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经济变动的历史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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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工和产业

产业是分工的产物。社会分工有时又称劳动分工,针对的是分工现象,我们也常把它简短地称为分工。法国学者埃米尔·涂尔干在1893年写的《社会分工论》中指出:“尽管劳动分工并不是晚近的事实,但直到上个世纪末社会才开始认识到它的规律……不可否认,自古以来就有一些思想家看到了分工的重要性。斯密就是分工理论最早的阐发者。……今天,分工现象已经家喻户晓、备受瞩目,我们再也不能对它在现代工业中的发展趋势闭目塞听。”在他看来,社会分工相当于“道德生活”,因为他说:“这本书是根据实证科学方法来考察道德生活事实的一个尝试。”[1]

从先秦时期人们对分工的认识,可以了解职业的大概情况。

(1)据《国语·齐语》记载,管仲以四民分业,划分出士、农、工、商四大职业。按他的观点,“四民者,勿使杂处”,“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

(2)在《周礼》中记载了基本的八种职业:农,“耕事”;圃,“树事”;工,“材事”;商,“市事”;牧,“畜事”;嫔,“女事”; 衡,“山事”;虞,“泽事”。

(3)按《墨子·非乐》的说法,王公、士大夫、农民、妇女各有分工。王公的“分事”是“听狱治政”;士大夫的“分事”是财政税收,“以实仓廪府库”;农民的“分事”是耕作,“多聚菽粟”;妇女的“分事”是纺织,“多治麻丝葛绪捆布縿”。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一段话:“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田,莫不安所。”在这里,“产”指土地,“来”即莱,莱田指“爰田”制中的“三年一换土易居”[2]的休耕田。也就是说,农户有了土地就会安居乐业。上面所说的这个“业”,正是包括了男从事的“畴”和女从事的“业”。男“畴”女“业”就是男耕女织。从《周礼》的“农,耕事”“嫔,女事”,墨子的男“分事”耕作、女“分事”纺织,到秦始皇以“事各有序”认定的男“畴”女“业”,反映出男耕女织的家庭分工结构原本就包含了女性的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