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中国共产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具有的性质和原则,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性质上是国家的权力中心和根本政治制度,它决定着国家的其他基本制度、具体制度,这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直接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完成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发展成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它能够使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能够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得到切实的保障。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中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体现这一核心内容和根本原则的政治制度。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由它讨论并作出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标志。它既确保了人民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又确保了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处于中心和全权地位的政治制度。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中,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外,还有其他一系列的政治制度。这些制度从不同方面体现了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性质。但是,这些政治制度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创设的,即使不是直接创设,也需要经它批准或由它授权的机构批准方能创设。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其他政治制度赖以产生的基础,体现了中国政治生活的根本面貌,在中国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至高性和全权性的地位。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设原则
创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依据科学、合理、合法的原则。原则,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本质和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总结,并把它作为应该遵守的准绳和要求。作为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根源、所有者。在人民享有的一切权力中,最重要的是管理国家的权力。在中国,人民管理国家权力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包括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城市实行居民自治制度等;二是间接民主,即人民通过普选,将全部国家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去统一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又通过选举,代表人民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领导权、国家元首权分别授予由它选出的政府、法院、检察院、中央军委、国家主席等国家机关,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各自行使。在现阶段,后一种形式更重要。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发挥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和各民主党派、爱国人士的积极性,便于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权力,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就国家机关而言,唯有获得人民权力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国家机关才可以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当然,人民的“权力委托”并不等于“权力丧失”。人民委托出去的是权力的直接行使权,而人民始终保留的是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人民代表大会等国家机关始终要接受人民的选择,由人民定期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为了保证国家权力永远属于人民、受人民的支配和控制,必要时人民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罢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宪法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工人阶级在整个国家中居于领导地位,而工人阶级的领导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来实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不矛盾。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才建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了国家政权组织,也要领导和支持国家政权组织依法行使职权。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最本质的规定,是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群龙无首不行,一盘散沙更不行。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力量,进行改革和建设;也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万众一心凝聚成一股巨大的力量,真正地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中国共产党要发挥正确的政治领导作用,必须改善领导制度、领导方式和领导作风,要善于使党所提出来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
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既是一种组织原则,又是一种活动原则。作为组织原则的民主集中制,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经常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就保证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建立在坚实的民主基础上,并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第二,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不是单纯的立法机关,而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除了立法,它还有权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委以职权,并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们负责,受它们监督。总之,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统一行使全部国家权力;又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实行必要分工,以便充分发挥各个国家机关的作用。第三,在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一方面,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议、决定等,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必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指导和法律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宪法规定,省级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因地制宜地管理本地区的各项行政工作。这样,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因地因时制宜,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作为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贯穿于整个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大多数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决议贯彻下去。但是,在不同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有所区别。比如,在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中,一切重大问题经过民主的讨论,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作出决议,并交由其他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决策中,对一切重大问题先要广泛征求意见,进行民主讨论,但最后采纳正确意见、进行拍板的是行政首长,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
4.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原则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大团结是维护祖国统一、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维护和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关系是中国的一贯政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在全国人大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一人;在地方各级人大中,也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宪法还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其人大和政府依法行使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