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行为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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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领域中的服饰伦理

人们在公共领域的行为会对私人生活产生影响,尤其会对个体的心理状态、价值观念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服饰行为在公共领域中更具有伦理道德意义,服饰伦理的道德价值诉求在公共领域能得到更为深刻的体现,公共领域的集合性特征也使服饰伦理观念和行为通过人际交往活动更具感染力、影响力。

(一)尊重交往对象

在公共交往中,人们通过服饰表达对彼此的尊重。通常来说,符合社会服饰伦理规范和道德期待的服饰行为是对他人的尊重,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尊重他人具有与我们同样的类的尊严,用服饰“语言”表达出以平等、公正和爱的态度与方式对待交往对象,是对他人基本价值和基本权利的承认。在公共领域中的一切服饰行为上,个体都应当以尊重彼此的权利和需要为基本原则。

在中国传统伦理型文化中,服饰几乎等同于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同时也表达出主体对交往者的态度。中国文化不直接指向人类肉体,“不以形体为审美对象,而重视衣裳之文化意义及审美价值”[1],因此,服饰所展现出的人格尊严更为凸显。中国传统习俗中男子成年须行“冠礼”,不仅宣告男性从童年步入成年开始承担社会责任,而且戴冠是“君子的象征……‘礼’与‘非礼’的界限,是文明与野蛮的区别”[2],展示出其已具备进行社会交往的资格,同时“广而告之”社会其他成员在交往中应给予其更多尊重,以“礼”相待。赤身裸体是没有文化的野蛮行径,是需要“以文化之”的,“赤身跣足肉袒以见人,若非羞辱自己便是羞辱他人”[3]

在西方社会,服饰也是表示尊重的重要方式。古罗马时期,最具代表意义的服饰“托加”直接代表个体(男人)拥有人格尊严,彰显穿着者的身份、地位以及是否应受到尊重。穿着托加的男性通常被认为是符合古罗马道德精神的合格市民。飘逸的托加优雅潇洒,富有威严气势,价格昂贵,使能穿着托加者限于一定社会地位和阶层的男性,在政治及重大集会或正式场合都以托加为礼服。“身穿托加的罗马人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他们所穿的服装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着其行为与价值观。奥古斯都对罗马公民与上层精英服饰的规定成为他重建罗马社会秩序的一项措施。”[4]奴隶被解放,拥有古罗马城邦市民身份时,穿着托加就成了一种新身份的认可。然而,对于女性来说,穿着托加则标志着耻辱,通常只有古罗马社会最底层的妓女和被判有通奸罪的妇女才穿着托加。

可见,在中西方文化历史中,服饰是表达对人对己尊重的基本载体,服饰行为是人们表达尊重的主要方式。在日常生活交往中,我们并不需要总是以正式场合的着装要求为穿衣标准,但是穿着干净整齐并非难事,即使不能使观者赏心悦目,至少也不必让其为之侧目,这是对交往对象最基本的尊重。

(二)遵守文明礼仪

文明礼仪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相互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以社会习俗、习惯、传统等形式固定下来,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用以维持人类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道德规范。对社会来说,社会成员对文明礼仪的遵守程度反映出该社会的文明程度与道德风尚;对个体来说,遵守文明礼仪代表着个体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水平。遵守文明礼仪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与伦理关系的前提。服饰伦理行为是一个人是否遵守文明礼仪最显著的表征,自古以来就受到各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视。

衣着的时尚是一个社会的规范系统,一个人如果不遵守这个规范系统,就会被看作没有见识和教养的人。为了避免出丑,人们往往要学会辨识这个规范系统。早在15世纪中期,就出现了两本专门教人如何穿着得体并构建自己的“识别系统”的法文书,“它们的作者熟悉标记策略,譬如让·德·布埃耶笔下的《勒茹旺塞尔》和安托瓦·德·拉萨勒笔下的《让·德·桑特尔》”[5]。这些服饰“识别系统”的构建必须结合传统符号体系及大众普遍接受的习俗和信仰,否则很难被接受和认可。正如玛里琳·霍恩所言,“有关服饰选择的决定有时是困难的,因为一个人往往同时持有几种互相对立或冲突的价值。大多数冲突可以由一个价值取代另一个价值而得到缓解,尽管在某些情况下,个体会出现越轨行为。由于所有个体的价值都必须受到基本文化背景的检查,其他条件的变化,诸如经济条件、技术进步等,往往会导致有关服饰态度的变化”[6]。在被称为“黑暗时代”的欧洲中世纪,衣服就是一个人的身份、地位和意义的说明。钻进公共浴室脱光衣服,就失去了自我认知的凭借,甚至会引起对自我认知和认同的恐慌。

从当前社会公共领域的交往状态来看,尽管社会对个体的道德约束越来越宽松,但人际交往中的服饰伦理仍然是面对面交往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符号象征。“第一印象”变得更加重要,人们常常通过服饰来判断对方在性格、职业、智力、受教育程度和道德等方面的可能信息,在内心形成一定的初步印象,进而判断和决定交往方式及深度。这种仅凭“一面之缘”就要做出一系列判断的“肤浅”的社会人际交往局面,使得公序良俗变得脆弱而易受伤害,但却更凸显服饰伦理的重要性。因此,只有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要求的服饰行为才有助于消除人际焦虑、不安以及社会氛围中官僚化倾向和冷漠态度,形成温馨、友善、诚信的人际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与道德风俗。

从本质上来说,穿着打扮符合文明礼仪的要求和遵守文明礼仪规范,反映出的不只是仪式化的表面形式,而是一种内化于心、融会于行的内外兼具的美好德性与德行,而礼仪是这种美好德性与德行的最基本、最显著、最便捷的表达方式。因此,服饰作为基本礼仪的“语言”,必然成为公共领域人际交往中引人注目的起点。实际上,我们在宣扬和提倡构建一个尊重他人、公正和谐的社会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在服饰观念和行为上遵守内含着伦理精神与德性价值的文明礼仪规范,这既体现了对他人的尊重,又维护了交往活动参与者的人格尊严。

(三)维护公序良俗

人际服饰伦理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上具有特殊的优势和作用。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与良好道德风俗,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保证社会正常运行与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基本道德,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利益。服饰作为人体形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伦理道德的承载物,直接反映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运行情况和道德风尚。符合公序良俗的服饰伦理有利于社会交往活动及公共生活的顺利开展和进行,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集中体现与核心内容。

我们从出生开始,就在家庭、社会的不断教育下逐渐认识并接受所在生活群体内部的社会秩序和道德习俗,进而将之内化成自己的观念与信仰,按照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序良俗去生活、行为。这样的“社会化”教育使绝大多数人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可以帮助整个社会以最低成本良性运转,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又会加强主体自觉性,使其更自觉地遵守社会习俗。对于服饰行为来说更是如此。服饰行为本身具有强烈的私人性,在私人生活领域——主要是指私人住宅、租住地及延伸的私人领域——中只要不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和侵犯,个人服饰行为不仅可以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而且可以不受任何形式的监督和监管,这是个人的绝对民事权利。然而,主体进入公共领域,其服饰行为就具有了公共性质,就要受到社会公序良俗的限制。

以服饰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早在中国古代就已被历代统治者发现并采用。中国古代社会尽管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但是却发展出了完备的服饰礼仪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这些服饰礼仪制度将每个人从出生时就约束、固定在其所属的社会地位与家族身份上,由上到下详细分明:越是处于社会等级的上层,可以享受到的服饰待遇越高,处于底层的老百姓则只能穿“布衣”,连遵守服饰礼仪制度的资格都没有。通过等级明确的服饰礼仪制度来约束与教育人们,使人们在社会公共交往中能谨守本分,一言一行皆以礼节之。每个人的安分守己自然就保证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多数时期,社会文化相对保守,除了刽子手、屠夫等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在特定场合可以裸露部分身体之外,其他任何在寝室之外的地方裸露身体的行为都被严格禁止。尽管盛唐时期,社会文化开放繁荣,女性着装更加大胆,裸露出肩颈及手臂等部分身体,但这些“袒露装”只限于贵族阶层的屋帷之内,女性走出大门还是要用披风、帷帽等外套将身体遮盖住。宋明以后,受到理学思想的影响,在公共场合裸露身体的行为受到更为严格的禁止,对于女性着装更是严苛到令人发指的地步。服装形式趋于拘谨保守,不仅领口较唐朝提高许多,而且裙子较长,并在腰间飘带上系有玉佩或名为“玉环绶”的玉制圆环,用来压住裙幅,以防不慎露出亵衣(如裤)而显得粗鄙。

直到今天,尽管社会服饰伦理的宽容度已经大大增强,许多在古代看来是“奇装异服”的行为早已为人们所接受,但是不可裸体出现在公共场合仍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着装规范。任何在公共场合裸体的行为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非议甚至相关政府部门的劝阻,严重的还会采取强制措施。那些在“特定场合”过于暴露的着装行为,即使相关部门无法直接管束,也会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比如,近几年在国内举办的车展上,展商为了吸引观众观展,要求车模们穿着暴露,近乎全裸,更有甚者直接将全裸人体彩绘表演搬上展会舞台,这使人们不禁发问:这到底是艺术还是色情?

对违背公序良俗的服饰行为予以谴责和干预,正是出于对整个社会秩序及社会成员利益的保护。符合公序良俗的服饰行为不仅能使社会秩序井然,使人们和谐相处,而且能帮助个体更快融入社会;背离公序良俗的服饰行为不仅不利于个体融入社会,得到他人认同,而且会对现有公序良俗造成伤害。那些恶俗、丑陋的服饰行为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的困扰和侵犯,甚至可能会对青少年教育产生恶劣影响。


注释

[1]龚鹏程.中国传统文化十五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

[2]华梅,王春晓.服饰与伦理.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15.

[3]华梅,王春晓.服饰与伦理.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15.

[4]裔召印,吕建萍.古罗马托加的演变及其象征意义.世界历史,2010(5):97.

[5][法]菲利浦·阿利埃斯,乔治·杜比,主编.私人生活史Ⅱ:肖像.洪庆明,等译.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07:503.

[6][美]玛里琳·霍恩.服饰:人的第二皮肤.乐竟泓,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