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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本选辑是以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的,以各政权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为主体。同时为了使读者具体了解某一法律文献制定的历史背景及立法宗旨,特以“附件”的形式,适当选入一些有关的社论或署名文章作为解说;为了使读者了解各个历史时期政策、法律的实施情况及经验教训,选入若干政府工作报告和专门工作总结,以供研究参考。
二、本选辑的史料来源很广,有政府公报、政策法令汇编、史料选集,以及报纸杂志等,也有少量油印件和手抄本。为了核查方便,在每个文件之后,皆注明其史料来源(早期手抄本例外) ,并尽可能找到多种不同版本相互校正(一般有两件以上,最多的有10件,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发现各种版本互有歧异者,在脚注中加以说明。每卷皆附有参考书目录。
三、原件有标题者,一般保留原标题,个别由编者酌加改动。原件无标题或标题较为简略者(如“布告”“通知”等) ,则由编者根据内容酌拟副标题,以便检索。另有部分篇目在脚注中加以题注,简介有关情况,或作必要考释。
四、各种法律文献的制定时间,在标题下者,一律采用公历;在原件正文中者,注明“民国××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年” ;以干支纪年者,一般未作改动。采用电报代日韵目者,在脚注中写明日期。
五、原件有明显错讹文字或文字用法不符合现代用法者,径行改正,或以()订正;有字迹不清者,以□标明;有脱漏者,以[]补正或以“ ……”标明。原有注文者,标明“原注” 。
六、所引原件补充或说明性文字用〔〕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