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论之二(含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试题归类详解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
1.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单选6)
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
【解析】犯罪前约定帮助销赃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帮助犯),乙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就是盗窃罪的帮助行为,已经被盗窃罪所评价,不需要再认定为其他犯罪。故A项正确,C、D项错误。丙与甲、乙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故排除B、D项。
知识清单
1.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
(2)客观要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从行为形式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应当注意,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
(3)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①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②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2.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1)过失不构成共犯,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间接正犯不认为是共犯。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作工具利用的情况,包括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和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3)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若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责任。
(5)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
(6)片面共犯,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形。受到帮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故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在共同实行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知识清单
关于贪污罪及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2.甲受乙教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2014年单选9)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解析】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该种犯罪的主体数量没有特别限制,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二人以上。《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并没有对该种犯罪的主体数量作出限制,故A项排除,D项应选。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在简单共同犯罪中,每一犯罪人均是实行犯;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犯罪人间有所分工,存在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的区别。在本题中,甲为实行犯,乙为教唆犯,故属于复杂共同犯罪,故排除B项。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甲与乙之间无“犯罪集团”的组织形式,故属于一般共同犯罪,排除C项。
知识清单
关于共同犯罪的形式
1.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
(1)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2)任意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2.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
(1)简单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共同犯罪。
(2)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犯,还存在组织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3.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
(1)一般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犯罪人之间只是为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
(2)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①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④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⑤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4.事前通谋的共犯和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1)事前通谋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之前,是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2)事前无通谋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其特征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种类及刑事责任
知识清单
共同犯罪人按照作用分类,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根据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折中分类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知识清单
1.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概念、种类与刑责
2.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
(1)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在于其地位、作用不同。
(2)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是:从犯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的;而胁从犯是受到暴力胁迫不自愿参加犯罪的,具有被动性。
3.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2016年法条分析57)
【答案】(1)“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指明知他人没有犯罪意思,故意实施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第一,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第二,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第一,被教唆者拒绝教唆;第二,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但未实施犯罪;第三,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唆之罪;第四,行为人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实行被教唆之罪的意思。
知识清单
1.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2.教唆犯的特点: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3.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应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
(2)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4.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按主犯处罚,但不排除其所起作用确实较小而按从犯处罚的可能。
(2)若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的罪,即“教唆(本身)未遂”的,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犯虽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却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四)一罪与数罪概述
4.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年多选41)
A.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B.处理法条竞合时一般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
C.我国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
D.在竞合的数个法条中,仅应择一适用
【解析】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故A项“法条”改为“想象”二字才对。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的内容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排除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不仅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且刑法总则与分则也存在一些法条竞合关系,但主要存在于分则之中,故C项正确。法条竞合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产生的,纯属法律适用问题,只能择一适用。一般认为,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故B、D也正确。
知识清单
1.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1)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2)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3)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包括“选择的一罪”。
2.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
(1)法条竞合关系,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关系。不仅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且刑法总则与分则也存在一些法条竞合关系,
(2)法条竞合犯,指一行为因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法条。
(3)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②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
(五)罪数形态——实质的一罪
知识清单
1.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继续犯的特征
(1)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
(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3.继续犯的类型
(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
(2)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等;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4.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对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时间上持续的长短,可以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5.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这种犯罪形态属于( )。(2014年单选10)
A.想象竞合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解析】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甲仅实施了一个行为——盗割高压电线,却触犯两罪,故A项应选。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甲的盗割行为,不属于“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的情形,故排除B项。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甲仅实施了一个行为,故排除C、D项。
6.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属于( )。(2015年单选20)
A.牵连犯
B.法条竞合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解析】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法条竞合,是指一行为因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法条;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故本题应选B项。
知识清单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3.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采“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即在犯罪人同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选择最重的一罪处罚。
知识清单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2.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2)刑法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3)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3.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该结果已经作为适用较重法定刑的依据。
(六)罪数形态——法定的一罪
7.简述结合犯的特征。(2016年简答51)
【答案】结合犯的特征:(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根据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知识清单
1.法定的一罪,是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主要有结合犯和集合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2.结合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即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我国刑法尚无典型的结合犯。
3.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如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
(七)罪数形态——处断的一罪
根据以下案情,回答第8、9题:甲以自己为受益人给妻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后设计杀害了妻子,并以妻子意外死亡为由,申请并获得保险金80万元。
8.甲骗取保险金和杀害妻子的犯罪行为属于( )。(2017年单选19)
A.想象竞合犯
B.连续犯
C.吸收犯
D.牵连犯
【解析】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保险诈骗的手段,故属于牵连犯。本题应选D项。
9.甲的行为应该认定为( )。(2017年单选20)
A.合同诈骗罪一罪
B.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
C.故意杀人罪一罪
D.保险诈骗罪一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本题应选B项。
10.简述连续犯的特征。(2018年简答51)
【答案】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
(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知识清单
1.连续犯
(1)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2)连续犯的特征:①实施数个犯罪行为;②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③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④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3)连续犯的处断原则:按一罪处罚。
2.牵连犯
(1)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2)牵连犯的特征:①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②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③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④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3)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但是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比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和其他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吸收犯
(1)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2)吸收犯的特征:①有数个危害行为;②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③犯不同种数罪;④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⑤属于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3)吸收犯的形式:①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②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③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4)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按吸收之罪处断,不数罪并罚。
(八)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1.犯罪分子为日后向甲勒索财物,用枪威逼甲杀死一名路人并录像。甲的杀人行为属于( )。(2018年单选2)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救行为
D.犯罪行为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甲杀死一名路人并非“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故排除A项。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限度条件为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权是最高权利。故排除B项。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未来难以恢复的行为。甲杀死一名路人是被胁迫实施的,并非“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故C项错误。甲被威胁去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胁从犯,属于犯罪行为,故D项应选。
12.张某深夜撬门进入甲家,被甲安装在保险柜上的防盗装置击中头部受轻伤。甲的行为属于( )。(2016年单选10)
A.事先防卫
B.正当防卫
C.假想防卫
D.防卫过当
【解析】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本案中,甲虽提前预设了防盗装置,但防盗装置发生作用的时间是张某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时,且防卫限度仅是轻伤,也没有超出防卫限度条件,宜认定为正当防卫。故应选B项。
13.甲下夜班回家,目睹一男将一女强行拉进小巷,女子大叫:“放开我!”甲以为男子欲行不轨,遂冲上去,用砖头将男子打成轻伤。事后查明,该男女系夫妻关系,事发时男子阻止女子回娘家。甲的行为成立( )。(2017年单选8)
A.事前防卫
B.假想防卫
C.正当防卫
D.防卫过当
【解析】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甲错以为不法侵害存在,故构成假想防卫,本题应选B项。
知识清单
1.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2.关于无过当防卫
(1)无过当防卫必须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
(2)“行凶”是指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是介于故意重伤害与故意杀人之间、模糊不清或不确定的伤害行为,也就是说,“行凶”至少是故意重伤害程度以上的暴力犯罪行为。
(3)无过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必须同时具备“暴力性”和“危及人身安全”这两个要素。
3.关于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情形的处理
(1)假想防卫(不具备起因条件),有过失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防卫不适时(不具备时间条件),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理。
(3)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如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以具体的故意犯罪处理。
(4)不具备对象条件,有过失的是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也有可能是故意犯罪。
(5)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应当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后果来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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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预谋去盗窃乙家的财物,因自己无法翻越围墙而着急。丙与甲是朋友,恰巧路过,与甲商议,帮助甲进入乙家,然后盗窃财物四六分,甲同意。于是丙找来一梯子,甲盗得财物1万元,分给丙4000元。甲、丙二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共同犯罪
B.复杂共同犯罪
C.任意共同犯罪
D.特殊共同犯罪
2.章某和李某合谋盗窃一仓库,由章某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章某将钥匙交给李某以后,约定当晚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章某因害怕事发后受处罚,未到仓库门口与李某会合。李某到仓库门口后,见章某久久没到,就自己实施盗窃行为,在盗窃过程中被抓获。对于章某的行为定性准确的是(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预备
3.李某教唆精神病人王某犯罪,李某()。
A.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
B.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C.是教唆犯
D.是间接实行犯
4.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则( )。
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丙不属于共同犯罪
C.对甲、丙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的行为构成犯罪
5.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照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
C.甲、乙都成立抢劫罪
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6.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对于主犯,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为“大天龙”,要求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孙某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应如何处理?( )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8.下列行为属于继续犯的是( )。
A.非法拘禁罪
B.虐待罪
C.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将其藏在家中
D.多次去邻居家盗窃
9.在以下犯罪形态中,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的有( )。
A.结果加重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10.根据刑法理论,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牵连犯?( )
A.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
B.因受贿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
C.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D.制造工具,然后实施犯罪的
11.盗窃后为掩盖罪行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属于( )。
A.吸收犯
B.牵连犯
C.想象竞合犯
D.数罪并罚的情形
12.甲看中丙的一个新式手提电脑,于是教唆乙(成人)去盗窃,然后又以2000元的价格把电脑买了下来,甲的行为应怎么认定?( )
A.甲的教唆行为与收购赃物行为存在方法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
B.应以教唆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C.应在盗窃罪与教唆罪之间从一重罪处罚
D.应在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从一重罪处罚
13.甲盗窃了正在使用的高压电线,甲所犯之罪( )。
A.属于想象竞合犯
B.应从一重罪处罚
C.应数罪并罚
D.可数罪并罚
14.下列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行为有( )。
A.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B.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C.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D.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15.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使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16.对于下列哪些犯罪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 )
A.抢劫
B.强奸
C.绑架
D.盗窃
17.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三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进行了反击,将加害人李某打死,但另两名加害人见此后更加凶狠,陈某于是逃走。在陈某逃跑过程中,另两加害人持刀追赶陈某,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一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受轻伤)后骑车逃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陈某将李某打死,属于防卫过当
B.陈某将李某打死,不属于防卫过当
C.陈某将丁某推倒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D.陈某将丁某推倒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仿真题自测答案与解析
1.BC。甲、丙构成共同盗窃。二人之间存在分工,甲是实行犯,丙是帮助犯,属于复杂共同犯罪。盗窃罪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甲、丙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属于任意共同犯罪。
2.C。章某与李某合谋实施盗窃,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章某配制“万能钥匙”的行为即为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虽然章某因害怕受惩罚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但是已与李某构成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部分及于全部,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未遂,对章某和李某二人都应以未遂论处。所以本题应选C项。
3.B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A项是错误的。因此,李某是间接实行犯,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4.B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与丙之前并没有意思联络,没有形成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5.BD。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应当说是不存在异议的,这里的望风行为实为帮助行为。本题的关键是就抢劫罪而言,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犯。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抢劫罪仅仅由甲一人构成。B项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干扰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认为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而否认甲、乙二人成立盗窃的共同犯罪,其实,甲、乙二人之间首先存在共同犯罪,然后才是甲的抢劫罪成立的问题。
6.C。胁从犯是指受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而不包括受诱骗参加犯罪的人。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对主犯并没有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问题,而是按照有关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是与主犯相比较而划分的共犯人种类,没有主犯也就无所谓从犯。因而选项C正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没有规定“比照主犯”。这里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指根据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直接依照法律规定,比照该共同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而,选项D错误。
7.D。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规定,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的“天龙会”应当属于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也就是说,孙某系犯罪集团“天龙会”的首要分子。而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所以,本题中D选项是正确的。
8.AB。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到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当中,非法拘禁罪、虐待罪是典型的继续犯。C项构成单一的盗窃罪,D项符合连续犯的特征。
9.CD。在刑法上,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区分的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符合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是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选项A、B只符合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而选项C、D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10.ABC。D项制造工具是犯罪的预备行为,谈不上牵连犯。
11.D。“为掩盖罪行”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并非盗窃过程中造成财物毁损,因此不构成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也谈不上吸收犯。选项D应选。
12.AD。甲故意唆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乙犯罪,构成教唆犯。其买赃的行为又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对甲应从一重罪处罚。
13.AB。甲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了一个盗窃使用中的高压电线的危害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两个异种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对甲的行为应择一重罪处罚。所以应选A、B项。
14.BCD。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认定为加重结果犯。选项A属于结果加重犯,并且为《刑法》第263条第5项的规定。选项B是情节加重犯,应排除。对选项C,《刑法》第261条没有规定,故应排除。选项D,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也应当排除。
15.D。王某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后面其将已经昏迷在地的宋某杀死则不具备防卫的前提,即对王某不存在任何现实侵害,应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防卫过当是指满足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王某将已经昏迷在地的宋某杀死,不具备防卫的起因条件,当然谈不上防卫过当了。
16.ABC。无过当防卫必须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但无须满足限度条件。但是无过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选项A、B、C应选,排除选项D。
17.BC。三名加害人进行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的行凶行为,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因此,选项B正确。丁某并非不法侵害人,因此谈不上正当防卫。陈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不得已给丁某造成了损害,但该损害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没有给丁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