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范畴”与“社会产物”———宗教信仰方式与宗教治理法治化问题
从依法管理到依法治教,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时代的巨大进步。在法治中国、依法治国的语境之中,宗教治理的问题已经从原来的依法管理向宗教治理法治化的方向转型。
与此同时,有关宗教立法的讨论、宗教维权的社会现象日益常见,这成为宗教界与社会的共识。如何面对或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既不能因事立法,也不能一事一法,更不能用一个法治概念把有法不依等相关问题都予以遮蔽。其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深入、仔细地梳理目前宗教管理层面以及各个宗教运作过程之中所出现的相关问题,看看哪些问题是因为缺乏法治观念而导致的,哪些问题是因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造成的,即能大致澄清宗教事务法治化的相关难题。
可见,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依法治教及其实行的方式与可能。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宗教治理或依靠宗教立法就能解决的问题;既非人的自觉、自律不需要外在法律的问题,亦非中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不一样的问题。以佛教为例,即便是如佛教常说的自觉、觉他、觉行圆满,其中就不仅局限于信仰者个人之自觉、自律的宗教信仰方式,而且已经涉及自我与他人乃至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非一自觉、自律就能了断的私事。
换言之,当中国社会各种宗教的私人化信仰方式制约了宗教治理法治化的形成与作用之时,梳理与分析这种私人化的信仰方式与宗教治理法治化的内在关系,会有助于宗教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的强化与提高。
为此,本文使用“私人范畴”与“社会产物”这一对概念来讨论当代中国社会宗教的信仰方式与制度设置对宗教治理的直接作用。作为“社会产物”的宗教体系是行政权力制度构成的必然内容之一; “私人范畴”则是个人的宗教信仰方式无法作为“社会产物”而直接作为社会、文化的分化形式,只能停滞在“私人范畴”之中的结果。或许在今后的社会、文化变迁之中,这种私人化现象能够直接呈现在此分化关系之中,成为“社会产物”之一。彼时私人化与公共性就会同时成为中国大众个人的信仰方式、制度领域中宗教信仰的实践方式的双重机制了。
基于信仰方式及私人范畴这一概念,本文还借助于当代社会学的结构化理论,认为信仰方式不仅是指信仰关系生产和再生产中包含的规则,同时还是包含在其中的信仰资源,在宗教管理或治理的制度中反复采用的规则与资源。[2]所以,信仰方式可以概念化为信仰者在跨越空间和时间的互动情景中所经常利用的信仰规则和信仰资源。正是这些规则和资源,促使信仰者在其宗教领域中生产、再生产了信仰方式,甚至能够改变其中的信仰方式。因此,每一种宗教的信仰方式皆会直接影响或制约宗教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与相关特征。可见,梳理并且讨论信仰方式与宗教治理法治化的内在关系,实际上是讨论中国宗教治理法治化的必要前提。
注释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2]其相关论述,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李康等译,王铭铭校,87、89页,北京,三联书店,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