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永远不老:《老子》研究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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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国秦汉时期对这两组谚语的解释

接下来考察《老子》成书之后,时代最为接近的战国秦汉时期对第三十六章上下两段谚语的引用。先来看上段谚语。

越王入宦于吴,而观之伐齐以弊吴。吴兵既胜齐人于艾陵,张之于江、济,强之于黄池,故可制于五湖。故曰:“将欲翕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晋献公将欲袭虞,遗之以璧马;知伯将袭仇由,遗之以广车。故曰:“将欲取之,必固与之。”起事于无形,而要大功于天下,是谓微明。处小弱而重自卑,谓损弱胜强也。(《韩非子·喻老》)不用说,这是通过越王句践灭吴国、晋献公灭虞国、知伯灭仇由国三个历史故事,说明想要得到什么必须先付出什么的道理。然后以《老子》之言“将欲翕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取之,必固与之”作为佐证。而且还提到了“微明”和“柔弱胜刚强”,那就是“起事于无形,而要大功于天下,是谓微明”和“处小弱而重自卑,谓损弱胜强也”。但这样的解释,是不折不扣的权谋论,即为了达到某个政治目,事先以卑弱的姿态做些牺牲与付出是正常而合理的;为了达到某个政治目的,有必要在常人看不透的地方建立起因果关系,让事物按照自己预想的方向发展(即所谓“起事于无形,而要大功于天下”)。本章在下一节将指出,老子虽然借用了这条谚语,但做出的解释其实是超越权谋论的,而《韩非子·喻老》的解释和《韩非子·说林上》利用《周书》所做解释一样,都用到了具体的现实政治中。因此,《韩非子·喻老》看似在解释《老子》,其实利用的还是古之谚语的原意。这和黄老道家要把《老子》当作一种可以立竿见影付诸实践的政治哲学有很大关系。

战国秦汉时期对第三十六章下段谚语的引用非常多。但基本上也是从权谋的方向展开的。《韩非子·喻老》中有:

势重者,人君之渊也。君人者,势重于人臣之间,失则不可复得也。简公失之于田成,晋公失之于六卿,而邦亡身死。故曰“鱼不可脱于深渊”。

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君见赏,臣则损之以为德;君见罚,臣则益之以为威。人君见赏,则人臣用其势;人君见罚,人臣乘其威。故曰“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韩非子》特别强调君主不能失势。这里把君主比作势重之渊,而把田成、六卿等篡夺或瓜分君位的人比作将势重之渊据为己有的人。张富祥根据《韩非子》这段话,认为“脱”字应该意为脱佚、脱纵或逃脱、逃逸,并且在句中是使动用法,“鱼不可脱于渊”的意思是不可使大鱼逃到深渊中去,使之占据深渊,与解释为脱离恰好相反,我们认为是很有道理的,不然难以说通。但《老子》中的“鱼不可脱于渊”恐怕并不是这个意思,因为如上节所示,作为古谚的“察见渊鱼者不祥”“知渊中之鱼者不祥”并没有“不可使大鱼逃到深渊中去”的意思,而是“看出隐藏于深渊中的鱼不是好事”的意思,因此《老子》中的“脱”还是应该当“脱离”解释,即不可以让那条隐藏的鱼脱离深渊,使之暴露出来。韩非子为了印证自己强化君主权势的政治哲学,也是为了配合下文的“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而对老子原意做了有意识地改造,使得“渊”变成了象征“势重”的意象。

《韩非子》对“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的解释,完全遵循上述维护君主集权的政治哲学,原来古谚中并不明确何指的“利器”,在他这里成了“赏罚”二柄,君主如果失去专制“利器”(赏罚)的权势,那么就有被臣下架空的危险。

在《韩非子·内储说下》中,韩非子也对这两句做出过说明,但意思是完全一样的:

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故臣得借,则力多;力多,则内外为用;内外为用,则人主壅。其说在老聃之言失鱼也。

势重者,人主之渊也;臣者,势重之鱼也。鱼失于渊而不可复得也,人主失其势重于臣而不可复收也。古之人难正言,故托之于鱼。

赏罚者,利器也。君操之以制臣,臣得之以拥主。故君先见所赏,则臣鬻之以为德;君先见所罚,则臣鬻之以为威。故曰“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鱼不可脱于渊”还是“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韩非子都是从“权势不可以借人”角度出发去论证的。因此有用“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去绑架“鱼不可脱于渊”之嫌,把“渊”和“利器”对应了起来,而按照句式,本该“鱼”和“利器”相对应才对。值得注意的是,“老聃之言失鱼”“鱼失于渊而不可复得也”中的“失”正相当于“脱”,如果当作“遗失”“丢失”就很难理解,因为丢失权臣岂不正合意图专制之君的心意,所以张富祥认为在《韩非子》这里,“失”等同于“佚”或“逸”,也是脱纵之义,我深表赞同。

总之,韩非子对这两句话做了饱含“权谋论”色彩的解释,虽然第一句和古谚本义有很大不同,但在为“权谋论”服务这一点上和古谚并没有什么两样。之所以引《老子》而不直接引用古谚,和《老子》在战国中后期已经产生很大影响有关。如下节所要论证的那样,这样的解释深受时代环境以及黄老道家的影响,力图把《老子》转化为一种统治之术,这其实并不符合老子本意。但事实上,这样的解释在秦汉之际影响巨大,成为主流。例如《淮南子·道应》记载:

昔者,司城子罕相宋,谓宋君曰:“夫国家之安危,百姓之治乱,在君行赏罚。夫爵赏赐予,民之所好也,君自行之;杀戮刑罚,民之所怨也,臣请当之。”宋君曰:“善。寡人当其美,子受其怨,寡人自知不为诸侯笑矣。”国人皆知杀戮之专,制在子罕也,大臣亲之,百姓畏之,居不至期年,子罕遂却宋君而专其政。故老子曰:“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这里举出宋国君主让出赏罚之权,结果被国相司城子罕控制国家的历史故事,来说明权势对于君主的重要性。最后引用了《老子》,其解释路线和《韩非子》一脉相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鱼”已经从《韩非子》大臣之比喻,变成赏罚之比喻,这样就不用像《韩非子》那样,要把“脱”“失”解释为鱼(权臣)的纵逸于渊,而只要解释成君主要牢牢掌握赏罚之柄,不能脱手即可,同时也和“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完全配合起来,后世的解释很多都是由此而来的。

这段故事以及对《老子》的引用也见于《韩诗外传》卷七和《说苑·君道》,内容大同小异,故不在此一一具引。这说明从权谋论角度理解《老子》第三十六章下段,在当时影响极大。例如河上公注是这样解释的:“鱼脱于渊,谓去刚得柔,不可复制也。”[1]显然这里“鱼”代表“刚”,是被“柔”所控制的,“鱼”一旦反过来“去刚得柔”,就“不可复制”,无法控制了。“利器﹝者,谓﹞权道也。治国权者不可以示执事之臣也,治身道者不可以示非其人也。”[2]虽然区别了“治国权者”和“治身道者”,但把“利器”释为权道,说君主不能示权道于执事之臣,与《韩非子》等无异。王弼也从“刑”的角度比照“鱼”和“利器”:“示人者,任刑也。刑以利国,则失矣。鱼脱于渊,则必见失矣。利国﹝之﹞器而立刑以示人,亦必失也。”[3]

比较奇特的是《庄子》的引用。《庄子·胠箧》有这样一段记载:

圣人不死,大盗不止。虽重圣人而治天下,则是重利盗跖也。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何以知其然邪?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则是非窃仁义圣知邪?……故曰:“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彼圣人者,天下之利器也,非所以明天下也。故绝圣弃智,大盗乃止。

《胠箧》在《庄子》中反儒家、反政治的倾向最为强烈。这段话的宗旨在最后两句,即“绝圣弃智,大盗乃止”,“绝圣弃智”也是对《老子》第十九章的引用。[4]庄子明确指出,对于天下而言,所谓的“圣人”以及由“圣人”创设的斗斛、权衡、符玺等制度规范以及仁义圣知等道德规范,就是一种不祥的“利器”,一旦制作出来,非但不能“明天下”,还很快就会被大盗所利用,成为窃国的工具。这种庄子特有的辛辣讽刺,当然不是权谋论,但实际上还是顺着权谋论的思路,只不过从反面做了批判罢了。

值得注意的是,前面所引的典籍中,即使第三十六章下段两句都被引用,但往往解释的重点放在后一句“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因为这句话的意思并不隐讳,简单易懂,而比较隐讳的前一句则有多种解释的可能,但到了后来,仿佛成为后一句的陪衬,意思完全照着后一句的方向去解释,两句成了同样的意思,“鱼”不再是古谚中那个不可揭穿的神秘的东西,也变成“利器”的象征了。


注释

[1]王卡.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北京:中华书局,1993:142.

[2]同[1].

[3]“刑以利国”前可能脱一“任”字,“则必见失矣”中的“见”字可能是衍文。(楼宇烈.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89-91)

[4]第十九章在抄写于战国中期的郭店本《老子》中作“绝智弃辩,民利百倍;绝巧弃利,盗贼亡有;绝伪弃诈,民复孝慈”,因此,今本“绝圣弃智”“绝仁弃义”有可能是以庄子学派为代表的道家在战国晚期对《老子》做了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