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前言
随着1997年3月刑法修订的完成,《刑法哲学》的修订工作也提上了议事日程。由于《刑法哲学》一书涉及一些较为具体的刑法问题,尤其是刑罚本体论一编,涉及刑罚改革问题。随着1997年《刑法》(修订案)的颁布,需要加以修订并根据立法的发展在内容上加以增补并作出理论上的评价。因此,《刑法哲学》的修订是必要的,使之能够跟上立法的进展。
对本书修订时,我曾经考虑过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伤筋动骨,把本书拆为两本书:一是保留对刑法的哲理探讨部分,具体地说,是指第1~5章、第11~15章、第21、22、27章,删除其中的法条,改造成为一本“没有法条的刑法书”,使之上升为一本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著作,书名为《刑法的本体展开》,以便与此后出版的《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相协调。二是将其他内容经过调整充实形成另一本书,书名为《理论刑法学》,作为比刑法哲学低一个层次的刑法专业著作。这一方案设计的考虑是:《刑法哲学》一书体系过于庞杂,在内容上将刑法的哲理探讨与学理探讨两个方面夹杂在一起,两败俱伤。若能拆开,则更为完美。第二个方案是小修小改,基本上维持本书原状,只是根据刑法修订的情况作出必要的修改。对于上述两个修订方案,从我主观上来说是更倾向于第一个方案,而且做起来并不难,两书的篇幅也都能保持在40万字左右,作为一本学术著作,篇幅亦已足够。但这一方案在征求意见时受到反对,主要是《刑法哲学》作为一本书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并且获得了一定的声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将它改造成两本书,连《刑法哲学》的书名也消失了,似乎是对《刑法哲学》一书的生命的一种扼杀。而且,本来是一本书,莫名其妙又变成了两本书,以为你又重新创作了两本书,易使已有《刑法哲学》一书者误购,容易招致骂名。经过慎重考虑,我尽管不太情愿,但从尊重历史出发,还是接受了第二个方案,只对本书作简单的修改,尽量维持这本书的原貌。
在《刑法哲学》一书的修订中,我想起学术著作的命运问题。一本书就是一个生命,人求长寿,书亦如此,不希望是短命的、很快就被人们遗忘的。当然,这里命的长短都是相对的,因为永恒毕竟是相对的。但法学著作,尤其是部门法学的著作,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法律文本,不仅取决于自身的学术水平,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法律文本。一部法律的修改,甚至一个司法解释的颁布,都会影响到一部法学著作的命运。因此,法学著作似乎更是命运多舛,更为短命,这无疑是法学著作的悲哀,也是它的宿命。但同是法学著作,超越法律文本的法哲学著作更具有一种永恒的价值。众所周知,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不朽著作《论犯罪与刑罚》,虽区区6万字,距离1764年出版已经二百多年过去了,但至今仍被奉为经典,将来还会流传下去。它没有援引一个刑法条文,但却将刑法原理分析得淋漓尽致,并创立了刑事古典学派。由此可见,法哲学著作由其超越法律文本的特点所决定,较少受到法律更迭的影响,相对来说更具永恒性。但是,法哲学著作毕竟是少数,法学著作大多还是以一定的法律文本为内容的,因而会随着法律文本的修改而过时。在这种情况下,法学著作也需要随之修订不断补充内容。例如,在刑法领域,《肯尼刑法原理》可以说是一本解释英美刑法的名著。顾名思义,这本书应该是肯尼所著,但当它被修订到13版的时候,著者已经不是肯尼,而是西赛尔·特纳。由此,《肯尼刑法原理》一书获得了较为长久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来自不断地修订。在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氛围中,功利思想、短期行为甚为流行,学术研究也不能不受其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学者安下心来,专心致志地研究一些问题,使学术之薪火得以传递。为此,需要追求学术的永恒性,写出一些具有较强生命力的学术著作,这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刑法哲学》一书写于1991年,出版于1992年,至今已经五六年过去了。我对《刑法哲学》一书虽然并不满意,觉得它徒有“虚名”,还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著作,但它毕竟是刑法哲学研究的开创之作。正是不满足于此,我于1994年写就了《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于1996年写就了《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完成了刑法哲学三部曲。这一研究也许会持续下去,希望还会有刑法哲学第四部问世。由此可见,学术研究是没有止境的,相形见绌的只是我们个人的学术生命。
陈兴良
1997年4月22日
谨识于北京塔院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