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干部勤的考核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对干部勤政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于领导干部的守纪、作风、联系群众等方面。受政治斗争的影响,干部勤政考核的执行力不够强,具体内容的调整与完善在政策性文件中并不能很好地体现。
改革开放后,干部勤政考核更趋于制度化、规范化,在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法规中都提出了对干部勤政考核的具体要求。
197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提出“考勤,是考核干部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是否肯学肯钻,对业务精益求精,任劳任怨,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
1997年颁布的《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干部的勤政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8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提出的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中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都是对干部勤政考核内容提出的具体说明。
2002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等。这些条件对党政干部的勤政考核内容的完善起到了借鉴作用。
2006年,中组部出台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其中测评的主要内容就包括工作作风、依法办事等方面的情况,对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公众形象等内容。该办法对勤的考核具体包括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两方面,而精神状态又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工作作风包括深入实际、讲求实效、联系群众等方面。
2007年颁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明确提出“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其中对于平时考核的规定称其考核重点为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并采用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和考勤等方式进行。
随着政治民主化、法制化的发展,领导干部勤政考核的内容也发生相应的变化。总的来说,考核内容更加明确,考核指标不断完善,考核范围不断扩大,勤政的考核更趋于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