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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及制度本质乃解释的基点
内容摘要
法律基本原则或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在许多情况下都是解释法律或法律行为的基点。法释〔2016〕5号第7条赋予调解书直接引发物权变动,颠倒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实体为里、程序为表的根本原则,应予修正。解释《合同法》第402条关于“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规定,应当甚至必须依据代理制度的本质要求,于是,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由外贸代理人承受就是理所当然的。确定合同法关于解除权及其行使的规定的性质和效力,不如放弃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的思考、衡量的路径,改采依据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及功能、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考量个案案情,综合多项因素进行判断,然后得出结论,这将更为现实,更为允当。
关键词
基本原则;制度本质;调解书;法律关系;解除权行使
法律人解释法律或法律行为,路径及方法固然多种多样,但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在不少情况下都是必要的,甚至是必须的。换句话说,法律基本原则或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在许多情况下都是解释法律或法律行为的基点。在这方面,笔者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兹整理出来,供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