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在中国法学界日渐成为显学。学者们在介绍自己的研究领域之际,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法律经济学”这个术语。法律经济学俨然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分支学科。那么,法律经济学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学分支学科呢?最容易想到的回答是,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交叉融合的学科。某些理论问题,倘若既涉及法律也涉及经济,研究这样的问题似乎就可以归属于法律经济学。这样的理解显然过于宽泛。因为几乎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能涉及经济问题。在哪个具体的法律问题背后,不涉及相关主体的经济与利益?倘若把那些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问题都当作法律经济学问题,那么,法律经济学的范围不仅可以覆盖法学,甚至还可以延伸至经济学。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含义,显然不宜这样理解。
理解法律经济学的另一种方式,就是把它理解为一种研究方法。具体地说,就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由此形成的学术成果就是法律经济学。这恐怕是很多法律经济学的从业者所理解的法律经济学。波斯纳的大著《法律的经济分析》提供了如此理解法律经济学的典型“学案”,这本书的标题已经指示了法律经济学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经济学似乎不是一个分支学科,甚至也不是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而只是一种研究法律问题的方法,即法律经济学只是一种关于法律的方法论。这种关于法律经济学的理解方式也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它主要是法学家立场的产物。法学家(譬如波斯纳)为了研究法律问题,选取了经济学的方法,由此促成了法律经济学的兴起。但是,这种理解法律经济学的方式,可能会受到经济学家的反对。
在经济学家看来,法律只是经济的一个变量。经济受制于各种各样的约束条件,譬如生产资料、科学技术、劳动力等,都会影响经济发展水平。在诸多约束条件中,法律制度只是其中之一,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将会影响经济的走势。因而,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经济问题,也是法律经济学。譬如科斯,就是这样的经济学家或法律经济学家。由此可见,法律经济学其实包含两种立场:法学家的法律经济学与经济学家的法律经济学。
虽然法学家的法律经济学也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学术姿态,但是,抽取其中的最大公约数,可以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习惯于以解释者的角色面对法律问题。更具体地说,就是偏好以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解释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原理。为什么会形成某种特定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原来这样的法律制度具有某种经济学的依据,能够通过经济学理论予以解释与说明。特别是某些历史悠久、比较定型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隐藏在它们背后的经济学理据,就显得越发坚实。因此,法学家的法律经济学,较多地体现为“解释者的法律经济学”。
相比之下,经济学家的法律经济学更加看重经济效果:不同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安排,将会导致不同的经济效果。在特定的情况下,一种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促成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率,另一种法律制度则会妨碍经济发展、降低经济效率。因而,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设置什么样的制度,对于经济发展来说,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这种风格的法律经济学虽然也有解释的作用与功能,但更加明显的特征是指示法律制度的走向。这样的法律经济学,可以被称为“立法者的法律经济学”。这里的所谓“立法者”,并非实指研究者就是国家的立法者,而是想指出研究者的角色与立场:他们旨在告诉读者,下一步该怎么办。
这两种立场各异的法律经济学提醒我们,关于法律经济学,既应当从法学家的角度来理解,也应当从经济学家的角度来理解。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特定的研究领域、研究方法,又被称为“法与经济学”。正是“与”这个连接词,反映了法律经济学的本质特征。
着眼于法律经济学的本质特征,本书对于西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既注重法学家的法律经济学,更注重经济学家的法律经济学。还有一些学术思想人物,既不是纯粹的法学家,也不是纯粹的经济学家,但他们与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都有关联,这些人在法律经济学方面的贡献,也许更加值得注意。基于这样的认知,本书选择了科斯、波斯纳、卡拉布雷西、布坎南、奥尔森、威廉姆森、米塞斯、哈耶克、欧肯、缪尔达尔等十位经典作家,这些精于法律经济学的人物,既涉及美洲的芝加哥学派、耶鲁学派、弗吉尼亚学派,也涉及欧洲的奥地利学派、弗莱堡学派、瑞典学派。研究这些思想人物的代表性文献,描绘他们的思想肖像,梳理、归纳、提炼、评析他们对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贡献,庶几可以反映出西方法律经济学的精神与风格。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这些关于“他山”的“石头记”,可以为当代及未来中国的法律经济学理论与方法提供一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