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提示]
(1)故意犯罪的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即既遂形态完全符合犯罪构成,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通说认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2)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过程及阶段的关系: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在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形态,在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一个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一个故意犯罪行为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但可能经过几个阶段。故意犯罪阶段由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组成,处在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在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具体如下图所示: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提示]
犯罪既遂的判定、类型与处罚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提示]
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如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但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2)实施预备行为是为了顺利着手实行犯罪,所以未着手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3)对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辩析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将真实的犯罪意图单纯表露于外部的行为。犯意表示对法益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属犯罪思想的范畴,而犯罪预备对刑法保护的法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辩析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预备行为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准备工具的行为。
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实行行为能直接侵害犯罪客体,而预备行为不能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是指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提示]
(1)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未得逞;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实行行为包含多个环节或多种形式,行为人开始实施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或形式的行为,原则上就应认定为已着手。未得逞是指没有齐备某个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2)犯罪未遂的类型: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3)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迷信犯、愚昧犯,是指使用迷信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迷信犯、愚昧犯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而不能犯未遂行为人没有犯常识错误。迷信犯、愚昧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一致的;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致犯罪不能既遂。对于迷信犯与愚昧犯不认为是犯罪,不处罚。(4)未遂犯的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析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准备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也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提示]
(1)中止的时间性:1)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还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但在既遂之前。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属于犯罪行为。3)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自动性的判断上,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能”与“不能”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目前通说为主观说)。
注意以下问题: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即中止动机在所不问。2)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犯罪行为,不具有自动性。3)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行为的,不具有自动性。4)中止原因多种多样,但中止原因本身不影响中止自动性的判断。例如,强奸妇女发现正值月经而放弃,再如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犯罪行为的;担心名誉受损、担心日后被告发而放弃的都具有自动性。
(3)中止的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即未实行终了的中止)。2)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真挚努力的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1)有实行行为,有实害结果,两者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定认为是既遂。2)有实行行为,有实害结果,两者无因果关系,结果是由其他原因导致的,行为人没有中止行为的定未遂,有中止行为完全能够防止的,对之前行为仍定中止。3)实施行为没有发生实害结果的,有中止行为的认定为中止,没有或不能评价为中止行为的,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4)行为人为防止结果发生作出积极努力,但行为本身偶然不能使犯罪结果发生或者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时,也成立中止犯。5)行为人自动放弃重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重罪结果,但造成了轻罪的即遂,仍应定重罪的中止犯。
注意
犯罪中止的类型:(1)预备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2)实行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又可细分为:1)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2)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辩析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主观上的意志因素不同。犯罪中止主观上是自动放弃犯罪,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