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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如何纳税?
问: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在通常情况下时间跨度≥3年),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请问,分期付款方式销售汽车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在增值税上,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同时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合同约定到期后不论是否收到货款,均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款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并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在开票当天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入为合同或协议分期收款的金额,并按照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结转相应成本。分期收款销售在会计和税法规定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一是时间上的差异,会计上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税法上则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次确认收入。二是金额上的差异,会计上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根据销售时商品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不是合同金额;税法上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原则,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即合同金额进行计量。由于存在以上差异,导致企业进行会计和税法处理时,收入、成本、费用在时间和金额的确认上都存在差异,企业在根据会计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时,也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