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打工维权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解析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1.农民工入厂时,用人单位能否收取入厂押金?

【案情简介】

小李等5人在2008年4月中旬一起从农村老家到城里打工,经朋友介绍,到某厂打工,可是按照该厂规定,如要想成为该厂员工,首先必须向该厂缴纳入厂押金2000元,否则,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之下,李某与其他4名农民工为了获得这份工作,无奈交上2000元的入厂押金,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后便上岗工作。2010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小李提出不与该厂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厂返还2000元的入厂押金。在该厂拒不返还情况下,小李于2010年8月17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小李所述情况属实,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指出该厂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入厂押金是错误的,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但该厂以李某自己不与该厂续签劳动合同,该厂已把李某培养成熟练工为由拒不返还。经调解无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遂裁决:该厂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返还李某入厂押金2000元。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入厂押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其焦点问题是该厂要求小李等人缴纳入厂押金是否合法。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都有禁止用人单位收取入厂押金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该厂在订立合同时,以缴纳入厂押金为前提条件,不缴纳入厂押金就不签订合同,使该厂与小李等5个农民工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更无协商可言,李某等劳动者为了能够在该厂工作,被迫缴纳了入厂押金,所以缴纳入厂押金也并非小李等5名农民工的自愿行为,是被迫行为。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综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正确的,该厂应当将小李缴纳的入厂押金退还给小李。

针对用人单位收取入厂押金的行为,除了承担上述的退还入厂押金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该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由相关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这一违法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行政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也有类似规定,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劳动者本人,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小李等5名农民工缴纳2000元的入厂押金,否则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就是要挟农民工,已形成了强迫劳动者缴纳风险金的行为,不但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违反了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这个问题从全国来看有一定代表性,有些企业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淡漠,急于找工作等心理,在农民工务工过程中,有的要求其交集资,有的要求农民工交培训费,有的把入厂押金转为股金等五花八门的名目,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朋友应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同时,用人单位也要认真学法、知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否则就可能带来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小贴士】

1.用人单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合法成立,二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其权利和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销之时消灭。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和部分劳动能力的人才能成为适格的劳动者。据此,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农民,都可以成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