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经济学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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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费用的概念与意义

在科斯的理论贡献中,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或交易成本)是一个基础性的核心概念。科斯没有给交易费用下一个严格的定义,但他告诉我们:“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极端地和充分地高昂,至少会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1]这些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就是交易费用。分而述之,交易费用主要包括“搜寻与信息成本、讨价还价与决策成本、监督与执行成本”[2]。科斯发现,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这些成本都是无法避免的。1991年,在《论生产的市场结构》一文中,科斯又一次解释了交易费用:“谈判要进行,契约要签订,监督要实行,解决纠纷的安排要设立,等等,这些费用后来被称为交易费用。”[3]可见,在科斯的理论中,交易费用主要是指市场运行的费用或成本。

西方传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主要聚焦于市场,市场主要依赖供求关系,尤其是价格机制来运行。但是,科斯发现,价格机制的运行并不是免费的,“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关价格的工作。随着出卖这类信息的专门人员的出现,这种成本有可能减少,但不可能消除。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4]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要达成协议,就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协议所产生的费用是不一样的,这里面存在较大的伸缩空间。科斯发现,“如果签订一个较长期的契约以替代若干个较短期的契约,那么,签订每一个契约的部分费用就将被节省下来。或者,由于人们注重避免风险,他们可能宁愿签订长期契约而不是短期契约。现在的问题是,由于预测方面的困难,有关物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越长,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从而买方也越不愿意明确规定出要求缔约对方干些什么。对于供给者来说,通过几种方式中的哪一种来进行物品或劳务的供给,并没有多大差异,可对于物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来说就不是如此。但由于购买者不知道供给者的几种方式中哪一种是他所需要的,因此,将来要提供的劳务只能以一般条款规定一下,而具体细节则留待以后解决”[5]

这就是说,长期契约比短期契约能够节省更多的交易费用,是一种更有经济效率的契约方式。同时,长期契约还满足了人们规避风险的需要,因而能够得到普遍的欢迎。这两个方面为长期契约取代短期契约提供了动力和诱因。不过,由于在长期契约中,“将来要提供的劳务只能以一般条款规定一下,而具体细节”只能留待“以后解决”,这些需要“以后解决”的“细节问题”同样需要谈判,同样会产生新的签约费用(亦即交易费用)。

正是为了节省在购买劳务的契约中存在的交易费用,企业产生了。譬如,A与B经过谈判,签订了一个长期的劳务购买契约,A每天(或每月)向B支付一笔固定的报酬,B提供A所要求的劳务。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不再讨价还价。这样,A与B之间的交易费用就降低了,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也随之产生了,购买劳务的A成了雇主,出售劳务的B成了雇员。倘若A与C、D、E、F等其他人都签订了这种较长期的劳务购买契约,这就意味着,C、D、E、F等人与B一样,都是雇主A的雇员,都要服从A的劳务安排,都向A领取约定的报酬。那么,在这个相互交往的群体中,A与其他人之间的交易费用全部都降低了。A与其他人组成的这个相互交往的群体,就是一个企业。其中有企业家(雇主A),也有工人(雇员B、C、D、E、F等),企业家向工人支付工资,工人按照企业家的安排从事劳务活动。这就是企业的产生机制。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企业的价值就在于节省一部分交易费用,企业就是一个节省交易费用的组织形式或组织机构。

既然通过企业这种组织能够降低企业家与劳动者之间的交易费用,能够节省某些市场运行成本,那么,企业机制能否全面取代市场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呢?这正是科斯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他提出:“企业的引入基本上是由于市场运行成本的存在。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远非奈特所提出的垄断问题),既然通过组织能消除一定的成本,而且事实上减少了生产成本,那么为什么市场交易仍然存在呢?为什么所有生产不由一个大企业去进行呢?”换言之,全社会所有的生产能否交给一个大企业去进行呢?科斯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解释说:“首先,当企业扩大时,对企业家函数来说,收益可能会减少,也就是说,在企业内部组织追加交易的成本可能会上升。自然,企业的扩大必须达到这一点,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其次,当组织的交易增加时,或许企业家不能成功地将生产要素用在它们价值最大的地方,也就是说,不能导致生产要素的最佳使用。再者,交易增加必须达到这一点,即资源浪费带来的亏损等于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组织这笔交易的亏损。最后,一种或多种生产要素的供给价格可能会上升,因为小企业的‘其他优势’大于大企业。当然,企业扩张的实际停止点可能由上述各因素共同决定。前两个原因最有可能对应于经济学家们的‘收益递减’论点。”[6]

缘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前两个原因,企业不可能无限扩大。因而,企业内部的科层管理机制也不可能无限制地取代企业外部的市场交换机制。但是无论如何,企业内部的管理与服从关系,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这是科斯的一个极富创造性的观点。在科斯之前,新古典经济学习惯于把企业看成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最小单元,习惯于把价格机制作为经济运行的唯一机制。然而,通过科斯的交易费用概念,可以看到,企业内部的科层体制能够降低交易费用,能够提高经济效率,能够创造经济价值。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内部的科层制与政府内部的科层制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与政府内部的治理结构也有一定的可比性。因而,从“企业的性质”可以联想到“政府的性质”。如果说,企业内部的科层体制允许企业家这样的“权威来支配资源”,从而“节省某些市场运行成本”[7],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政府内部的科层体制允许行政性的公共权威来支配资源,是否也可以节省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样的解释不仅为政府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可以从经济的角度解释“政府的性质”,而且可以解释经济计划、政府干预经济的正面价值与积极意义。

当然,正如企业不可能无限地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全面取代市场机制、价格机制一样,承认经济计划的功能也绝不是要回到传统的计划经济。我们只能说,政府的计划与干预,同样具有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与企业一样,政府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充当市场的替代机制。


注释

[1]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13。

[2]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6。

[3]胡庆龙。罗纳德·哈里·科斯——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46。

[4]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39。

[5]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39-40。

[6]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42-43。

[7]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