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基本词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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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说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其诸要件由刑法所规定;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辩析

犯罪与犯罪构成

[提示]

犯罪构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并非一成不变。

[提示]

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者信息。其不同于组成犯罪之物以及犯罪所生之物。

辩析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它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均为选择性要素。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其特征是:(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是它的实质内容。所谓“无行为即无犯罪”。

[提示]

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

[提示]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义务+能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前提,义务来源包括: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所引发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违法性的基础。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危害结果。

辩析

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例如,闯红灯撞死人的行为,从违反“禁止闯红灯规定”的角度看,是作为(闯红灯是一个主动的动作,而这个动作违反了规则,因此该动作是作为);从违反“应当刹车规定”的角度看,是不作为(因为本来应该有刹车的动作却没有行动,是不作为)。即作为犯是不应该做而做了,不应该闯红灯但出现了闯红灯的动作,所以是作为违法。相应地,不作为犯是应该做而没有做,应当及时刹车却没有刹车,所以是不作为违法。结论:作为与不作为产生竞合时,优先认定为作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有些罪名既不是作为犯,也不是不作为犯,而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例如,抗税罪,从不履行纳税义务来看是不作为,从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抗拒征税来看是作为。抗税罪便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虽然两者都具备,却以不作为的行为来定罪。

总结:判断犯罪是哪一种方式,首先要判断犯罪行为的内容,即哪个或哪些行为是刑法评价的主要内容,再根据其内容判断表现方式,来确定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提示]

结果加重犯:

结构:基本犯罪行为+加重结果=定基本的罪名+加重处罚。

成立条件:(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1)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心理,对加重结果至少持过失心理。1)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心理,对加重结果可以持故意心理,也可以持过失心理。2)对基本犯罪行为具有过失心理,对加重结果也持过失心理。

(3)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特别注意: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如果遗弃行为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想象竞合原理,从一重罪处罚。

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34条)。

(2)强奸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36条)。

(3)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38条)。

(4)绑架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39条)。

(5)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40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57条,注意: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

(7)虐待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60条,例外,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8)抢劫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63条)。

☆☆☆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提示]

因果关系的认定

考场妙计

因果关系的判断方式有:(1)一因一果:行为对结果独立地直接起作用,有因果关系。(2)多因一果:行为对结果参与性地直接起作用,有因果关系。1)挥拳打人,引发被害人原有疾病,导致死亡。2)开枪射人,造成被害人失足坠崖死亡。3)同时但不同谋投毒杀人,被害人受二毒之害而亡。(3)普通介入因素:1)如果介入因素引起结果的相关性程度低,并不妨碍行为的危险性向结果的现实化转化,即介入因素只是减损了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的行为效果,则不能隔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介入因素作为独立的原因直接导致结果出现的,结果的出现不是先前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导致的,则隔断因果关系。如破坏刹车片,受害人却遇到与刹车无关的泥石流而亡,无因果关系。3)被害人遭受严重暴力,为逃生而情急之下逃入旁边的高速路,被车撞死,无因果关系。4)受害人受致命伤,不服从医院安排而亡,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第二次行为:行为人基于另起犯意的第二次行为,独立地引起了结果的,割断第一次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1)过失伤人后,又开枪杀死伤者的。2)暴力抢劫,被害人逃走,追赶过程中拾得被害人遗失物的。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这里所说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和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辩析

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决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就不可能成立犯罪,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时间前提。

[提示]

☆一般主体

一般主体,是指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要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殊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提示]

特殊主体仅指单独的实行犯,不含教唆犯和帮助犯。例如,贪污罪的实行犯要具备一定的主体要件,但一般主体就可以构成贪污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具体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只处罚法定的单位犯罪,如果没有法定的单位犯罪,单位有犯罪行为的,对实施危害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辩析

自然人与单位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其中,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主观要素。

☆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无罪过事件分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且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如地震、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提示]

故意的特征:(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会发生”包括必然或可能发生。(2)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提示]

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考场妙计

直接故意同间接故意的比较

[提示]

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形:(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发生;(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3)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提示]

过失犯罪的特征:(1)过失犯罪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2)过失行为只有造成危害结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既遂形态。(3)过失犯罪的处罚轻于故意犯罪。

[提示]

过失的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

考场妙计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比较

辩析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比较

☆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辩析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两种:(1)事实认识错误;(2)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但不一定意味着行为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有不正确认识。

[提示]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则可以免责,常见的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而免责的情形有:(1)从值得信赖的权威机构(如司法机关)那里获得值得信赖的信息,或者阅读以前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相关结论,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但一般认为从专家学者那里获得的对法律的解释不能作为免责事由。(2)刑法法规的突然改变。(3)由于国家相关法律宣传、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懈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特定领域的行政、经济法规,完全没有意识,主要针对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所规定的犯罪。

辩析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