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各国的税收差异和分地域的不同处理方法
一、税收差异
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为我国国际工程承包及海外投资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基础。这些差异主要有:
(1)税收管辖权差异。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纳税义务的确定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别。有的国家按属地主义原则确定,即仅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各种应税收入纳税;有的国家按属人主义原则确定,即对纳税人境内境外的各种应税收入均征税;还有的国家按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所有这些不同的纳税规定,在客观上都可以成为我国国际工程承包及海外投资企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纳税制度和法律规定,以最小限度地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重要条件。
(2)各国税种的差异。各国对工程劳务及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收入征收的流转税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商品或劳务税、营业税、劳务税。如德国、法国、奥地利、希腊、匈牙利、捷克、丹麦、芬兰、爱尔兰、日本、韩国、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等OECD成员均实施增值税;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对工程项目及劳务征收的是商品和劳务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则实行营业税、劳务税等,如阿根廷实行的是营业税,巴西实行的是劳务税,埃及、印度实行的是销售税,发展中国家对工程项目及其劳务实行增值税的主要是俄罗斯、菲律宾、南非、泰国。
各国对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及个人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所得在缴纳流转税的基础上,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
(3)税率差异。各国的国情不同,有的国家和地区税率很高,税负重。如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税率一般高达50%以上,而有的税率很低如我国香港等地。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有的国家采用累进税率。这种税率上的差别,客观上为我国跨国经营者避重就轻地选择创造了前提条件。对国际工程项目来说,应认真分析各国税负差异,里面蕴含着税收管理的空间。
流转税负的差异。各国对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及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收入征税的税负差别很大,发达国家相对较高,大部分发达国家在20%左右,而发展中国家税负整体水平较低,如埃及为5%~10%、巴西为0.5%~10%、菲律宾为10%、新加坡为3%、泰国为1.5%~10%、南非为14%、中国为3%。
公司所得税负的差异。各国对工程项目施工劳务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不论是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立机构。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均在30%以上,一部分国家实行比例税率,另一部分国家实行累进税率。如奥地利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4%的比例税率;比利时实行28%,36%,41%的超额累进税率;法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33%;希腊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5%,且按注册地原则确定居民公司;意大利的所得税税率为36%;墨西哥的税率为35%。土耳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为三部分:一是对经过免税、扣除和以前年度结转损失调整后的利润,按30%的税率征税;二是对公司利润分配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国营公司的税率为5%,私营公司的税率为15%;三是对公司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另外征收10%的基金。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平均水平高于发达国家,如阿根廷为35%、巴西为34%、埃及为40%、印度为35.7%、菲律宾为32%、俄罗斯为35%;相对较低的只有南非(30%)、泰国(30%)、新加坡(20%)。另外,公司还得负担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税,如巴西税法规定,雇主(公司)应缴纳 15%~22.5%的社会保障税;埃及税制规定,雇主(公司)应负担的养老保险为雇员基本工资的26%和变动工资的24%,应负担的医疗保险税率为4%,工伤保险税率为3%,失业保险税率为2%;菲律宾公司应缴纳的附加福利税为雇主向其管理和监督层的雇员提供的附加福利的货币价值的32%;俄罗斯雇主应缴纳的统一社会税税率为35.6%。
个人所得税负的差异。大部分国家对个人提供劳务的所得既要征收流转税,还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但累进级次及税负率相差很大,社会保障税差别更大,有些国家是由雇主支付,有些国家由雇主和雇员分别负担,而有的国家则全部由雇员负担。
(4)税基差异。由于各国规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各不相同,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如在固定资产摊提、交际费列支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同种收入的纳税人在不同国家的税负并不相同。
(5)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各个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一般都对外国纳税人提供各种优惠条件,尤其对投资所得提供优惠。税收优惠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就是在发达国家也较常见。税收优惠无疑也为我国国际工程承包及海外投资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6)避税港。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税和财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二、分地域的不同处理方法
(1)项目所在国。根据其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利用税收扣除、税收优惠、税收损失、免税条款、机构设置、债务融资、股本融资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2)中间国。通过减少就汇回国内的收入课税,利用税收协定以减少在东道国应当缴纳的预提税,恰当地选择离岸金融中心,改变支付给本国的收入特征或进行再投资,从而起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3)国际工程承包商及海外投资商的所在国。充分利用能够取得的外国税收抵免或免税优惠,合法减轻本国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