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文献与唐代社会文化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三贾均市”的制作

唐代定期对市场上的同类物品评定为上、中、下三种价格,这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多有反映。如四川图书馆藏《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第4行:“上蕃丁婢壹口,直钱叁拾阡文,次贰拾伍阡文,下贰拾阡文。”又第6行:“上家生细敦父马壹匹,直柒拾阡文,次陆拾阡文,(下缺)。”[19]按照朱雷先生的理解,沙州市场中从事奴婢和马匹交易的行业为口马行。在口马行中,成丁的少数民族婢女被划分为上、次、下三个等级,依次标价为30000文、25000文和20000文。同样,私家蓄养的“细敦父马”价格,虽然略有残缺,但依然可以看出是按照上、次、下三种等级来定价的。

西州市场上汇聚的各种商品,同样是按照同类货物的等级来估价的。这在《唐天宝二年(743)交河郡市估案》(以下简称《市估案》)中有明确体现,有关学者如仁井田陞、池田温、王仲荦、李锦绣等已有揭示,此处仅列简表,以作说明。

表3-1 《市估案》所见诸行物品三价表

需要指出的是,《市估案》所见的货物非常广泛,计有绢帛、布匹、衣物、米面、器物、香料、药物、牲畜、果实等类,大体以行为单位,依次对行内物品按其等级标出上直、次直和下直三种价目。大谷3786《西州用练买牛簿》第9行:“已上壹拾壹头,上等,都督判,头别减壹匹取印。”又第24行:“已上壹拾壹头,下等,都督注,准前减取印。”[20]这里“上等”“下等”即“上等牛”和“下等牛”,它们的价格依例应有明显差别。大谷8067《唐天宝十四载逃户关系文书》第1—2行[21]

1 襆头肆,次,各估拾贰文。鞋叁,下,各估壹拾文

2 靺肆,下,各估壹拾文。被袋壹,下,估□

上述四种物品(襆头、鞋、靺和被袋)中,各有“次”“下”的等级标注及对应估价,大体与《唐律》所言“三等估”相合。又大谷文书3051+3057+3080《物价文书》[22]载:

1 次绵壹尺,上直钱肆拾贰文,次肆拾文,下叁拾捌文。

2 粗绵壹尺,上直钱叁拾柒文,次叁拾伍文,下叁拾文。

3 细緤壹尺,上直钱肆拾伍文,次肆拾肆文,下肆拾叁文。

4 次緤壹尺,上直钱叁拾文,次贰拾伍文,下贰拾文。

5 粗緤壹尺,上直钱拾壹文,次壹拾文,下

可见,唐代西州市场中,绵和緤就其质量而言有细、次、粗三等,每等又有上、次、下三种价格,因而对于同类物品绵和緤而言事实上形成了三等九价。日本《令义解·关市令》“每肆立标”条:“凡市,每肆立标,题行名,市司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其中“三等”,其下注曰:“谓准货物时价者,凡物各有上、中、下三品,即其价值,亦物别各有上中下三等,故总有九等沽价,即下条云准中沽价,文云准货物价,即知据市廛交关之价,官不别立沽价法也。”[23]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据此指出,市场上的货物并不限于分为三等,三等中各有上、中、下价格,每种货物就都有九等价格。[24]同样的材料还见于羽田氏藏829号《市估案》中:“细鞋壹量,上直钱柒拾文,次陆拾文,下伍拾文;次鞋壹量,上直钱伍拾伍文,次伍拾文,下肆拾伍文。”[25]这里细鞋、次鞋各有上、次、下三种价格,至于粗鞋的三种估价虽然已残,但不难推知此鞋有细、次、粗三等,每等又有上、次、下三价,从而形成了九种价格。

如果将“细”等同于“精”,那么标识质量水平的细、次、粗三种等级,无疑与《唐六典》描述的“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若相契合。参照《令义解》对“三等”的解释:“为三等者,假如一旬沽价上市一端或钱三百,或三百五十,或四百,即依中沽三百五十立沽价法,其余中下二品,亦依中沽当定,故云为三等也。”[26]不难得知,唐代律令规定的上贾、中贾和下贾,其实是精(细)、次、粗三等物各自中估价的描述。

由此看来,唐代在评定物价时,通常将所估物品区分为三等,并制定出相应的三种价格。但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划分为三等还远远不够,似乎还要兼顾其产地、原料、色泽等信息,并据此定出九种价格。宋乾道八年(1172)十一月六日诏:“诸路没官田产、屋宇并营田,已降旨,令常平司开具三等九则价钱。”[27]诏令要求诸路常平司对没官田产、宅第“开具三等九则价钱”,这说明唐代“三贾均市”中出现的三等九价,不仅在西州市场上广泛推行,而且在中原内地的市场交易中可能亦有适用。

那么,唐代评定物价的“三贾”是如何制作的呢?《天圣令》复原《唐令》云:“诸市,每肆各标行名,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诸官与私交关,以物为价者,准中估价,即悬平赃物者亦如之。”[28]按照《关市令》的规定,市司每旬要对市场上的货物评估一次,定为上、中、下三等,并制成文簿,呈报上级官府备案。市司的职责,据《旧唐书·职官二》“其二十五曰市廛不扰,奸滥不作,为市司之最”,[29]可知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打击奸猾、欺诈及伪滥等不法行为。《唐律》第419条“市司评物价不平”云:“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为罪人平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30]表明市司主持市场物价的评定。这在吐鲁番文书所见的市司牒状中多有反映。

表3-2 吐鲁番文书所见市司牒状表

如表3-2所示,市司在呈报交河郡仓曹、户曹的牒状中,均是物价评估及钱物折算方面的内容。牒状的接收者仓曹“掌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赋、征收、田园、市肆之事”,[31]故有权受理市司的物价报告。另一受理机构户曹“掌户籍、计帐,道路、逆旅,田畴、六畜、过所、蠲符之事”[32],并不主管市易兴贩诸事,但从吐鲁番文书《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残存“五谷时价以状录申[尚]书省户部听裁”“粟时估解一条并目”“米粟时估以状录申东”等条来看,[33]唐代的五谷时价还要报送户部审核。因此,地方的米谷粮价,市司同样要上呈州府户曹予以备案。

市司是如何评定物价的?《天圣令》复原《唐令》云:“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表明市司每旬评定物价时有两个基本依据。其一是市内诸行对行内物品的评估。其二是“时价”,即各种货物实际交易的价格。池田温认为“时价”只能由此前的市价决定。具体地说就是以前一旬的价格为基础,而某旬的市估实际上是在前旬末按照该旬的交易价格决定的。[34]大谷文书4894+1012+1011《唐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35]云:

     (前缺)

1     天宝二年七月廿一日

2         府张仙

3 仓曹参军珎

4         史

5     七月十八日受,其月廿一日行判。

6 市司状,为七月中旬时估事。

     (后缺)

此件是市司评估物价后上呈郡仓曹的市案记录。市司上状的时间是刚刚完成“中旬时估”的七月十八日,三天后,仓曹府史作了批示。这似表明市司在中旬的旬末完成物价的评估工作。大谷2843《北馆文书》[36]云:

6 牒捡(检)案连如前,谨牒。

7    二月廿一日 府史藏牒。

8    待市估。恒让白。

9      廿一日。

根据大庭脩的研究,北馆位于唐瓜州、西州的交通线上,地处要冲,是西州都督府管界内的大驿馆。[37]按照唐制,西州作为中都督府,管内的仓曹参军事有属员府三人,史六人。据此,上引文书第7行中的“府史藏”即西州仓曹之属官(“藏”为官员名称)。第8行“恒让”是此牒文的行判官员,推测当为仓曹参军事。从牒文的上呈及批示时间(二月二十一日)来看,当时市司主持的“中旬时估”及相关的文簿还没有报送上来,故而恒让做出了“待市估”的批示。这也说明市司大致是在旬末开展物价评估工作。

市司既在旬末进行物价评估工作,故“准货物时价”必然要参考当旬市场上各种货物的实际交易价格。大谷4921号《北馆文书》[38]云:

8 市司

9 莿柴壹车准次估直银钱壹文五分,

10 牒被责今月上中二旬柴估,依捡案内,件捡如前,谨牒。

11         仪凤二年十一月廿日  史朱文兴牒。

12                丞巩  义恭

13                令史  建济

这里“史”“丞”“令史”分别为市司史、市司丞和市司令史。[39]牒文的上呈时间是“十一月廿日”,此时市司主持的当月中旬物价评估临近尾声,但是官方收购的莿柴,市司仍按十一月“上中二旬柴估”支付酬价(银钱),这说明市司评定物价时,不仅要充分利用当旬物品交易的实际价格,还要适当参考前一旬的市场物价。

市司评定物价的另一依据是诸行行人或行首对行内物品的评估。前引《市估案》中,西州市场上的货物都是以行为单位,分上中下三等明码标价的[40],较为典型地印证了《关市令》“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的规定。大谷4893《唐天宝二年(743)八月三日史康登子牒》[41]云:

    (前缺)

1 不同。行人各请求

2 减,具状牒上郡仓曹司听裁者。谨依牒上□

3        天宝二年八月三日史康登子牒。

4              丞上柱国氾唯表。

    (后缺)

在牒文中,行人因对某种物品的市价并不满意,故而提出了加减某物价的要求,并希望郡仓曹司予以批复。[42]由此可见,行人对行内物品的评估在市司评定物价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在宋代的赃罪评定及物价评估中有生动体现。《宋会要辑稿·定赃罪》载:

国朝之制,凡犯赃者,据犯处当时物准上估绢平赃。……按估时,皆长吏、通判、本判官面勒行人估定实价,其制勘推期者,亦勘官监估。[43]

按“上估绢”来平赃本为唐制,《唐律》对此有专门规定,但宋时仍然行用。不过,在具体定罪估价时,各地通判、判官等官员与行人一道,共同勘定赃物的价格。又《宋会要辑稿·杂买务》天禧二年(1018)宋真宗诏云:

三司、开封府指挥,自今令诸行铺人户,依先降条约,于旬假日,齐集定夺次旬诸般物色见卖价,状赴府司,候入旬一日牒送杂买务。仍别写一本,具言诸行户某年月日分时估,已于某年月日赴杂买务通下,取本务官吏于状前批凿收领月日,送提举诸司、库务司置簿,押上点检府司。[44]

诏令中提到的“先降条约”,即大中祥符九年(1016)條例:“时估于旬假日,集行人定夺”。按照“条例”的规定,每旬的假日[45],官方召集市内行人共同商讨“定夺诸般物色见卖价”,并于“入旬一日”(如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将商定物价牒送杂买务及相关机构[46],并将参与物价评估的“诸行户”姓名附于文簿中。不难看出,北宋三旬“时估”的评定及文簿备案,其实正是唐令“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规定的“三贾均市”之制的继承和发展。在此过程中,行人的物价评估事实上起着引导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市司每旬完成物价评估并上报州郡仓曹、户曹后,州郡官员还要将当时物价定期将向中央尚书省申报,正所谓“季别各申本司”。64TAM29:94《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二)第5—7行:

5 粟时估解一条并目

6 四月十一日付华州

7 领送中台

这里“中台”即尚书省。同案卷(三)、(五)中还有“时估录申中台司元”“米粟时估以状录申东台”诸条。《旧唐书·高宗上》云:“龙朔二年二月,改京诸司及百官名:尚书省为中台,门下省为东台,中书省为西台。”[47]由此可见,当时的米粟时估案四月十一日付华州(的使者),送到了尚书省,从四月十一日这个时限看,似谷物价格每季送尚书户部。[48]又前引64TAM29:93《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一)第4—5行:“五谷时价以状录申[尚]书省户部听裁”,表明尚书户部有时还对各地的五谷时价予以裁决。这很容易使我们与中唐以后出现的“省估”联系起来。《通鉴》卷237元和三年(808)载:“天下留州、送使物,请一切用省估。”胡三省注曰:“省估者,都省所立价也。”[49]都省即尚书省,省估即尚书省制定的民户两税钱折纳绢帛等物时的比价,通常远低于初定两税时的绢帛价,又远高于时价。[50]尽管省估并不是实际的市场价格,但它的最终制定,应当与来自各地市司的旬估文簿及州郡汇总上报至省的相关文案不无关系。