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婢女群体构成
一、婢女来源构成
北京地区的婢女都来自哪里?现存的关于民国时期的各种社会调查研究,几乎无一涉及婢女问题,更不会提及婢女的籍贯地。现存的档案资料中有关于婢女籍贯的线索,现做如下统计(表2.4、表2.5)。
表2.4 1912—1937年北京婢女籍贯
表2.5 北京籍婢女的地域分布
由表2.4可知,籍隶北京的婢女位于首位,占总数的20.6%;籍隶直隶或河北的位居第二,占12.3%;其次为四川、江苏、河南、山东等省。从一个大的地理范围来看,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婢女多来源于北京及其周边地区,其次是中国中部和东南部等地,边远省份的较少。在边远省份中,籍隶西南的多于东北、西北的。这种情况与上述蓄婢家庭的籍贯相对应,即许多外省籍人士会在原籍买婢女并带来北京。山东籍婢女也比较突出,占了5.8%。上文中提到,在北京的蓄婢家庭中,广东籍占有优势。然而,从统计可以看出,广东籍婢女并不占优势。
除北京、直隶外,四川籍婢女明显多于其他诸省。民国初年,四川人口数量不但保持了清末时占全国总人口10%的比例,到1937年更进一步上升到全国人口的11.4%。[98]四川省人口多,基数大,加上军阀混战和严重的自然灾害,据吕登平所著《四川农村经济》一书记载,1928—1936年,“四川灾祸无岁无之,且荒区日益广扩。二十二年(1933年)、二十三年(1934年)水灾之酷为前所未有”[99]。农村中大量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因不堪忍受兵匪灾荒和拉丁派款等重负而流入城镇(如成都、重庆等),在人地两生的境遇下,人们为了生存,就将女孩子送到(或卖给)生活条件较好的人家去。另外,四川军队“近数百万,每一县中,多则一师一旅,少则三团四团,乡镇中,亦多有一营至二三连”[100]。民国时期,军人是一个刚兴起的“暴发户”,也是蓄婢的重要主体。前文中提到,许多军人将家眷安置在北京,因此就促成了四川籍婢女的名列前茅。
很多婢女与主人籍贯相同,他们原为同乡,因为这些婢女是从前在原籍买得,因家主来京谋职生活,婢女也跟同来北京。例如,在四川,婢女小林9岁时,母亲以“四十吊钱”把她卖给了邓汉祥。邓汉祥到北京任陆军部咨议官时,她也跟着邓汉祥到了北京。[101]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辗转价卖。比如,因为家里贫苦,在菊子13岁时,父母把她卖给了“重庆府吴公馆”当婢女,卖价10元,吴某是湖南人,吴某回湖南时,把她带到湖南卖给了“湖南厘金局局长”王某,由于王某的“家眷”在北京,菊花也就随同王某来了北京。[102]
除外省籍的婢女之外,北京及其周边县与河北(直隶)是婢女的主要来源地。在北京周边20个县中,又以宛平、大兴为最,如表2.5所示。在社会普遍贫困的情况下,地理位置的因素占了较大优势,北京成为一个把幼女从周边地区吸引过来的中心。民国时期,北京近郊的人民迫于饥寒和生活的贫困,往往将女儿卖给城内的富裕人家为婢女。例如,“德胜门外大关北住户刘德顺,以卖菜为生,由于生计艰难,将其亲生的大女儿,以60元的价格卖给某宅当婢女”[103]。宛平人王玉义有6个女孩,2个男孩,由于家贫孩多,在第4女巧钗9岁时,他便以20元的价格,把巧钗卖给了林某家当婢女。[104]因此,贫困是婢女成因的基础。
北京的婢女,绝大部分在当地没有根,而且多半已与故乡断绝了关系,不知自己的父母姓甚名谁,有些甚至连原籍县名都不知道。这种尴尬的处境使得她们在北京无亲无故,无依无靠。当她们受到主人的呵斥或责打,无处投奔时,只能在街头啼哭盘旋。
不管是外省籍的婢女还是北京籍的婢女,几乎所有成为婢女的人都是被迫的。换句话说,她们在这个问题上没有选择的余地,因为有一个或多个外人在推动着她们。一般来讲,给人当婢女是她们的父母发生经济困难时无力抚养她们,或者是她们遭到诱拐的结果。在许多婢女的口述中,也都提到父母因为贫苦,难以谋生,才将她卖与人为婢女。在婢女的口述中,“诱拐”也是一个经常出现的词语。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诱”,即“引诱”或“欺骗”“诓骗”;另一个意思是“拐”,即“绑架”。针对婢女口中的“诱拐”,可以理解为某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对她们实行的欺骗。引诱或欺骗她们的人,可能是她们不认识的人,也有可能是她们的熟人。例如,10岁的来喜出门时,被一个妇女“诓走”,几经辗转,卖与曾姓,曾姓又以30元的价格将她卖与水姓当婢女。[105]这类案例给人的印象是,一名女子似乎仅仅被当作一件货物来利用,只要可以从她身上获得利润,她就可以被出售或转手。民国时期,那些因生计艰难,拐卖侄女、外甥女并从中谋利的现象并不罕见。
许多成为婢女的幼女是她们父母的“牺牲品”,如果她们自幼被送给他人当童养媳(根据资料来看,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那么她们就是她们婆家的“牺牲品”;假如她们是孤儿,她们就是她们其他亲属(兄姐叔伯婶祖父母等)的“牺牲品”。我们不难想象那种骨肉分离的场景,有记载曾言,“西直门内石碑大院口外路东住户文华卿,近因生计艰难,日昨将亲生九岁幼女,卖与东城堂子胡同胡博文宅为婢,得洋80元,临别之际,母女相抱痛哭”[106]。
在导致一个女孩子当婢女的道路上,她们的父母是主要的“供货者”。在婢女的陈述中,有些婢女能够记得她们父亲的姓氏、职业、家中的亲人,或父亲的名字,但绝大多数因年龄幼小,已经记不得父母姓甚名谁,现在何在。大多数情况下,她们的父母都是一些贫穷的人,通常没有办法抚养女儿或没有办法养活所有的儿女,迫使她们的父母廉价卖掉她们的是贫穷或饥饿,尽管她们的父母有时完全明白她们将来的命运。
二、婢女年龄结构
年龄构成是考察婢女群体自然构成的重要因素。法国学者安克强在对上海妓女的研究中曾经指出,妓女是一个特别年轻的群体。几乎四分之三的高级妓女年龄都是在16岁至18岁之间,而未超过17岁的刚好一半。在上海租界,妓女的法定年龄一开始是15岁,后来因为政策的压制、道德标准的变化和需求的不断增加等因素,妓女群体的平均年龄又提高到16岁。[107]与妓女相比,婢女是一个更为年轻的群体。对一个女孩而言,十八九岁以下的任何时期,她们都有可能被卖为婢女。
表2.6 1912—1937年北京幼女为婢时的年龄
表2.6中所做的年龄统计,都是婢女亲自口述的她们初为婢女的年龄,或者她们的主人口述的购买她们时的年龄。由表2.6可以看出,如果以5岁以下、16岁以上作为分界,幼女被卖为婢女的年龄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趋势。也就是说,任何年龄的女孩都有可能被出卖为婢女,但相对而言,9~11岁的女孩子更易被卖,11岁时被卖为婢的数量达到最高峰。当然,这也有可能是资料限制而产生的错觉,但显示的数据则说明这个年龄段的女孩较多。如表2.6所示,年龄在5岁及以下的有32人,占总数的8.1%,这足以表明婢女是更为年轻的群体。年龄十五六岁的婢女一般在主家都待七八年了,甚或已待10年之久。例如,婢女黄春桂,15岁,自9岁时经主母龙周氏买来使唤,在龙周氏家已经6年。[108]婢女大庄,15岁,北京人,7岁时被父母卖给杨茂桢家,在杨家也已8年。[109]林学洙在回忆录中讲道,20世纪20年代,她母亲成亲时,在送亲的队伍中,默默跟着一个年方几岁的小女孩,“她是外祖父给母亲配的陪嫁丫环,取名叫长春。别家女孩在这年龄还环绕爹娘膝下嬉戏撒娇,而长春却永断与父母一切联系,孤身一人抛到举目无亲的异地他乡做婢女了。那送亲队伍多么风光热闹,而长春行走于鼓乐声中,幼小的心灵里不知是什么滋味”[110]。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广州婢女年龄最小为6岁,大部分婢女的年龄是15~18岁。1936年,南京警察厅调查、登记的婢女统计中显示,15~18岁者只占总人数的33%,12~15岁的婢女比例几占总人数的50%,5岁以下的有3人,占总人数的3.2%,其中年龄最小者只有3岁。[111]与广州相比,南京婢女的年龄结构偏小。
相比广州和南京,北京地区婢女的年龄结构更小。在北京,10岁以下的婢女有214人,占总数的53.3%;11~15岁的婢女有160人,占总数的40.6%;16岁及以上的婢女仅有20人,占总数的5.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广州于20世纪20年代已经掀起禁婢运动,市民大都不敢再蓄买幼婢。南京到1936年才重视禁婢。而在北京,1912—1937年,京师警察厅曾严厉打击幼女买卖,如1920年,王子全诱拐孟招弟,托张赵氏把招弟卖给“前公孙园”黄姓家当婢女,案发后,张赵氏被判处徒刑4个月,王子全被判处徒刑3年,“皮库营”李姓妇也因为买卖人口“犯案”,被判处徒刑5年。[112]针对婢女买卖问题,京师警察厅也曾发布过布告,但实施力度不大。婢女买卖也有一个双方心甘情愿的问题,民不告,官不究,双方相安无事,属于社会常态。另外,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婢女百分之八十来自其他省份。由于各省的婢女情况不一、买卖不定,也加速了北京地区婢女年龄结构低龄化的趋势。
表2.7 1912—1937年北京婢女“出走”年龄统计
表2.7中统计的年龄,是婢女在受到主人的责打(婢女是主告或被告的情况都存在),或本宅男女仆人诱骗她们时,或婢女因为偷窃、与他人有奸情等原因,被主人带到警察厅或公安局时,婢女自己所陈述的年龄。在这里,婢女的年龄与妓女的法定年龄相比,有一个惊人的相似性。因为妓女的“年龄与她们的营业极有关系,上捐处限制十六岁绕能上捐接客”[113],这表明,妓女的法定年龄是16岁。而表2.7显示,年龄在15、16岁的婢女占了四分之一。这并不能仅仅用巧合来解释。十五六岁是妓女开始从事卖淫的年龄,几乎没有不到法定年龄的妓女。对婢女而言,十五六岁是其当婢女七八年后的年龄。那些年龄再稍大的婢女,当婢女业已10年甚至20年之久。安徽的李丫头,17岁,她6岁时即被主人李殿臣买来作婢女,在李家已经11年。[114]19岁的小丫头,自9岁时在蒯家当婢女,已经10年。[115]20岁的佩瑶,在董宅当婢女也已经10年。[116]22岁的盛如意,自7岁时到盛宅,当婢女已15年之久。[117]29岁的秋云,自8岁时到赵宅当婢女,在赵宅已20余年。[118]
表2.7显示,各年龄的婢女都有可能因种种原因“脱离”婢女生涯,14~16岁的婢女出走的最多。16岁的于来福,在弘通观四号许家当婢女已10年之久,专门伺候老太太。来福与许家另一婢女范淑贞感情甚挚。范淑贞曾向来福提说,她要给来福做媒,让来福嫁给她的亲戚王姓。范淑贞有二弟范学宗,比来福年长一岁,经常到许家去,来福看其人品、相貌很好,又在中学读书,心中很羡慕,就“有意与其完婚”,许家老太太因恐来福做出不名誉之事,更严厉地管教她,来福因是“使女地位,无法表明心迹,衹有隐忍不言”,乘老太太睡觉之际,她就私自逃往范淑贞家内躲避。[119]而17岁及以上年龄的婢女出走的数量又逐渐减少。这也许是因资料所限而产生的曲解,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对于这些年龄稍长的婢女,主家或已将其收房为妾,或已给其择配遣嫁等。当时女子的可婚年龄是15岁,后来又提高到16岁。[120]
婢女是未婚单身女子,很容易受到外来的诱惑。处在十五六岁年龄段的婢女,一旦受到主人的呵斥或责打,同在宅内服役的仆人,就会诱导她们偷窃或逃跑。其他仆人,尤其是女仆会向她们表示出关心,劝其找个“好主”嫁人,婢女们都乐意得到这样的关怀。如表2.7所示,在“出走的”婢女中,年龄在14~16岁的人数最多。况且,十五六岁正是一个女孩子的青春发育期,又懵懵懂懂,不分是非,最易受人蛊惑。例如,庚香,16岁,在黄姓家当婢女,黄姓家已经被辞散的仆妇曾对庚香说过要将她带走给她找个婆家,她“已应允”,后来该仆妇又来黄姓家问庚香何时走,庚香表示,“太太待我好我就不走,不待我好,我就走”,转天她即携带自己衣服跑了出去。[121]另外,年龄稍大的婢女,会更多地为自己的未来着想,考虑也会周全些,遇到问题能够分辨出好歹来,除非呆傻痴笨。18岁的陈来喜是山东人,13岁时被一不知姓名的同乡带到北京卖给王姓。陈来喜称自到王姓家后,常被女主人王杨氏辱骂,“不给饱吃,冬天也不给衣服穿,所穿衣服都是自己所得赏钱自行购置的,因此受气不过,蓄意潜逃。前几年因年岁尚幼,未肯遽走”,“伺至今日天气稍暖,故于本日早晨乘宅内人等未起床时,我将自己棉被一床、单裤一条包裹逃出”。[122]相比而言,年龄小的婢女挨打受气时,除在门口哭泣外,一般也不会自己逃走。
虽然有的婢女在主家的生活要比在自己家好上多倍,但为婢的日子并非都好过。她们也在努力以各种理由挣脱给人当婢女的生活,获得自由身。
主人买来婢女之后,大多会给婢女改名换姓,以断绝其与亲人家属的联系。但有的主人是允许婢女的家人看望她们的。17岁的裕子是镶蓝旗佐领下人,在外交部政务司佥事王鸿年家内当婢女,主要伺候王鸿年及两位姨太太,王姓家人待裕子也很好。裕子的母亲每年都会带着裕子的胞弟去看望裕子两三次。裕子母亲死后,由裕子的叔父代为看望裕子。后来裕子听说王鸿年“要赴日本当参赞”,她害怕王鸿年把她带到日本去,就“携带自己衣物私自逃出”。[123]
有些主人买来婢女之后,会随意转卖或转赠,给婢女造成了较大的心理负担。年岁较大的婢女,已有自己的主见,她们为避免再次被转卖的命运,会想办法躲避。例如,广东人萧姓有婢女4人,他已带回广东3人,还有一个婢女秋香,16岁,是宛平县人,秋香称,“民国五年九月间,我因萧宅又要带我上广东,我恐被转卖,遂逃回家内躲避”[124]。18岁的婢女翠香听说女主人要将她出卖,很不愿意,见六部口剃头棚内赵姓理发匠20多岁,并未娶妻,她就私下与其沟通,表达“他亦愿意要我,我亦愿意跟他”的意思。当被主人发觉,准备将她带往上海亲戚家内择人婚配时,翠香认为主人要将她带到上海转卖,抵死不从。[125]
三、婢女的社会出身
生活贫穷是城市里幼女被卖为婢女的普遍原因,无论贫穷是始终的还是由突发事件造成的。毋庸置疑,那些被家人卖掉或抵押的女孩子一般来自社会地位非常低下的家庭。表2.8中的统计进一步说明了这些年轻女孩子的家庭出身普遍较低。
表2.8 1912—1937年北京婢女的家庭出身
有关婢女个人身份的资料,目前还比较缺乏,婢女在警察厅的供述中也较少提及她们父亲的职业信息,或许她们的父亲压根就没有职业,许多婢女都是用“贫苦”二字来概括她们的家庭状况。虽然从这38个案例中不能得出普遍的结论,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她们多来自城市的下层群体,“农民”似乎不占压倒性的优势。这里也许存在着因受资料限制而产生的曲解。从婢女父亲的职业信息能够看出,她们或许就是城里或城镇上的人,并非都是乡下人。
民国时期,北京复杂的城市变迁,加剧了人们在动荡年代里的频繁迁徙,而大量的人口迁移,势必打破固有的地域界限,也造成了北京地区的婢女来源于全国各地,呈现出以北京及其周边地区为主、全国为辅的现象。婢女是一个较为年轻的群体,她们中的许多人出身于比较低下的社会阶层。本节是根据婢女自己的叙述,对婢女群体做的一个大致的了解。除了被诱拐骗卖之外,父母卖幼女为婢在相当程度上是出于一种有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