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几点哲学思考[1]
分配制度的改革在我国的体制改革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为每一项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都意味着既有利益格局的变动,意味着重新分配社会创造的相对有限的财富、机会、地位等资源,而一项改革措施是否合理、能否顺利推行,在相当程度上,就看它能否增加与之相关的大多数人的现实利益和其对利益的预期,从而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调动起大多数人劳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济体制改革自然要涉及分配制度问题,政治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科研体制改革同样也都涉及分配制度问题。依此观之,分配问题就不单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涉及整个社会能否充满活力并保持良性运行状态的问题,是一个属于社会组织原则、管理原则的大问题;分配范畴也不仅是一个经济学范畴,同时还是一个哲学历史观的重要范畴。
一、从按劳分配到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共存
过去我们许多人对分配问题的理解是有着一定的缺陷的,这表现为:(1)仅仅把分配理解为一个经济范畴,是对经济利益或收入的分配,是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在这种理解下,各种机会、权利、权力、荣誉和地位的分配都被遮蔽或舍弃了。这就使分配范畴狭隘化,变得残缺不全,难以对之做整体而全面的考量。(2)混淆了分配与分配制度的差别。实际上,如同所有(占有)与所有制有所不同一样,分配与分配制度也是有一定差别的,前者是实存的社会财富和各种资源的配置方式,后者则是这些方式中经国家法定的或习惯认同的制度形式。只有根据这种制度形式获得的财富和资源,才是所谓的合法所得、正当收入,其余的则为非法所得、不正当收入。这种合法所得和正当收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形成一定的财产合法占有制度,即所有制。从这个角度说,所有制与分配制度是同一事物的两面,不过一个从财富和资源的现实占有方面来规定,一个从获得这些财富和资源的途径方面来规定。国家肯定了一种分配形式,也就肯定了对来自这种分配的财富和资源的占有。(3)把一定的分配原则与具体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混为一谈,既限制了对这种分配原则的深层思考,也限制了对具体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的理论探索。
上述种种缺陷,与我们惯常的直观性思维方式有着密切的关联,既是直观性思维的结果,又是论证和培养直观性思维的条件。
毫无疑问,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一定的所有制为前提的,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规定了生产过程中人们的相互关系以及产品的分配形式,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分配形式作为获得一定财富和资源的途径,它又是所有制的现实表现和落实。如果分配与所有制出现了一定的背离,生产资料所有者应得的利益在分配方面没有得到相应的落实,那就证明所有制被虚化了,证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并没有真正地或有效地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至少是没有实现充分的占有。强调这一点,丝毫没有削弱所有制形式对于分配形式的前提性,而只是突出了分配形式与所有制的内在联系,突出了分配形式的现实重要性。
生产产品在实物形态上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区别,与之相应,占有和分配也表现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分配与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和分配。当然,它们的区别是相对的,因为所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换,实现形态的转换。到了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货币作为一般财富的代表之时,这种区别的意义就更减弱和淡化。对于个人,任何生活资料的节余,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投资形式转化为生产资料,从而再获得一定的收益。这种情况并没有改变占有与分配的一般关系,但使得分配与占有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比如,各种形式的股份制、股票市场和证券市场,就为个人投资提供了多样的途径,也创造了多样的分配形式。
生产活动是劳动者使用一定的工具改造对象的活动,分配作为对劳动产品的分配,尽管其在历史上出现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按劳动中使用的物质要素即生产资料进行分配,一种是按付出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劳动所得向来就是合法所得,是正当收入,而所谓“劳动所得”就是按劳动量进行分配的结果。也就是说,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分配形式,是历史上老早就存在的,也是受到习惯认同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分配形式。在封建社会,自耕农和小手工业者都既依靠自己占有的生产资料也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的财富,即使那些雇用了一定的长工或短工、雇用了一定的工人的富农和业主,由于自己也参加劳动,实际上他们的收入中也有一部分是按劳分配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固然主要是按照自己占有的生产资料获得利益,但当他们作为管理者参加生产活动时,他们的收益中无疑也有一部分是劳动的结果;工人的收入更是靠劳动获得的,只不过被资本家剥削掉了一部分而已。在以往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按资(生产资料)分配是主导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以残缺不全的歪曲的方式被实行,而且只是按资分配的一种补充。任何社会都以物质生产为自己存在的基础,不可能设想在分配中根本不顾及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等的作用,果若如此,劳动者必然完全失去劳动热情,劳动生产将无法进行下去,更不用说有所发展。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按资分配制度本质上是剥削制度,剥削就意味着对按劳分配的否定,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把这种否定绝对化、把二者的对立绝对化,认为彼此水火不容,那就不对了。历史的事实并非如此。
无产阶级革命是对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否定,当然也是对与此相适应的按资分配制度的否定。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制,即公有制,此时,每个人能够提供给社会的只有自己的劳动,所以社会也就只能按每个人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进行分配。人们从社会分配中获得的只是用于生活的消费资料,尽管由于每个人劳动能力的差别和赡养人口的不同,必然会存在生活水平的不平等,有些富裕家庭会有一定的节余,但这种节余不存在投入再生产以获取新的收益的问题。很显然,正如马克思所说,他是从批判旧世界中发现了新世界的,作为旧世界的对立面,除了旧世界创造的生产力基础之外,其他原则都是正与其相反的。这不仅是一个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的社会,而且是一个没有商品、没有市场、没有货币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个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每个个人的劳动直接就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因此才可以按照劳动种类(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劳动时间计算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并据此进行生活消费品的分配,当然要进行一定的扣除。换言之,实施这种完全形式的按劳分配制度是受到一定条件约束的,而这些条件并非某个人想象的产物,它们只能由历史来提供。事实上,后来发生了社会主义革命的国家没有一个具备这些条件,因而也就不可能严格施行这种分配制度,按劳分配至多也就只能作为一种与公有制相适应的分配原则而存在,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只能按照这个原则设计自己的分配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过程中,曾怀着极大的热情,为能较彻底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而努力创造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彻底推行生产资料的国家占有制,即我们经常说到的“一大二公”和计划经济体制。任何试图将生活资料的节余转化为生产资料从而获得一定收益的行为,都被当作“想发财致富”、资本主义倾向而受到批判和取缔。然而,由于按劳分配所需要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复杂性,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力图消除社会不公正的种种努力遭到了巨大的失败,结果是平均主义泛滥、劳动效率低下和普遍贫困。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面对经济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下以及由此造成的种种社会矛盾,深刻反思先前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错误和教训,以极大的勇气摒弃以往对社会主义的教条化理解,从根本上否定在“文化大革命”前就开始并大力推行、到“文化大革命”中登峰造极的极左路线,恢复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开始了伟大的改革开放运动。改革开放尽管艰难曲折,但毕竟步步深化,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一大二公”的所有制被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所有制替代,计划经济体制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替代,分配制度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所有制与分配制度的改革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证明了我们的改革措施是正确的、成功的,证明了这种混合所有制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是合理的、有效的,并且为我们进一步思考分配制度的改革打开了思维空间。
二、按劳分配具体实现形式与其他分配形式的关系
我们过去在理解按劳分配方面的一个重大失误就是,混淆了按劳分配原则与其具体实现形式之间的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把某种特定的实现形式当作按劳分配一般,从而排斥了探索其他实现形式的可能性,也歪曲了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形式的关系。
如前所述,按劳分配并非马克思的创造,它老早就存在了,马克思所做的工作是把它从一种附属性的、残缺不全的、有限适用的分配形式提升为社会中主导的、完全的也是唯一的分配形式。但马克思说得很清楚,按劳分配意味着个人“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2]。只不过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产品不再作为商品而是以其直接形式进行分配,交换变成社会和生产者个人之间的交换;原则与实践也不再相互矛盾,即真正地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进行分配。无疑,这是一种理想条件下的分配形式,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行的分配形式,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一个具备这些条件,因此也就不可能严格地以马克思设想的方式进行分配,而只能将之当作一种基本分配原则。至于其具体实现形式,还必须根据自己的国情来探索和设计。在我国,我们就曾实行过供给制、等级工资制、工分制,改革后实行的承包制、基本工资+奖金制,都是对具体的按劳分配形式的探索。其中,最大的改革就是放弃由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的制度,由各个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具体经营情况决定职工工资的浮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所有制方面的改革相适应,一方面,彻底打破以国家为全体职工统一发放工资的简单模式,使各种企业都作为市场主体进行活动,并按照自己的经营业绩决定对本企业职工的分配。市场不仅是生产要素配置的基本形式,也直接影响和规定各个企业的分配形式,使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另一方面,按劳分配的多种形式与其他分配形式出现了错综复杂的关系。比如,在国有企业中,一部分职工购买和持有本企业的股份,企业也可以用股份的形式奖励自己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具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还可以允许非国有企业参股成为股东,这就必然带来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出现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同时并存于国有企业的情况。同样,非国有企业在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后,按照一定的规程制定自己的工资标准,按照职工的业绩和地位进行分配,其中也包含了按劳分配的成分;国有企业参股非国有企业,将因此获得的收益再分配于本企业的职工;个人进行股市投资,也会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一些科技人员带着自己的知识资本和专利产品在所参与的公司中身居要职,他的收入中就既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成分又有按劳分配的成分;私营公司和企业的老板所获得的收益中也既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成分又有按劳分配的成分。如此等等,表现出非常复杂的情况。面对这些复杂的情况,我们必须改变以往流行的关于按劳分配的教条而僵化的观念,改变那种认为只有领取国家发给的工资才是按劳分配、只有国有企业及单位才实行按劳分配的思想,改变那种把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形式简单对立起来、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意味着剥削就该取缔的思维模式。正如不能机械地把公有制为主体理解为公有制经济必须占国民经济的50%以上一样,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并不是一定要保持国有企业及单位的足够数量。国有企业、国家公务员和各种事业单位的分配方式主要是按劳分配,国家通过法令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各种合法权益,这也是保护和坚持按劳分配,国家依法对非公有制企业和高收入的个人征收所得税并将这部分社会财富以其他形式回馈给劳动者,增进他们的福利,这也是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三、分配制度与生产力发展、人的发展的关系
任何社会都建立在一定的物质生产的基础上,分配总是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因此,生产力发展的程度不仅规定了可分配的财富数量的多少,而且规定了分配所采取的社会形式。国家可以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推行一种占有和分配制度,但如果这种占有和分配制度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与要求,那么它肯定是不会长久的。这是因为在生产力的诸要素中,劳动者是最基本的要素,也是最活跃、最富能动性和变动性的要素,分配制度不合理,必然会伤害劳动者的劳动热情、降低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时还会造成他们各种形式的怠工和反抗,结果必然是造成劳动资料和时间的浪费,必然导致劳动生产率的低下甚至倒退,从而使各方面的矛盾尖锐化。在这方面,我国改革前的农村公社制及其分配制度、企业分配中的铁饭碗和大锅饭都提供了最生动具体的例证。
当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还不够高,生产出来的物质财富还比较有限,劳动还是人们的谋生手段的时候,人们对自己所能获得的物质利益的关心,对劳动成果的分配形式的关注,就是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倾向。但也正是这种关心和关注,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最深刻、最持久的动力,构成一种分配形式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具有历史进步性的深层根据。所谓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说到底就是满足了劳动者的需要,调动与激发起他们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因为生产力并不是脱离了人的力量,它就是劳动者在各种劳动中表现出来的能力。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外,在这种生产力条件和主体条件下,人们总是想方设法利用劳动之外的因素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其中最常见、最大量也是合理合法的形式就是将一定的生活资料节余和积累的财富转化为生产资料投入再生产过程。这种想获得更多收益的愿望和行为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前现实中都是生产力发展所需要的,因而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我们不能仅仅从道德主义的角度看待这种行为,而是应该从历史主义的角度理解它的现实必然性和意义。
首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在世界排名中都是比较靠后的,以这样的实力参与国际竞争我国无疑属于劣势的一方,所以,集中精力把经济搞上去,尽快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生产效益,不仅是关乎中国社会主义命运的大问题,更是关乎中华民族的“球籍”的大问题。从全世界各个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发展经济首先遇到的是资金短缺问题,我国也不例外。没有资金,就意味着没有生产资料,一切就无从谈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国家筹集资金外,还可以鼓励民间投资。无论国家向国民借债还是民间投资,都意味着国民将先前的积累节余转化为生产资料,从而获得劳动之外的收益。海外投资更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总之,不解决投资收益分配的问题,就不可能达到鼓励投资的目的,就无法增加经济投入,就必然影响经济的发展。其次,资金的使用效益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钱是国家的,投资由国家拨款进行,所以上至企业领导下至工人都不太关心资金的使用效益,结果造成了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严重浪费。这就是我们的国有企业长期经营不善的最重要的原因,而民间投资和海外投资则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每个投资者都必然非常关心资金的使用情况,关心成本和收益的比例关系,从而减少了决策的盲目性、减少了浪费,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效益。最后,民间投资和海外投资创造了就业机会,刺激了经济的增长,增加了国家的税收,增加了社会财富的总量,它们与国有企业的竞争增加了对国有企业的压力,促发了国有企业的生机和活力。市场经济就是一种投资主体多元化、依赖市场实现生产要素自由配置的经济体制,也必然是一种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体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市场经济的这种一般规定和特征,最多只是改变了它的一些运行条件,减少和降低了它的一些负面作用而已。
毫无疑问,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分配制度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也即存在着剥削现象,存在着两极分化的可能。问题不在于否认这种情况,也不在于强找一些理由或改换一些词句来对之进行掩饰,而是从唯物史观的高度认识和理解这些现象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恩格斯曾这样说过,消灭私有制和阶级,不是因为它们违反了道德公平的原则,而是因为它们成了生产力发展的障碍。阶级的存在是生产力发展不足的产物,在人们还为生存资料进行竞争的条件下,即使强行消灭了阶级,在争夺生存资料的过程中,阶级仍然会死灰复燃。社会主义是以消灭阶级和剥削为己任的,但这是它长期运动和发展的最终结果,是它的终极目标。把这种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现的目标当作目前就要实现的任务,是我们过去各种“左”的思想的总根源。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国现有的经济条件和国际条件下,劳动无疑还是谋生手段,这就根本无法改变人们为争夺生存资料而斗争的局面,也根本不可能彻底消灭阶级。我们现在所能做的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多样性分配形式,将人们普遍存在的对物质利益的关心和关注转化为发展生产力的积极动力,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大力改善社会公共福利,大力发展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为最终消灭阶级创造条件。
四、关于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上面我们主要从经济利益的分配方面讨论社会主义分配的问题,其实,分配不但是经济利益的分配,也包括社会地位、社会权力、机会、荣誉等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按资分配是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的分配形式,也是其他社会资源方面的主导性分配形式。社会主义在经济方面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共存,而在社会地位、社会权力、机会、荣誉等方面,则只能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也就是说,社会不承认任何公民在拥有社会地位和权力方面有任何特权,比如世袭的特权、优先的特权等,在这里机会向一切人开放,只按照个人的能力、业绩、品德进行分配。换言之,任何利用自己的财力、特殊社会关系等谋取某种社会地位、权力和荣誉的行为,任何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某种权力获取额外经济利益的行为,都被视为不正当的,都是非法的。
前些年理论界曾热烈讨论过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对于人们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特别是对于理解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共存的经济分配政策,是起了积极作用的。但也有不足之处:一是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规定分配,没有把对社会地位、社会权力、机会、荣誉等的分配考虑进去,没有从整个社会组织原则和管理原则的高度考察分配问题;二是对公平的理解有抽象化的倾向。这就使得我们对公平与效率之关系的理解没有超出西方经济理论界的水平,在一些方面倒是沿袭了其公平与效率不可兼得的结论。
马克思在谈到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时指出:“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3],是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但这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这就是马克思认为应该持有的“现实主义观点”。而现代西方的一些理论家,他们所说的“平等”“公平”,则是根据某种一般原则而抽绎出来的,成了一种非历史或超历史的道德诉求。这样一来,公平与效率就形成了一种对立关系,为了维持社会公平就得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了提高效率就得牺牲一定的社会公平。翻译成中国人都能理解的语言,就是:剥削就是不公平,允许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允许剥削,就是牺牲了公平,只有以此为代价才能换得效率的提高;反之,如果不允许按生产要素分配,那就是为维护社会公平而牺牲效率,如同改革开放前我们所做的那样。按照马克思的“现实主义观点”,改革开放前我们的平均主义分配政策恰恰既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与这种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社会公平原则,所以才导致了低效率和无效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们的生产力发展还比较落后的条件下,为了发展经济、提高效率,在经济分配领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共存的分配制度,只有这种分配制度才是具有现实合理性的,才是现实的“公平的”。
在社会的其他领域,如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和政府管理部门等,改革开放前我们的效率是同样低下的,其中的主要原因还是平均主义的经济分配制度和在社会地位、社会权力、机会、荣誉等分配上的不公正与不公平。只有打破平均主义和各种特权主义,消除其他方面的不公正与不公平,才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才能提高效率。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们对物质利益的关心得到了合理的肯定,但与此同时,一些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特权和物质利益,出现了大量的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这无论从哪一方面看都是对社会公正和公平原则的破坏,导致了新形势下的交易成本提高和效率损耗。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法治、强化监督、惩治腐败,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结果必然是促使工作效率提高。
这不是说公平与效率之间没有矛盾,而是说这种矛盾如同改革与发展、稳定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一样,绝不是如一些人理解的那种非此即彼、有此无彼、不可兼得的关系,而是在彼此对立的同时还有相互促进的一面。我们的任务就是尽量创造条件,使它们都能得到合理的发展。社会是一个有机系统,经济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都是内在联系着的,提高效率不单指提高经济效率,也包括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效率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方面的效率。无论在哪个方面,坚持公平原则肯定都是提到效率的重要途径之一,而劳动效率的提高、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丰富,又为实现高层次的公平提供条件。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公平也具有不同的层次和形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是保障社会大众在获得财富方面的基本公平;建立和健全政治、经济立法,消除权钱交易、裙带关系等腐败现象,维持市场正常秩序,是保障等价交换和投资机会方面的公平;贯彻优劳优得、多劳多得,是直接体现按劳分配机制上的公平;社会职务、地位、荣誉向一切人公开,是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竞争机会上的公平;等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有大量的工作可做。我们现在面临的不是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公平的问题,恰恰相反,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公平而促进效率的问题。我们不能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简单地理解为为了效率可以牺牲公平,而应合理地理解为不能离开生产效率和生产力水平以及由此规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抽象地看待公平问题,在目前阶段,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条件下,提高效率是第一位的,维护公平要为提高效率服务,而效率的提高、经济的发展,又为我们实现更高的公平提供了条件。
社会主义作为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中发育出来并代替资本主义的制度,首先在于它能够克服后者对生产力发展的种种限制,能够容纳更高的生产力,能够促进生产力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同时也在于社会主义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社会,能够克服后者在社会公平方面的固有局限,在更高的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并为实现效率与公平的良性互动开辟广阔道路。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和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作为先进文化的代表,它的各种工作,包括对总方针的确定和具体制度的安排,其总的指归,从正的方面说,是从现实条件出发,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调动起来,从反的方面说,是消除一切限制、妨碍人民群众发挥积极主动的历史创造性的因素,从而最大限度地推动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分配制度方面的改革和新的分配制度的创设,无疑是使效率与公平合理结合、良性互动的关键,是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的直接的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1]本文原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与萧前合作。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4.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