伟大的时代,这个移动互联的时代,微信是一种好的方式。

微信的作用是什么?不是获得客户,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知识积累的过程;一个每个人写字的能力逐步、确定提高的过程;一个锻造一个专业团队专业门槛的过程;一个通过移动互联传递专业信息的过程;一个和客户通过专业信息互动的过程;一个形成“专业主义”的过程。

通过微信的总结,专业团队内每一个个体的专业技能的提升路径清晰、确定;通过微信的传播,在本专业领域内形成知名度;律师就是写字的,以微信作为知识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会形成专业团队的专业能力,而不单是个体的能力,在专业路径上,没有个人利益,有的只是团队品牌;微信的形成,使我们在投标过程中,能够形成让评委老师看得见的专业产品;微信成就的知识管理的成果,会形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和门槛,提供本专业领域质量稳定的法律服务。

专业主义,这是最高要求。专业主义的本质是“向上帝发誓,以此为职业”,在兰台,是“以兰台的信誉为第一信誉,以兰台的同事为第一客户”。

三、“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是一个生产极致的法律服务产品的过程

“公司法律顾问”是一个法律服务产品吗?答案是确定的。“公司法律顾问”是集各种专业领域产品之大成的法律“航天产品”。这个产品的生产,是对各专业团队生产的专业产品的系统集成。

移动互联让这个世界不是更浮躁了,而是更沉寂了。在浮躁的表面,越来越多的人沉下心来,研究专业,认真做事、做产品,在各行各业,不断出现让我们惊喜的好东西,而且快速传播。

郑裕彤说,他的成功有两个原因:一是诚信,二是紧跟潮流。

诚信是指产品的提供者要提供能够展现其目前最高水准的产品,紧跟潮流是指要看准客户需求的变化,把握新的技术手段,不断创新,突破自己,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移动互联是一种精神,也是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极致的产品服务,因为对于消费者来说,无极致,不消费,大家在网上买东西的时候不是有很深的体会吗?比产品,比价格、比质量、比所有的细节。如果说在以前,提供“差不多”的产品的人还能生存,今后,不能提供极致产品服务的人,一定会被快速的淘汰。

招投标最大的功用是使得买方和卖方的信息对称,从而使买方用公平、适当的价格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但招投标的这个功用因为移动互联的存在而成为一件极简易的事情,点指之间就货比了三家。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所能够做的就是提供极致的法律服务。

那么对法律服务产品来说,什么是极致的产品呢?其实,打造“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影响力的过程,就是一个形成极致产品的过程,是一个内力提升的过程!因为这条主线的存在,所有的工作都被有机地串联在一起,拎不散,不混乱,有步骤、努力干!

人们总是喜欢好东西,不可抗拒,就如同Iphone,关键是:

1.有好东西;

2.好东西能够被人知道。

做微信的过程,是一个打造“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影响力的过程,一个把好东西让人知道的过程。

四、“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无愧于这个伟大的时代

移动互联有两个含义:一是极致,无极致,不生存、不发展;二是无地域限制、无时差、无死角、无信息衰减、瞬时的传播,这种传播方式是“革命性”的。这个伟大的时代,给了能够做出极致产品的服务提供者,把产品瞬间推送到客户的面前。

其实,在这个伟大的时代,成功特别简单!

这个时代,给了认真做事的人更多的机会!

因为,认真做事,做出了好东西,会传播的更快更广!所以,这个世界是越来越沉积,而不是越来越浮躁,是十年磨一剑,而不是急功近利,是团结协作,而不是单打独斗!

难道以前不需要认真做好东西吗?不,以前也需要,只不过在这个移动互联的时代,沉下心来,做出极致的东西,会瞬间传开,会有和以前相比,不同数量级的成功。做出极致的东西,也是移动互联必然的要求。

靠蒙事还能讨一碗饭吃的时代永远过去了。

今天,作为律师,是一个好好练习写字,就可以成功的时代。

而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践行“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的发展战略,大家一起有规划、有组织地好好练习写字,是可以更快成功的时代!

中国经济进入下行,其实并不是一件坏事,这让我们静下来,认认真真地琢磨一点好东西,不久,就会崛起!

更高更快的崛起!

一句话,在移动互联时代,有思想的努力者,一定能成功,更容易成功!


[1]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序言。

[2] 参见《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52/n258644/11663628.html。

[3] 金华:《浅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载《华人时刊(下旬刊)》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