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行为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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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道德观的合理性

伦理学是一门研究伦理道德现象的学问,对道德之本质与基础的合理解释是伦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事关学科的解释路径和方法问题。任何科学的理论和诠释方法,与客观对象越接近,就越有科学性、真理性,因此,对伦理与文化特别是中国伦理与中国文化的上述客观关系的揭示,是正确理解伦理本质及其解释路径的前提。

伦理学作为一门现代学科,形成于20世纪初,一般认为中国古代是没有严格学科意义上的“伦理学”的,我们虽然有以道德为核心内容的儒家学派,有关于伦理的丰富思想,但却没有这样一门学科。一般认为,“伦理学”这个词是严复在翻译赫胥黎《天演论》时的另一译名:《进化论与伦理学》。还有一种说法是,“伦理学”是直接从日语翻译过来的。中国人写的最早的一部中国伦理学思想史是蔡元培先生的《中国伦理学简史》,中国人写的较早的伦理学著作为刘师培先生的《伦理学教科书》。20世纪前半叶,中国的伦理学学科有一定的发展;20世纪50—80年代,中国的伦理学学科基本处于相对落后甚至停滞状态。20世纪80年代后的中国伦理学,以如何解决道德本质和基础为最根本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存在这样三种解释路径:哲学反思的西学解释路径、意识形态论的马克思主义解释路径、文化史观的解释路径。笔者认为对伦理与中国伦理的更为合理、科学的解释路径是文化—道德观。

西方哲学反思的伦理观,即认为伦理是建立在理性反思基础上的人的行为方式,诚如苏格拉底所说,未经反思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西方文化是一种智性主义文化,西方哲学特别看重理性反思对于生活的意义,这是西方的哲学和文化传统。柏拉图的理念论哲学认为物质世界之外还有一个非物质的理念(本体)世界。理念世界是真实的,而物质世界是不真实的,是理念世界的模糊反映。这种观念若以中国人的常识理性来看,是本末倒置的。笛卡尔认为“我思故我在”,正是因为我思考或者我怀疑所以我才存在。当然西方文化中也不乏诗人歌德“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这样清醒的生活理念。西方哲学的这种重智主义传统,使西方伦理成为一种非常重视知性反思的伦理,人的一切行为都要在理性的面前重新审视,甚至把反思和知识看作行为实践的前提与必备条件。西方虽然也有“信、爱、望”的基督教三主德,但是在世俗“四主德”中,即“智慧、勇敢、节制、公正”四德中,智德是基础的。在柏拉图看来,理性是僧侣、贵族、哲学家的心理禀赋,智慧是这些人的德性品质,而意志与情欲则是军人、百姓的心理品质,他们的德性品质分别应该是勇敢与节制,只要第一个阶层的人成为统治者并且其他三个阶层的人各安其分、各守其责,城邦与社会就会变得公正。显然,伦理是以理性认知和实践智慧为基础的。

从伦理学思维的角度看,古希腊罗马时期虽有一些生活化倾向,但在近代,各种伦理学理论却都试图给人的复杂生活与行为做出一种统一的理论解释。功利论伦理学力图论证人们的行为都是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康德的道义论力图证明道德的理性主义基础和规范的普遍性,但实践证明这两种主要的伦理学理论都只是解释人们伦理生活和实践的理论知识,人们在实践中并不是按其中一种理论来生活与实践的。人们的行为既可能被利益驱动也可能被道义、情感等因素驱动。康德抽象或者理想的道德理论图式虽然高扬了道德的崇高性与形式上的普遍性,但在实践中却是苍白无力的,这种一元化的哲学反思的伦理解释,确实增加了人们的伦理知识,但却难以完全解释生活,最终又不得不回到基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的“美德伦理学”和基于实践条件的“境遇伦理学”中去,由此可见,仅把伦理作为哲学反思和知识论的对象显然是不够的。正如万俊人教授所说:“如果脱开具体的道德文化传统或道德谱系,伦理学的知识最多也只能是一种纯形式的知识,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内容,因而很难对人们的道德实践发生普遍的实质性价值影响。”[1]

在西方哲学的影响下,中国哲学不仅采取了一种“反向格义”的方法,而且把西方哲学的话语方式和理想模型作为剪裁中国思想的工具与方法。伦理与中国伦理也被当代大多数学者仅仅看作思想认知和理性思考的对象,因此,鲜有“中国道德生活史”(这几年开始有了),而多有“中国伦理思想史”的著作。这种思想史只记述了一些思想家关于伦理的思想,基本没有记述实际发生的中国人民的道德生活史,只高扬儒家“义以为上”的理论,很少看到国民性中重视人伦日用甚至急功近利的现象。伦理学长期被当作哲学的二级学科,所用方法主要具有哲学反思、理性认识的知识论特征。伦理作为文化,即群体生活方式,最终是要实践的,它不仅仅是为了认识和获得知识,不能本末倒置。认识和获得知识是为了更好地生活,生活不是认识和获得知识的注脚。行一定是先于知的,而不是先知才能行的。文化经验、实践理性、价值系统一定是先于个人而存在的,不管你是否认识到,你总要先面对并接受这个群体的文化传统,先做起来才会成为群体的一员。即使你是群体的先知先觉者,认识并欲改变一些文化传统,你的这种新理念也要得到他人的普遍同意才会成为新的传统和文化。伦理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具有强烈的实践品质,只知不行是片面的做法。总之,深受西方哲学认识—知识论方法影响的部分伦理学人,总是以追求知识为目的,而这与中国文化和中国伦理重生活、重实践、重人格、重成人的目标追求是大异其趣的。并且,以此方法来研究中国伦理,只能看到思想的零枝碎叶,不能全面掌握中国人的文化与生活。

在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发展中,还有一种关于道德本质的理论,即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的意识形态论:“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受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2]道德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自觉表达,是实现社会整合、政治治理的主要手段。这是当代中国伦理学的主流观点。笔者认为,道德的本质是指道德是什么、它的基础是什么,而不是指道德在社会中处于什么地位以及发挥了什么作用。在阶级社会中,由于阶级的对立,掌握经济政治权力的统治阶级主要把道德当作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并将其作为实现其思想控制和政治统治的手段。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主要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分析性概念,意思是说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个基本结构中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这不能被理解为对“道德是什么?”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的回答,它只能说明道德在社会结构中处于社会意识形态的地位。这种意识形态的道德论其实只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唯物史观意义上的道德观。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看,说道德处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地位,能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这并没有错,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物质—经济第一性的唯物论,也符合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的辩证法。但如果把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道德仅仅看作社会结构中的意识形态,那就过于简单化了。因为人的生活不仅包括制度化的政治生活,也包括每天都在发生的日常生活、集团生活、社会生活。道德的社会政治作用并不能取代它指导其他生活领域的作用。如果仅仅以政治道德来指导全部日常生活,那么就会出现问题。社会意识形态是不能穷尽丰富的人类生活实践的。我们不能把意识形态当作剪裁丰富社会生活的唯一尺度。一切从意识形态出发,把丰富变化的社会生活都拉到意识形态面前加以审判,并以此判定是非、决定取舍,这必然走向教条主义,产生以政治取代道德或者保守地说以政治道德取代全部道德(如生活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婚姻家庭道德等)的后果。

笔者长期较为自觉地坚持文化—道德观,曾在《道德究竟是什么?》一文中指出:“道德是主体基于自身人性完善和社会关系完善的需要而在人类现实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化价值观念、规范及其实践活动。基于对道德本质的这种理解,我们认为道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文化性。这是说道德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文化创造,它主要体现为一种观念文化或精神文化,但可以通过制度文化和人类实践加以确证和体现。道德在阶级社会中主要发挥了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与功能,这只是道德文化发展的一种特殊历史现象。第二,价值性。道德是人类实践精神的,即价值的掌握世界的方式,道德意识本质上是一种价值意识、价值观念和价值精神,一般价值意识在道德领域体现为主体的观念、行为对他人、社会的有利或有害的善恶意识,因此,道德是以善恶作为评价观念与实践的标准的,善与恶的矛盾是道德领域的特殊矛盾。第三,应然性。道德不仅是一种文化现象、文化创造,是一种善恶价值观念,而且也是一种应该和正当的规范意识和行动指令,它不仅是思想观念也是行为准则。应然性、正当性是道德的重要特征,它是道德的理想性和导向性的体现,也是道德的实践性的先导和前提。第四,实践性。道德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或社会意识形态,它作为一种人类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文化价值观念和规范,必然源于实践,离不开实践并要指导实践,它是实践精神这就意味着,它是寓于实践中的精神,精神指导下的实践,精神与实践的密不可分、二位一体,知行统一甚至是知行合一,鲜明的实践性是道德的重要特点。总之道德就是这样一种具有文化性、价值性、应然性、实践性的社会文化现象。”[3]

文化—道德观即是一种以文化视角来看待道德的理论观点。笔者认为,这种文化—道德观对道德本质的理解更符合历史与生活的真实,对于中国伦理来说就更是这样。以这种文化—道德观来研究中国伦理,自有其优势。

笔者认为,坚持西方哲学反思的道德观,虽有利于提高对道德现象的认知水平、自觉意识,但却可能导致知识、思想与生活、实践的脱离,导致“极高明”的哲学玄思与“道中庸”的日常生活的脱节。伦理生活固然离不开知,但其最终要落实到行。因此,中国伦理修养坚持知行合一,坚持“博学、慎思、审问、明辨”与“笃行”的统一。伦理不仅是思考的对象,更是生活实践本身。

意识形态的道德观虽重视道德对社会政治治理的作用,但有把人类丰富多样的伦理生活片面政治化的危险,不仅对道德的认识有局限性,而且在实践中可能会片面化,这种情况已经为当代中国人的道德生活实践所证明。社会主流道德的作用式微,是客观的存在状态。一方面,可能由于社会价值观与道德观的内容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另一方面,可能就是因为单向度的政治道德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丰富社会生活,因为政治生活不再是所有民众的价值追求,人民群众生活的日常性日益突显。因此,指导民众日常生活的、更为广泛的文化—道德观必然应运而生,以适应民众的需要。道德源于民众鲜活的生活实践,道德的形成不是自上而下的单纯论证和教化,而是民众在实践中通过互动、协商、契约、履行而逐步形成的。离开了民众的生活实践,道德将会成为无源之水。

因此,在笔者看来,文化—道德观的合理性及诠释路径的优势主要体现为,它更符合人类伦理生活的真实,因此就更具有真理性与合理性。它的优势,简单地说,就是有利于伦理更加贴近生活、贴近民众、贴近实践。

伦理实际上是一定民族群体所创造的凝结着其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的一种生活方式。或者说,伦理就是人们生活方式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生活需要并产生伦理,生活需要伦理的规范与指导。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生活不仅包括处于社会上层的政治生活,而且包括民众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中有伦理,工作、休闲中有伦理,人际交往中有伦理,家庭生活、职业生活、社会生活都需要伦理指导,同样在这种丰富多彩的生活中也会形成相应的生活伦理规范和生活方式。文化即是群体的生活方式所凝结的价值观念,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文化即是伦理或者说伦理是文化之魂。因此,文化、伦理与生活之间有高度的一致性和融合性,它们是相互规定、相互支持的,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以文化即群体生活方式的视角来诠释伦理道德,是更加符合人类伦理的真实生活的,因而具有更多的真理性和合理性。

伦理不是一种纯粹认知理性,而是一种实践、价值理性;伦理不仅是认知的,而且是实践的。韦政通先生有言:

西洋的哲学偏向的是精确的概念定义,清晰的逻辑推理、严密的理论证明等,而中国哲学这方面比较差,中国的哲学跟西洋的很不同。中国哲学注重的是精神修养,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有这样的偏向。西方哲学与精神修养没有什么关系(神学例外),它注重的是抽象理论和逻辑思考。[4]

中国人讲伦理学,一开始就和西方哲学讲的伦理学是两码事,性质上有根本的区别。中国人的伦理,我们叫做规范性的伦理,它是要用行为去实践的伦理;西方人的伦理学,主要问题不在实践,西方的传统里面,道德的实践问题是属于宗教负责的。[5]

我们当代的新儒家,受西方的影响,思想力求系统化、哲学化。这个也很重要,因为你受到西方的挑战,必须把中国哲学变成抽象的思考,也要变成系统化,要能翻译成英文给西方人看。但是新儒家把真正的儒家精神丢了。丢在哪里?就是丢在道德修养上没有重视。儒家要在社会上产生影响,现在的新儒家影响在哪里?那就是影响在学院少数读书的人,而且是对儒家有兴趣的人,影响是非常之有限,因为它是以知识为主的。一个儒家要在社会上有影响力,它需要有淑世人格的感召力,这一代的新儒家是缺乏的。过去那些大儒,像王阳明、像朱熹,像程颐、程颢,像孟子、荀子,他们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力,他们的影响力不是靠写书,而是靠对社会有种教化的责任。[6]

从上面引述的韦政通先生的相关论述中可以看出,我们不能仅以西方哲学反思的、知识逻辑的形式来诠释中国伦理,而应以文化—道德观来诠释中国伦理,这样会更加突出中国伦理的实践性品质。因为文化在我们看来就是群体生活方式,生活必然是实践的而不仅仅是反思的、知识的,终日思考不如起而行之,这是中国文化和道德精神所倡导的。

文化—道德观的诠释路径还有一个更明显的优势就是,强调了人民群众作为文化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哲学反思的主体似乎只是一些高高在上的哲学家,意识形态的道德观往往把统治阶级及其代言人作为道德创造与教化的主体,民众似乎只是他们教化的客体和对象,他们既然把道德作为实现社会政治治理的手段,自然就要把民众作为教化的对象。而文化—道德观却认为,所有民众都是文化与伦理的创造者、参与者、实践者。我们既不需要圣人立法,也不需要统治者教化,“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国际歌》)。人民是文化的主人,是道德的主人,他们在自己的生活中探索、实践,总结、概括,协商、交流,形成源于自己的生活并能指导自己的生活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这就是以他们为主体的生活伦理,这种生活伦理必然会指导他们过上伦理的、和谐的、幸福的生活。


注释

[1]万俊人.正义为何如此脆弱——悠斋静思下的哲学回眸.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162.

[2]罗国杰,主编.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46.

[3]肖群忠.伦理与传统.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9-10.

[4]韦政通.韦政通八十前后演讲录.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11.

[5]韦政通.韦政通八十前后演讲录.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36.

[6]韦政通.韦政通八十前后演讲录.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2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