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什么要法治化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效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需要;也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有效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需要;归根结底是维护我国宗教领域正常秩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需要。
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求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原则、全面保障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这必须通过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来落实。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一规定赋予了我国公民全面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使党的宗教政策成为国家意志。为了使这一宪法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指各级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进行行政管理。宗教信仰固然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宗教信徒首先是国家公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这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例外。只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才能切实保障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权利,把党的宗教政策落到实处。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擅自招收留学生,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惨痛历史,是我国信教群众的自主选择,是国家主权在宗教领域的体现。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境外势力加紧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宗教;某些敌对势力甚至企图利用宗教搞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治国之重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本原理在当代中国的具体运用,是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后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宗教工作的根本方向。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要求,就是宗教信徒要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1],而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本身就是宪法规定的,所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途径就是贯彻宪法精神,走宗教工作法治化道路。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必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把法治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
注释
[1]参见江泽民总书记在1993年召开的全国统战部长座谈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