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文献与唐代社会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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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三贾均市”的运作与实践

“三贾均市”由于对市场上的物品按其质量等级而评定为三种(或九种)价格,因而对于官方评估市场物价及规范经济秩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官方与民间的和市、和买、和籴及相关的物品交易,其实都以“三贾均市”为依据。吐鲁番出土的北馆文书中,有北馆厨典依据“市估”支付莿柴、酱料等物价值的牒文,如大谷2842《北馆文书》[51]云:

1 酱一石一斗六升主辛德林,七升主竹进君,八斗六升主高志静,

2 八升二合主阴永智,七升主张录石,三升主康支莫,

3 二斗一升八合主赵思礼,三升主张汉贞,二斗七升主周处俭,

4 一斗二升主梁师都,七斗一升主史惠藏。

5 右件酱,北馆厨典周建智等牒称,上件

6 酱料供客讫,请处分者。依捡(检)未有

7 市估。其柴各付价讫。

8 牒件捡如前,余依本状,谨牒。

9      十一月廿三日府史藏牒。

10     北馆厨典周建智等牒,

11     请酬莿柴价,各准估

12     付讫记。其酱牒市勘

13     估上。

可见,北馆厨在招待官方客使的过程中,消耗了大量从民间收购来的莿柴和酱料,并准备按照“市估”价支付报酬。其中第6—7行“未有市估”、第11行“准估”及第12—13行“市勘估”等,皆指市估案而言。大谷3163《西州都督府官厅文书》第2行:“莿柴估,牒市勘上。”[52]亦按照市司勘定的市估案来支付莿柴酬值。又前引大谷4921号《北馆文书》[53]云:

8 市司

9 莿柴壹车准次估直银钱壹文五分,

10 牒被责今月上中二旬柴估,依捡(检)案内,件捡(检)如前,谨牒。

11        仪凤二年十一月廿日  史朱文兴牒。

牒文中的“上中二旬柴估”即市司分别于十一月上旬和中旬主持的两次莿柴价的评估,这与唐令“每月旬别三等估”规定正相符合。按照唐代上、中、下的三等估价,第9行“准次估”即次等物的中估价。如《唐令》所言:“诸官与私交关,以物为价者,准中估价,即悬平赃物者亦如之。”即言官府与百姓以“中估价”达成双方交易。大谷1422号《北馆文书得市司牒酱估直(银钱)牒》:“右得市司牒称,上件酱二升,准次估直银钱一文者,依检案内,件主如前。”[54]表明酱估亦按“次估”即次等物的中估价来核算。同样的材料还见于大谷1032《北馆文书》[55]中:

    (前缺)

1 市司 牒上仓曹为报酱估事。

2 酱叁硕陆贰胜,准次估贰胜直银钱壹文。

3    右被仓曹牒称,得北馆厨典周建智等牒。

4    捡(检),未有市估,牒至

此件大意是说,北馆厨从民间购得酱料,因“未有市估”而没有支付价值。仓曹遂牒下市司,等待市司勘定的酱料“次估”报送上来后予以酬付。显而易见,唐代的官方买卖或交易中,“准次估”(次等物的中估价)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物价标准。如有例外,官文书中通常会附加特别说明。如大谷1263《官厅文书(金部关系)》[56]云:

3 八月上旬申到度

4 状即□□□等杂用,

5 百姓有情愿依上估纳钱者,宜听州。

由此看来,八月上旬的时估文簿已报送到户部度支司,百姓依例按照当时的旬估交纳钱物。文书特别指出,允许民间百姓“依上估纳钱”。这里“上估”,李锦绣据《唐律》平赃断罪时“上估绢”的规定,认为应是上等物的中估价。百姓据此标价来交纳钱物,当然是特殊情况。至于一般的钱物折纳和官私交易(和市),通常是按照中等物(次等物)的中估价来进行的。[57]大谷3099《药香等购入价格文书》云:

    (前缺)

1 桂心壹拾两,两别准估

2 毕拨壹拾两,两别壹伯壹拾文,计壹阡壹伯文。

3 青木香拾两,两别准估叁拾伍文,计叁伯伍拾文。

4 紫雪拾两,两别准估壹拾玖文,计壹伯玖拾文。

5 磠沙伍两,两别准估贰拾文,计壹伯文。

6 葡酢叁胜,胜别准估肆文,计壹拾贰文。

    (后缺)

此件第1、2行处押缝处署有官印,纸背亦有“官印”字样,小田义久据此定为“时价市估案”[58],则知此件当为官方购入药香等物的价格文书。故所谓“准估”者,当是官方已经约定的中估价而言。P.4979v《天宝十载(751)二月酒行安胡到芬牒》[59]云:

1 酒行  状上

2  供糟廿瓮。

3 右胡到芬比日在于市纳。沽酒经

4 纪,缘无本产,伏来经今日,无于造

5 酒,请乞给价直,谨状。

6 牒,件状如前,谨牒。

7      天宝十载二月 日酒行安胡到芬牒。

8 二月廿三日付生绢壹匹,准时[估]伍伯捌拾文,余欠于估

9 等用。

牒文中,安胡到芬的20瓮糟酒被官方征用,有司先支付1匹生绢,其余酒价暂时赊欠。从“准时[估]”来看,1匹生绢价值580文应是当时的中估价。这与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帛练行”所见生绢壹匹“次肆伯陆拾文”、P.3348《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所见天宝三载大生绢“匹估四百六十五文”,及天宝四载“匹估四百六十文”的标价相比,绢价显然有很大涨幅。[60]唐代官府向民间收购粮食的和籴也是按“次估”进行的。吐鲁番出土《唐和糴青稞账》[61]云:

      (一)73TAM214:148(a)

1 拾文。钱壹文,籴(糴)得青科(稞)一斗。

2 绵壹屯,准次估直银钱伍文。两屯当练壹匹。

      (二)73TAM214:149(a)

1 练壹匹,籴得青科一石三斗。

2   右同前勘案内,去年六月中旬

3   银钱壹文籴得青科一斗三升,又称今

不难看出,官府和籴青稞的估价是用银钱来折算的,但实际的支付形式是丝织品大练,这说明在西州市场上,大练其实也充当了货币等价物的职能。账目(一)中,由于1匹大练折合2屯绵,按照官方评定的绵估价格,可知1匹大练准次估直银钱10文,可籴得青稞1石。据此,青稞1斗准次估直银钱1文,这就是官定的和籴价格,即1斗次等青稞的中估价是银钱1文。同样,账目(二)中,1斗3升次等青稞的中估价是银钱1文。两相对比,青稞的估价显然略有下降。又P.2862《唐天宝年间敦煌郡会计牒》[62]云:

15 五谷时价

16 小麦壹直钱肆拾玖文,粟壹直钱叁拾肆文,直钱叁拾壹文,

17 豌豆壹直钱叁拾伍文,麻壹直钱伍拾贰文。

据前引《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所见“五谷时价以状录申[尚]书省户部听裁”,“粟时估解一条并目”,“粟时估”,“时估录申中台司元”,“米粟时估以状录申东”等信息,可知“五谷时价”即五谷时估,也就是中估价。P.3348《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收有天宝三载至四载小麦、青麦、粟、和豌豆的斗估价(参见表3-3)。据牒文“去载冬季军仓支粮帐,经支度勾,并牒上金部比部度支讫”及多次出现的“准和籴估”“准估”“斗估”“匹估”等信息,可知“准估”为官定的中估价。又P.3348背《天宝六载(747)十一月河西豆卢军军仓收纳籴粟牒》第17行:“行客任悊子粟壹伯捌拾陆估廿一文。”[63]与天宝四载的物价相比,粟价斗估下降了11文。由此看来,天宝年间除粟的估价有很大波动外,其他谷物的价格大致变化不大,总体比较稳定。

表3-3 天宝年间谷物斗估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