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君主主权理论
既然国家是由人们订立契约产生的,则人们将自然权利毫无保留地让与主权者;既然要保障人们的生命,则主权者的权力应是无限的。霍布斯把主权者看作是给国家这个有机体以生命和运动的灵魂。既然主权者是按契约产生的,那么立约这一方不能随意废除契约,更不能废除主权者。既然主权者的权力是契约授予的,主权者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那么主权者不可被推翻。主权具有以下属性和特点:第一,主权至高无上。这表现在主权不受任何权力约束,主权者可以杀死无辜平民,人民对主权者绝对服从,不能有任何抵抗,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可以废止法律。第二,主权权力无限。人们想象它有多大就有多大。这主要表现为:(1)主权者有权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或有益于和平,即主权者有权控制人们的思想,有权决定哪些著作可以出版、哪些不可出版。(2)主权者有权制定规章,使人们知道哪些财产可以拥有、哪些行为可以去做。这个“规章”就是法律。(3)主权者有权听诉和裁决一切世俗争议。(4)主权者有与他国宣战及媾和的权力。(5)主权者对平时和战时的一切参与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有甄选权。(6)主权者有根据他事先制定的法律对每一臣民颁赐爵禄以及实施体罚、罚金与名誉刑之权。除此之外,像铸币权、处理未成年继承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市场上的先购权,以及其他足以维护统治的权力,尤其是军队统辖权,都归主权者所有。但是有两个例外:一是人们自我保全的权利是绝对的、不能转让的。如果主权者命令某人自我毁灭,该人可以不服从。二是如果主权者无能力保护他的人民,那么他的人民对主权者便没有义务了,如战俘为了自保可以不服从主权者。第三,主权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转让。霍布斯反对分权,认为“权分则国分,国分则不国”。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集中于国王(君主)一身,不能转让,君主如果没有审判权,法律便不能执行;如果没有统治权,立法、审判、决定战争的权力就无法行使;如果没有对学说、书刊的检查权,谬论就会蛊惑人心,引起叛乱。任何一项权力的丧失都会导致全部权力的丧失。
总之,霍布斯的主权论是君主主权论、君主专制主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